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派留學的相關政策(2 / 3)

②要求延長留學期限在半年或半年以內者,須提前1個月由本人持國內派出單位同意信件,並附國外留學所在單位或導師的信件和資助證明,向我駐外使、領館申請,由使,領館審批。

③要求延長留學期限在半年以上者,其審批辦法是:

A.申請人必須提前3個月向我駐外使、領館申請,填寫“延長留學期限申請表”(簡稱“JW104表”),並附國外留學所在單位或導師的信件和資助證明。

B.“JW104表”由使、領館審核並提出意見後,轉給申請人的國內派出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主管部門。

C.上述主管部門應在收到“JW104表”後兩個月內,經征求派出單位意見後作出審批,並將審批結果函(電)告我駐外使、領館並報國家教委備案;

D.“JW104表”自使、領館寄出後的3個月後得不到答複的,該項延長留學期限的申請,由使、領館審定。

④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獲準延長留學期限內的國外費用均應自行解決。對原定由國家提供回國旅費的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回國旅費從所得國外資助中解決,不足部分由使、領館根據我在當地公費留學人員生活費標準核算後予以補貼。

(4)對從事國外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有關規定

博士後研究是指在某些國家的一些學科中獲得博士學位的我國公派出國研究生,不改變留學人員身份,在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申請到“博土後研究”職位,在規定的期限內從事本專業的研究,從事國外的“博士後研究”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已獲得博士學位的國內在職人員,申請去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另一種是出國研究生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後,申請直接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博士後在國外實習是指獲得博士學位的我國公派出國研究生,不改變留學身份,進入國外公司、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本專業的實習,博士後研究或實習隻能進行一次,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內,最長為一年半。

獲國內博士學位並在國內確定了工作單位,工作滿一年後的在職人員以及我國公派出國研究生在國外獲博士學位後罪回國工作滿一年後的在職人員,根據單位需要,可申請從事國外博士後研究或實習。這類人員暫按公派出國訪問學者的辦法選派和管理,即:

①由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報告,說明擬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理由、內容和期限。

②所在單位組織專家、教授對所提博士後的研究方向或實習的業務範圍進行評議並簽署意見,由該單位領導批準後,按隸屬關係報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辦理出國審批手續。

③去國外從事博土後研究或實習所需經費,一般由派出單位解決。

④獲準者,其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期間,國內工資照發。

在國外的公派研究生申請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審批辦法是:

①申請者必須在獲得博士學位半年前向所在國我使、領館提出申請,並填寫“從事國外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申請表”。說明擬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理由、內容和期限。“JW105表”由使、領館審核並提出意見後,轉給申請人國內派出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的主管部門。

②國內派出單位收到申請後,須在三個月以內組織有關學科的專家、教授評議,提出意見,並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後,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函(電)告我駐外使、領館,再由我駐外使、領館通知申請者。三個月內得不到派出單位答複的,即由我駐外使、領館審定。

③申請者聯係要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單位,並收到聘請書後,本人應將從事“博士後”研究方向或實習業務範圍、單位和期限等報告國內派出單位和駐外使、領館。其研究課題或實習的業務範圍與原申請批複不符的,應重新報請審批。

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所需一切費用,包括做“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結束後的回國旅費,均由本人自理

研究生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後,要求轉到第三國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一般應先回國工作一段時間後,再提出申請。因特殊需要由國外直接轉第三國的,應提前半年提出申請,按隸屬關係報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批準。

從事國外的“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期限一般為一年至一年半。

(5)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工資、工齡和有關經費的管理辦法

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同學者,在批準出國期限內,國內工資由原單位照發,並計算工齡。公派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後,其受批準的攻讀博士學位年限,在國內計入工齡。公派出國攻讀學位的在職入員,在學習期限內的國內工資待遇按國內對同類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

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出國置裝費、出國旅費、在國外學習期間學習和生活費、研究生和大學生中途回國休假的往返國際旅費等,按國家的統一規定辦理。

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管理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的經費,並對部門、地方、單位公派出國留學的經費開支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國外經費的具體管理,由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專人負責或由使、領館財務部門代管。

對公派出國研究生留學年限及在國外期間國內工資(或生活補助費)待遇和演讀博士學位期間工齡計算的有關規定

國內大學本科畢業生出國攻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年限,根據各國不同情況都有規定。公派出國研究生應在規定的年限內完成學業。確因特殊情況未在規定年限內完成學業者,可按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申請延長留學期限的辦法辦理延期手續。

公派出國研究生,如出國前係國內在學研究生,其享受的國內生活補助費,自離境之次月起停發。

1986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的公派研究生,出國後由原單位按規定發放工資的,發放年限以附表規定的公派出國研究生攻讀外國碩士、博士學位的年限為準。超過附表規定年限者,其國內工資停發。

1987年1月1日以後出國的公派研究生,如出國前係國內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後工作5年以上,或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工作2年以上的在職人員(包括在職研究生),學成後仍回原單位工作的,其在附表規定的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年限內,國內工資由原單位照發。

