應該說,近年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貫徹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取得卓有成效的成績。隨著經濟金融發展,在促進縣區支行建設中,不論是上級行的考核評價,內部審計、縣區支行履職的思維定式,都還未有步入績效性考核及評價常態化軌道,如在考核及評價中,分析縣區支行人力、資金、物資和信息使用的經濟性;縣區支行管理層及員工履職情況、工作運行效率、獎懲機製杠杆運行效率評價;縣區支行貫徹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履職的效率和效果評價;縣區支行完成目標任務的程度及在所屬轄區形成的影響評價。對縣區支行履職情況績效審計可以解決以上問題,對常規的履職審計、離任審計應做一些改進、完善,在審計內容中增加績效審計內容。
常規的履職審計、離任審計特點是:
(一)審計目的突出責任認定和處理,內審績效審計不夠
《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幹部離任審計製度》明確的審計目的“是指領導幹部離任時,由人民銀行內審部門對其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的審計,並確認其應承擔的責任”;《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幹部履行職責審計辦法(試行)》明確的審計目的:“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幹部履行職責審計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對領導幹部在一定時期內履行業務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的活動”。審計目的突出的是確認其應承擔的責任;責任認定和處理。實際工作實踐中,內審工作的重點就是查找問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製度辦法進行責任認定和處理。對縣區支行審計的重點是合法、合規、“查錯糾弊”,內審績效審計不夠。
(二)審計內容突出傳達、執行、製度製定、問題糾正及處理,績效性落實不夠
《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幹部離任審計製度》、《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幹部履行職責審計辦法(試行)》明確的審計內容:一是傳達、貫徹國家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總行規章製度及上級行決定的情況。二是組織和參與決策的情況。三是內部控製管理情況。四是履行業務管理職責情況。績效性落實不夠,如傳達、貫徹國家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總行規章製度及上級行決定的情況。簡單執行和深入執行,執行的程度所體現的效果是不一樣的,量化的評價“好中差”指標沒有;如組織和參與決策的情況,重大事項實行集體研究決策,不能簡單審計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從績效審計角度,要看重大事項集體研究決策,是否體現了全局、客觀、科學,法律法規及政策把握是否準確適度,同一個重大事項換一個決策方案,是否能起到更好效果?再如內部控製管理情況。為什麼有的崗位職責、工作製度、業務流程等未建立或未健全完善?為什麼有的問題糾正了又犯,甚至是屢查屢犯?是操作層麵、管理層麵的問題,還是製度有缺陷?從績效審計角度如何進行分析、評價、提出解決建議?
(三)審計報告績效審計內容不多
《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幹部履行職責審計辦法(試行)》明確的審計報告內容主要是:基本情況、主要工作業績、發現問題及評價、責任認定、意見和建議。從績效審計角度看,總體評價的績效審計內容不多。如履職評價、效果評價、發現問題及原因分析,隻是簡單要求整改完善,而沒有從製度層麵、管理層麵、操作層麵提出解決措施、辦法、建議。如問題存在於製度方麵,製度設計是否有缺陷?如何建議完善製度。如問題存在於管理層,管理層監督檢查為何不到位?如何從管理層解決問題。
(四)審計成果利用不夠
履職審計、離任審計項目的實施,產生了一係列審計成果。這些審計成果在落實整改意見和建議方麵,使常規審計目標得到較好實現。但不容回避的是,發現的同類問題,這次整改了,下一次又再次發生,這個支行發生,另一個支行同樣發生。審計工作年年開展,同樣問題時常出現。這就產生一個問題,一係列審計項目結束後,對內審基礎信息的歸納、整理不夠。如履職審計、離任審計發現問題主要產生在綜合組織管理,還是基礎業務運行管理,還是對外履行職責及內部管理方麵?沒有從縣區支行建設績效性和內審績效性上進行深入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是製度方麵?管理方麵?操作方麵?是共性還是個別性?如何提出建議、措施,達到對發現問題的標本兼治?績效審計的專題分析、專題意見建議、綜合研究在什麼平台和渠道發布?以此達到整改問題、解決問題、警示風險的作用。如果內審工作仍然習慣於傳統的“找豆子”,不在對縣支行履職績效審計上積極推進、突破,不能從全局高度上對績效性審計進行分析,站在全局、政策、管理、操作層麵提出改進提高縣支行履職的措施、辦法,很難促進縣支行建設在思想認識上有新提高,在工作作風上有新轉變,在履職能力上有新提升,在精神麵貌上有新變化,各項工作處於領先和標杆位置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