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額利潤”中的欺詐
周某經人介紹,與某谘詢公司的範總經理相識,得知該公司正在推出一項新的業務:即任何客戶隻要將若幹本金存入該公司指定的某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內,並保證一年不取款、不買賣股票,均可以得到該公司預先支付的比例為15%的高額回報。在此期間由該公司對本金的盈虧承擔全部責任,一年後客戶可自由取款。範總同時還向周某說明了此項業務的具體運作方式,並特別強調,因為客戶是將錢存入自己在證券公司開立的賬戶中,且該筆資金始終都處在第三方的監管之下,谘詢公司並不能取款,因而資金的安全是絕對萬無一失的。周某雖然沒有股票炒作的經驗,但對於證券行業的巨額利潤還是頗有耳聞,特別是比銀行利息高出幾倍的投資回報率對周某來講著實具有吸引力。周某隨即召集了親朋好友共商此事,最終大家共同集資50萬元交由周某運作此事。簽署合同的當天,周某將50萬元交給谘詢公司,由谘詢公司負責代辦全部的開戶手續,同時也領取了該公司預付的7..5萬元利息。一年後,周某持股東卡、身份證等到證券公司營業部取款,卻被告知該款已於一年前,即簽署合同的第二天被谘詢公司取走。查看證券公司出示的有關文件之後,發現谘詢公司工作人員向證券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被改動過,增加了該公司有權代理周某從上述資金賬戶取款的字樣。證券公司稱他們是在見到此授權書及其他法定文件的情況下才辦理取款事宜的,因而不應承提任何法律責任。而事實上,周某隻將身份證及股東卡的複印件留給谘詢公司使用,正本則從末交給過他人。
經過詳細分析及調查後,我們認為在上述谘詢公司以欺詐手段非法占有客戶資金的事件中,證券公司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稍有股票交易常識的人都知道,證券經營機構在辦理投資者提款手續時應當在認真核對身份證、股東賬戶卡和資金卡後(即通常所說的三證齊全),方可辦理提款業務,而且根據中國證監會1994年頒布的《關於健全查驗製度防範股票盜賣的通知》第六條的規定,原則上隻能由本人提款。而在上述事件中,證券公司在周某並未到場的情況下,僅憑谘詢公司出示的被改動過的授權委托書即辦理了取款業務,明顯違反了法律有關三證齊全的取款程序,證券公司理應承擔客戶資金流失的法律責任。而谘詢公司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利用合同占有周某資金的行為,具有明顯的詐騙性質。根據我國“先刑事,後民事”的原則,本案的受害人周某的經濟損失應當首先由谘詢公司償還,而該筆資金早已被揮霍一空,谘詢公司也隻剩空殼而已。周某如想追回自己的損失,隻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法院裁決在本事件中負有過錯的證券公司依法承擔經濟損失。
周某後悔當初過於看重證券公司對資金的監管,以為將錢存入自己開立的賬戶中,在沒有自己許可的情況下別人無法取走現金。而本案中的證券公司與谘詢公司之間有著非常密切的關聯關係,兩者之間的許多業務行為非常不規範。事實上,谘詢公司負責為證券公司介紹、承攬客戶,證券公司向其支付傭金。正是因為谘詢公司與券商的上述關係,致使本應嚴格規範的取款程序對於谘詢公司來講形同虛設,從而為谘詢公司非法占有他人資金提供了便利。
縱觀本案,我們認為特別需要提請讀者注意的是,雖然諸如股票、期貨等新興行業的利潤相對可觀,但是資本市場中的高利潤也就意味著高風險,因而股票市場的總體利率並不會比社會平均利潤率高出太多。所以,奉勸讀者決不能輕易相信他人許以的高額利潤,更不能在投資過程中一味依賴他人,以免如本文所述的周某一樣將開戶、存款等手續全部交他人代理,最終授人以機會,痛失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