1979年1月1日以後出國的公派研究生,在規定的年限(包括經批準延期的時間)內獲得博士學位,並按規定的留學期限(包括獲得博士學位後經批準延期做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時間)回國的,按其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時間計算工齡。

(6)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回國休假及其配偶出國探親的有關規定

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回國休假及其配偶出國探親的辦法要有利於出國留學人員了解國家建設的發展和需要,要合理照顧出國留學人員的學習和生活,又要考慮國內有關單位的工作秩序。

對公派出國大學生、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在國外留學規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滿二年(其間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須獲得攻讀博士學位資格)後,享受公費回國休假一次。

公費回國休假由本人按規定自我駐外使、領館申請,並按規定的路線回國。

公派大學生、研究生自費回國休假、探親,以不影響學習為前提,由駐外使、領館審批。

公派大學生、研究生,在國外享受國家或單位公費留學期間,公費或自費回國休假,探親,國外費用停發,國內生活費憑我駐外使、領館證明,由派出單位按國家統一規定辦理。

公派大學生、研究生回國休假的時間根據所在國學校假期長短確定。

公派出國研究生在國外時間較長,其在國內的配偶申請自費出國探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辦理。公派出國研究生的配偶如係在職職工,應按規定向所在單位申請探親假。經單位批準後,出國探親假一般為三個月,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前三個月國內工資照發,從第四個月起,停薪留職,從第七個月起,是否保留公職,視情況由其所在單位決定。

研究生配偶在探親期間,聯係到國外獎學金、資助金,申請留學的,在探親假期內報經國內工作單位批準,可以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轉為公派或自費留學。

對於公派出國研究生的配偶,如係國內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班的學生或研究生,為了不影響完成學業和研究計劃,一般不批準請假出國探親。

公派出國進修人員、訪問學者在國外時間較短,按規定不享受回國休假的待遇。他們在國內的配偶,屬在職職工的,一般也不給予出國探親的假期。

5.2001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選拔簡章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為加強科學、技術、文化、教育、管理等方麵高層次人才的培養,促進我國與世界各國的交流與合作,

按照國家公費出國留學選派方針和年度選派計劃,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留學基金委”)決定於2000年以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方式在全國選拔各類出國留學人員2300名。凡符合《2000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選拔簡章》規定的申報條件的中國公民,均可按規定的程序和辦法申請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

(1)資助計劃

①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包括我國政府提供全額資助、與外國政府和組織互換獎學金資助、各種項目獎學金或資助金等多種資助方式。

②資助各類留學人員數額比例為:高級訪問學者20%,訪問學者/進修人員67%,研究生及其它13%。

③資助留學學科比例為:自然科學、工程技術、醫學和農、林、牧科學70%;人文、社會科學15%;經濟、管理科學10%;非通用語種等特殊專業5%。

-鼓勵申請者根據國家“九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優先領域及國家產業政策和部門、地方重點基礎科研項目、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高科技、重點科技攻關題目進行申報;

-鼓勵從事我國薄弱學科、新興、交叉學科的研究;

-如申請者係推薦單位教學、科研或管理骨幹,其申請學科、專業確係單位急需的,選拔時將予以兼顧。

留學基金委通過其網頁公布優先資助學科、專業領域,申請者亦可到各申請受理機構查詢。

④派出國別比例為:歐洲、北美和大洋洲75%;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25%。申請者擬留學、研修的學科、專業應是擬去國的強項。

⑤申請或由國家留學基金委安排享受與外國政府互換或項目獎學金人員,應符合有關獎學金項目對專業、語言、年齡等條件的要求。

資助計劃中,對邊遠、少數民族地區安排專項資助名額,以保證這些地區人才培養的需要。

(2)資助內容

①高級訪問學者

A.資助期限根據需要一般為三個月或半年;

B.資助包括往返國際旅費、國外生活費、學術活動補貼費。

②訪問學者/進修人員

A.資助期限一般為一年;

B.資助包括往返國際旅費、國外生活費;

C.享受協議交換獎學金者的資助期限、派出時間及資助內容根據該項獎學金的具體規定確定。

③研究生:

資助期限、派出時間及資助內容根據有關合作項目獎學金的具體規定確定。

(3)申請者條

①基本條件:

A.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品德優良,具有學成回國為祖國建設事業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B.具有相當的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曾享受國家公費資助出國留學的人員,回國後工作一般須滿三年。

C.語合格:達到規定的“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的出國標準或同一語種外語專業本科畢業,或近10年內曾在同一語種國家留學一年以上。

D.身心健康。

②類別條件:

A.高級訪問學者

應是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骨幹企業的學術帶頭人、技術骨幹或高級管理人員,或目前參與國家、部門、地方重點科技攻關、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重點工程項目建設,並確有需要到國外進行高層次研究的人員。應有針對性很強的研究項目和課題,有明確的、高水平的國外合作對象。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年齡不超過55歲。在國內教學、科研、管理和生產建設中做出突出成績(如近期獲得省、部級以上科研、技術攻關成果獎,有突出的科研技術成果和高水平的專著,或在國內外一級刊物上發表有較大影響的學術論文,或有重大的科技發明創造、或在生產、管理中有突出的工作業績等)者,優先選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