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斯·韋伯“政治共同體”思想淺析
思想理論研究
作者:文豐
摘 要: 馬克斯·韋伯在對於經濟與社會的互動關係中,提出了“政治共同體”的概念,這一概念正是社會成員凝聚為一個統一的社會共同體的前提。對於社會建構而言,必須首先解決政治上的整合問題,才能將相應的經濟政策予以推廣,從而形成一個擁有廣泛共識的民族共同體。
關鍵詞: 馬克斯·韋伯 政治共同體 社會建構
政治共同體的實體化與經濟共同體的區別,是韋伯區分政治人和經濟人的要點。為了能夠獲得政治認同,比從經濟基礎上得到足以支撐政治共同體的可靠資源,這種對於相關資源的壟斷和支配,構成了政治共同體支配層的主要活動內容。一般而言,在政治共同體的存在條件中,必須考慮的是“領土”問題。領土的主要意義不在於邊界的劃分——這種劃分是後來的事,軍事堡壘用以區別的是文明與野蠻之間的“安全”問題。換句話說,領土意味著財富的來源,它主要是用來支付支配層的管理費用的。為了能夠獲得足夠的經濟資源,政治共同體的主要目標在於擴展財源,這就是古希臘羅馬城邦國家能夠持續存續的主要原因,即經貿活動本身可以獲得支撐這一政治共同體的基本運作。剩下來的事就是富餘生產資料的獲得問題,這些富餘生產資料的主要用途在於增加人口。
韋伯的政治共同體為我們揭示了一個存在於古代世界的各種“民族國家”——不是近代意義上的民族國家——存續發展的基本必要條件。為了能夠獲得足夠的經濟資源以供分配,國家作為政治共同體實際上被切分為許多封建邦國,甚至是各種部落聯盟而存在。在宏觀的框架中,這種政治共同體可以被定義為一個有著共同支配層的社會共同體,在微觀上可能是各種風俗迥異、大相徑庭的各種微型社會的集合體(波斯帝國和印度)。各種自然經濟的群落在田園牧歌式的幻想中,被某個遙遠的中央政權整合成為一個“統一國家”。薛西斯的軍隊如果征服了希臘各地,那麼這個控製地中海東岸的龐大政治共同體中,就不會使後人凸顯希臘“自由城邦”的獨特性。因為這種獨特性的社會隻是一個帝國社會中的一個很小的部分,人們沒有耐心區別波斯高原與希臘山地中,各種微型政治共同體的不同之處。因此,對於政治共同體的理解,在理論上存在偏差是可能的。因為在分析這一概念的伊始,我們就會先入為主地進入到古典帝國的“規模化”效應中去,在這一巨大的社會熔爐中,對於北非某個地區和美索不達米亞平原上的某個城市而言,後者是微不足道的。所有視線都會不由自主地向羅馬或波斯波利斯聚焦。
韋伯的經濟史分析視角,對於觀察各種政治共同體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工具。如果不能從最基本的經濟條件開始,我們就很難想象,在廣域的時空中,羅馬人如何調控從幼發拉底河到直布羅陀海峽的遼闊疆域及操著不同語言的人口。正是在經濟製度,或者是稅收—分配製度上的靈活性,使得政治共同體的外觀有一個可供具體操作的內核。這種操作過程在韋伯看來就是國家對於強製力的絕對支配過程,而強製力本身的合法性則成了政治共同體存在的理論依據。即政治共同體本身為了安全的需要和經濟的滿足,必須從整個社會中取得各個社會成員的認可。這就是崇拜機製——對羅馬皇帝奧古斯都的崇拜——的古典源頭。當然這種社會倫理領域的崇拜機製並不會在人民的心中持續得太久,一種早已被運用的控製機製——法律被係統製訂出來,並得到了普遍執行。這種強製性的規則有助於廣土眾民的國家不必為了調節各種細枝末節的社會生活衝突而疲於奔命。社會立法的主體自然在於政治共同體的支配階層,由他們操心如何建構一個所需要的社會,而不是一個自然生成的有秩序的社會。反過來說,社會秩序來自於前置的預先的思考與安排,隻不過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使這一切看起來像是一種有著悠久曆史傳統的,通過法律的理性化而整合成共同體成員的集體意誌。韋伯對於社會軍事製度的分析就是直接抽取了社會中最有“紀律”和最講求“秩序”的那個集團——軍事階層。由他們的集團意誌所抽象出來的社會管理模式,是一種被應用於社會治理的最佳模式——斯巴達和羅馬都是古典時代的典型。法律的存續避免了個人意誌的隨意性,對於個人任性的治理模式,還需要一個很長的曆史時段去消除(近代理性化)。這本不是探討政治共同體在起初的草創的階段的重點內容,這裏隻需要弄清楚,經濟共同體提供的資源如何分配並支持了政治共同體的有效運轉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