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法釋〔2000〕32號
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公正、及時審理票據糾紛案件,保護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據票據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現對人民法院審理票據糾紛案件的若幹問題規定如下:
一、受理和管轄
第一條 因行使票據權利或者票據法上的非票據權利而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條 依照票據法第十條的規定,票據債務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據未轉讓時的基礎關係違法、雙方不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持票人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為由,要求返還票據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條 依照票據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彙票、支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後,票據持有人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以背書人為被告行使追索權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主尖當依法受理。
第四條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先行使追索權遭拒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和本規定第三條所列情形外,持票人隻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得不到付款時,才可以行使追索權。
第五條 付款請求權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順序權利,追索權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順序權利,即彙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或者具有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請求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彙票的其他債務人支付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一款所列金額和費用的權利。
第六條 因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法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上未載明付款地的,彙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營業場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托代為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
第七條 因非票據權利糾紛提起訴訟,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票據保全
第八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執行票據糾紛案件時,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據,經當事人申請並提供擔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執行措施:
(一)不履行約定義務,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票據當事人所持有的票據;
(二)持票人惡意取得的票據;
(三)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據;
(四)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於貼現的票據;
(五)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於質押的票據;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據。
三、舉證責任
第九條 票據訴訟的舉證責任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
依照票據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持票人有責任提供訴爭票據。該票據的出票、承兌、交付、背書轉讓涉嫌欺詐、偷盜、脅迫、恐嚇、暴力等非法行為的,持票人對持票的合法性應當負責舉證。
第十條 票據債務人依照票據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與其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提出抗辯,人民法院合並審理票據關係和基礎關係的,持票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已經履行了約定義務。
第十一條 付款人或者承兌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向受理法院提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宣告破產裁定書或者能夠證明付款人或者承兌人破產的其他證據。
第十二條 在票據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票據當事人應當在一審人民法院法庭辯論結束以前提供證據。因客觀原因不能在上述舉證期限以內提供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延長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票據當事人在一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隱匿票據、故意有證不舉,應當承擔相應的訴訟後果。
四、票據權利及抗辯
第十三條 票據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第十四條 票據債務人以票據法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為由,對業經背書轉讓票據的持票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 票據債務人依照票據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對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並且不履行約定義務的;
(二)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據,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
(三)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
(四)因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的。
第十六條 票據債務人依照票據法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欠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二)超過票據權利時效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權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四)以背書方式取得但背書不連續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的。
第十七條 票據出票人或者背書人被宣告破產的,而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不知其事實而付款或者承兌,因此所產生的追索權可以登記為破產債權,付款人或者承兌人為債權人。
第十八條 票據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四)項規定的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不包括對票據出票人的追索權。
第十九條 票據法第四十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不包括對票據出票人的追索權。
第二十條 票據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票據權利時效發生中斷的,隻對發生時效中斷事由的當事人有效。
第二十一條 票據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書麵通知是否逾期,以持票人或者其前手發出書麵通知之日為準;以信函通知的,以信函投寄郵戳記載之日為準。
第二十二條 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所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企業同期流動獎金貸款利率。
第二十三條 代理付款人在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公告發布以前按照規定程序善意付款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以已經公示催告為由拒付代理付款人已經墊付的款項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