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銀行信貸在企業融資總額中所占比重最高,但就中小企業而言,有貸款需求的企業多,實際獲得貸款的企業少。一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貸款責任人實施責任終身製,使得信貸人員“望貸生畏”,寧願不發放貸款,也不願終身掛鉤。由於對過失懲處過於嚴格,導致銀行信貸人員消極謹慎操作,形成了“慎貸”、“惜貸”現象。二是銀行中小企業貸款審批時間過長、手續繁瑣,使不少中小企業“知難而退”。據調查,全區得到貸款的中小企業隻占申請貸款企業的40%。
(三)金融機製及多層次資本市場體係缺失
隨著我國金融業改革發展和金融服務的不斷創新,新的金融工具、金融產品不斷出現,企業可供選擇的融資渠道增加。除貸款和貼現之外,金融機構還為企業提供了包括融資租賃、貿易融資、擔保融資、信托融資以及各種票據業務融資、應收賬款、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等方麵的服務。但從中小企業的情況來看,銀行融資的渠道主要集中在傳統的抵押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上,企業未能充分利用現有的金融資源和條件,實現多元化融資,進一步拓寬新興的融資渠道。現行金融體製對中小企業的限製往往大於對大型企業的限製。第一,無論是國外國內,還是內蒙古地區的中小企業,利用股票和公司債券都受到現行製度的種種限製,這使得中小企業的資金來源非常狹窄。第二,一些銀行出於中小企業貸款規模小、次數多的考慮,采取歧視小客戶與零散客戶的政策,提高對中小企業貸款的利率。第三,自治區的信用擔保製度,尤其是對中小企業的擔保,大大落後於市場發展的要求,中小企業的貸款常常因為找不到擔保而不能實現。第四,內蒙古地區的私募股權市場和基金市場處於幼稚期,中小企業很難獲得風險投資的青睞。
(四)政府支持及製度保障真空
針對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狀況,自治區政府出台了一係列的法律、法規、政策,希望從法律上對中小企業提供保障,為中小企業的融資營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和提供製度保障。如2009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意見》的出台,為全區中小企業快速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出台,雖然從製度的形式上為中小企業的創立、發展及融資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保障,但是它們在很大程度上缺失法律應有的剛性約束,更趨於政策性的因素,並沒有提供更多實質性的措施。
(五)民間融資成本過高
目前,中小企業可通過企業間拆借、民間借貸、內部集資等多種方式籌措資金。但從調查的情況看,中小企業考慮到民間借貸利率過高,對通過民間借貸融資有所顧慮。有的中小企業長期通過民間融資,造成財務成本高,生產經營困難。同時,內部集資涉及各方麵問題較多,自願還是攤派、合法還是非法,以及企業經營發生困難後的償還問題,都給企業造成了一定的壓力。
四、解決內蒙古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對策建議
(一)應進一步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強化信用意識、責任意識,為融資創造有利條件
一是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財務製度。中小企業要在切實把握市場,調整產品結構的同時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履行社會責任,學習和采用國內外先進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手段,推進管理創新,提升效益。要加強內控製度建設,健全財務會計體係,加強財務信息披露,及時、準確地向開戶的金融機構提供完整的會計報表,推動企業管理上水平,為建立和維護良好的銀企關係,贏得商業銀行的支持奠定基礎。二是加強人才培訓。中小企業要認識到人才的重要性,提高企業員工的素質,把人才培訓擺在議事日程。要自覺維護勞動者權益,加強安全保護,改善生產條件,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資金,積極發展和諧的勞動關係,促進社會穩定和諧。
(二)構建多層次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體係,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