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陷阱
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根據開證申請人(通常為買方)的申請開給受益人(通常為賣方)保證在具備一定條件後由開證銀行支付約定款項的書麵付款憑證。在貿易尤其是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很難互相信任,買方如果預付貨款,擔心賣方不按合同約定發貨,甚至不交貨。賣方如果先發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又擔心買方不付款。為使買、賣雙方都能安全、放心地履行合同義務,需要在買、賣雙方之間存在一位保證人來代為付款交單。銀行就是擔當這一角色的最佳選擇。銀行在完成代為付款交單任務的過程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現在信用證已成為國際貿易最經常的支村方式。
由於信用證是遠比商業信用更為可靠的銀行信用,所以在國際貿易中賣方常常誤以為隻要拿到了信用證就是拿到了貨款,從而積極的組織貨源、裝運貨物,甚至毫無戒備的按照買方的要求將履約保證金打入其指定賬戶,沒有嚴格審查信用證條款,結果卻是落入了對方設下的信用證陷阱,不是被騙錢就是被騙貨。
某進出口公司(簡稱甲公司)與香港某貿易公司(簡稱乙公司)簽定一份焦碳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合同簽定後15日由乙公司申請開出信用證。合同簽定後60日內甲公司應當將貨物在新港備妥並負責裝船事宜,甲公司還應於信用證收到後5日內將50萬元履約保證金付至乙公司指定賬戶。合同簽定後乙公司通過中國銀行天津分行如期將信用證通知到甲公司,但信用證開證申請人不是乙公司而是香港另外一家公司。甲公司認為信用證是根據甲、乙兩公司所簽定的買賣合同開具,代開信用證在國際貿易實踐中也並非罕見。而且這筆業務的利潤十分可觀,於是收到信用證後很快將履約保證金打入乙公司指定賬戶,並調動巨額資金,將數萬噸焦碳集至新港口岸。但在信用證裝運期限內乙公司並未派船運貨。因為信用證規定由乙公司指定船運公司並指明船名,甲公司自己不能租船訂艙,否則便會因與信用證規定條件不符而無法向銀行議付貨款。甲公司隻好與乙公司聯係督促盡快派船,乙公司一拖再拖,直到信用證過了有效期後才發來電傳說因為國際市場焦碳行情大跌,請甲公司自行處理貨物。甲公司一怒之下準備請律師將乙公司告上法庭。經律師建議,甲公司通過某駐港機構對乙公司進行了資信調查,發現乙公司在香港是一個注冊資本僅有一萬元港幣的小公司,根本不具備償債能力,最後履約保證金也未能索回,甲公司因為牟利心切而疏忽審查信用證給自己造成了巨大損失。
上述案例就是當前比較常見的信用證詐騙方式——“軟條款”信用證。所謂“軟條款”信用證是指開證行可隨時單方麵解除保證付款責任的信用證,例如信用證規定由買方派人驗貨並出具驗收合格證明,由買方通知船運公司、船名,由買方指定公證人出具公證書,信用證須經開證行通知後生效等等。這些因素均可導致賣方不能如期發貨,信用證不能生效,或者賣方取得的單據與信用證要求不符。因為信用證結算方式嚴格執行“單證一致”的原則,賣方若有任何與信用證要求不相符的地方,開證行都可以拒付而無須承擔責任,所以“軟條款”信用證實質上是變相的可撤銷信用證。賣方如果遇到這樣的信用證一定要堅持讓對方修改相關條款,特別是在買方要求預付質保金時更應慎重,千萬不可輕易劃款。賣方對代開信用證的情形也應引起足夠的重視。一般情況下,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就是買方,如果開證申請人不是合同簽字方,那麼很有可能是因為買方的信用不足。銀行拒絕為其開證,這時賣方就有必要對買方資信狀況作進一步的了解。
其他利用信用證詐騙的方式還有假冒、偽造信用證,即信用證本身就是虛假的。例如開證行不存在或假冒其他銀行開證,所開信用證無銀行密押,信用證拚寫不規範或有塗改痕跡等,甚至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勾結在一起,製造信用證條款障礙。並且買方與開證行共同施加壓力,迫使賣方貿然發貨,最後因單證不符而使賣方無法議付貨款,從而達到騙取賣方貨物的目的。賣方利用假單、假貨行騙買方和開證行,買、賣雙方互相勾結行騙銀行等也都是國際貿易中較常出現的信用證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