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詐:難咽的“餡餅”(1 / 2)

合同欺詐:難咽的“餡餅”

近年來,隨著市場競爭的激烈,許多不法分子不具備履行經濟合同的能力,而是采取欺騙手段與企業或個人簽訂經濟合同,騙取預付款、貨物,從而給對方造成巨大經濟損失。這種行為敗壞了社會風氣,使市場經濟的機體受到了嚴重的損害,成了不可忽視的經濟犯罪和社會問題。

例如,一些人打著技術轉讓或加工定做的幌子欺騙客戶的事屢屢發生。這類合同詐騙往往預先設置圈套,誘人簽訂無法履行的合同,再以對方違約為借口,拒不退還對方的“保證金”或“定金”。這類詐騙者根本無履約誠意,而是許以各種優惠條件,先誘使對方簽訂合同並交納所謂的“定金”或“保證金”,然後百般刁難,故意使對方違約,掉入其預先設好的陷阱。一些人以包銷、回購為誘餌,騙取技術轉讓費、定金、質量保證金,這種行為已成為合同欺詐的主要形式。

四川省的曹某於1999年6月看到廣州市康惠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的“豬血提取SOD培訓班招生”章程,聲稱保證學員學會並提供產品銷路,於是交納了1800元參加學習,僅學習一天就被告知可以回家生產了。曹某花1544元向“康惠”購買了離心機、試管,又到別處購買了其他儀器及原材料,不料回家生產出來的產品遭拒收,他憤而向法院起訴。法院經過調查,證實“康惠”編印的SOD生產教材所載的工藝流程及在廣告中供學員選購的設備,均不可能生產出比活性為300u/mg的SOD產品。“康惠”以此工藝技術傳授給曹某,收取培訓費並向他銷售上述設備,其行為具有欺詐的故意,該民事行為無效。法院最後載決,“康惠”依無效行為收取曹某的3274元應返還,並賠償曹某由此而支付的房租及購買其他設備、原材料等實際支出共2455.7元。

“紅花”屬名貴藥材,有的不法分子謊稱種值“紅花”投資少、易栽培、效益好,每畝隻需投入幾百元種子錢,60天可收獲成品2~3公斤,包購每公斤兩萬元,每畝兩個月可收入4~6萬元。其實“紅花”種植專業性要求很高,而且在一些地方的氣候、土壤條件下根本不可能種植成功。由於許多群眾對其形狀、特點知之不多,因此從不法分子處高價購買了種子,種植“紅花”,但根本種不出“紅花”,所簽訂的包銷合同也就是一紙騙賣“紅花”種子的空文罷了。

某市一個勞動服務中心從一張小報上獲悉,鄰縣某公司有一批手套加工業務,公司提拱手套編織機和無償提供棉紗,回收產品,並付加工費和承擔,一切運輸費。服務中心獲利心切,匆匆與之簽訂了合同。預付押金1.5萬元,購進手套編織機10台。設備由鄰縣某公司的技術人員安裝調試後投入生產。但是服務中心生產出的手套怎麼也達不到合同中規定的“每10副手套不得超過0.4公斤”的要求,按合同規定,服務中心不僅得不到加工費,還要賠償棉紗錢。經了解,按照其規定中的規格和提供的棉紗,生產出的手套每10副肯定大於0.4公斤。這顯然是以高額加工費為誘餌,鑽“上鉤者”不懂技術的空子,高價推銷手套編織機的欺詐行為。

沈陽市一家酒業研究所利用媒體廣告,聲稱轉讓釀酒技術,提供設備、回收白酒。先後有48名農民與該所簽訂了技術轉讓合同、白酒回收合同,騙取轉讓費、培訓費、設備款20餘萬元。某市一寶珠筆開發公司曾分別在許多新聞媒體上刊登廣告,組裝寶珠筆,並承諾回收。誘使幾十位下崗職工與之簽訂合同,並交了1000~4000元不等的質量保證金。合同規定,組裝的寶珠筆合格率應為98%,如質量不合格,不退質保金。當那些下崗工人將筆組裝完後,該開發公司卻以不合格為由拒收產品,並拒退質保金,使組裝戶承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有關人士認為,當前我國對從事技術轉讓的企業沒有過多的限製,無論是成熟或不成熟的技術均可轉讓,由於管理滯後,一些人便鑽了空子,以虛假合同欺詐欺騙客戶。有鑒於此,有關人士呼籲加強對從事技術轉讓企業的監管,同時提醒求財心切的人不要輕信,簽合同時要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寫清楚技術轉讓要達到什麼程度,若達不到企業該承擔何種責任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碰到虛假合同欺詐的情況,客戶可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請訴訟。

合同欺詐詐除了上述形式外,還有許多種。如利用“釣魚合同”進行欺詐。不法分子利用市場上某些熱點項目和緊俏商品生產、經營效益好,人們急於上馬和求購的心理,以極具誘惑力的謊言,主動兜攬,有虛有實,給對方造成“過了這個村,就沒下個店”的印象,誘使對方上當;利用人們急於推銷某些滯銷產品的心理進行欺詐;利用企業急於轉變經營狀況的心理進行欺詐;利用人們缺乏認識的新事物或新領域進行欺詐;利用簽訂合同者的不負責任心理進行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