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區國民經濟的調整
一、國民經濟和人民公社所有製的調整
為了解決“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出現的問題,中共中央於一九六○年九月提出要對國民經濟實行調整。次年一月召開的八屆九中全會正式確定對國民經濟實行“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八字方針。同時,中共中央為了刹住人民公社在生產資料所有製和分配問題上刮起來的“共產風”,於一九六○年十一月及時發出了《關於農村人民公社當前政策問題的緊急指示信》,緊接著又於一九六一年三月製定了《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明確了人民公社仍然屬於社會主義的集體經濟組織,規定要堅持以生產大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的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級所有製,製止那種急於向全民所有製過渡,不顧生產力的現實水平,在生產關係上搞超前發展的過激作法。
根據中央的指示,各民族自治地方首先從恢複和發展農業生產入手,調整了人民公社的所有製和分配關係,規定生產大隊或生產隊有生產經營的自主權,公社不得幹涉。生產隊和社員個人所有的一切生產資料,公社和大隊都不能調用。在隊與隊之間的生產協作和社員的收入分配上,重新堅持了自願互利、等價交換和按勞分配的原則,解散了吃大鍋飯的公共食堂,恢複了自留地、自留畜。允許社員發展家庭副業和手工業,恢複了集市貿易。在那些地廣人稀、交通閉塞、群眾居住又很分散的少數民族山區,則實行包產到戶。個別地方則幹脆允許單幹。為了減輕農民的負擔,國家從一九六一年起,減少了糧食征購任務,同時還提高了農副產品的收購價格。
通過以上措施,特別是通過對人民公社所有製的調整,緩和了國家、集體和社員間的矛盾,重新調動了廣大農牧民的生產積極性。
在國民經濟調整期間,中共中央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特別是對少數民族牧區和山區的生產問題,給予更多的關注。根據中共中央的指示,中央民族事務委員會於一九六一年起草了《關於少數民族牧區工作和牧區人民公社若幹政策的規定(草案)》(簡稱牧區工作40條)。中共中央書記處在討論這個文件時,鄧小平、彭真、譚震林、楊尚昆等都提出了重要的修改補充意見。例如,當討論國家對牧區的幫助時,鄧小平指出:“國家對牧業區的扶助,應該加上技術改造。對牧業區的物資供應,隻是吃的用的還不夠,還需要供應機械等生產資料。”在討論有關培育草原和合理利用草原時,彭真指出:“大量破壞草原的開荒,必須堅決製止。隻要草原發展了,發展生產也就好辦了。”楊尚昆指出:“開墾草原,應該關死。”
根據中央和國務院的指示,農業部和中央民族事務委員會於一九六三年在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召開了全國牧區工作會議,著重討論了牧區和半農半牧區畜牧業生產的方針、政策、增產措施以及有關的科學技術問題。會議具體落實了在牧區“以牧為主,圍繞畜牧業生產,發展多種經濟”的生產方針。同年,在南方召開了少數民族山區生產工作會議,研究確定了少數民族山區的生產方針和解決森林資源的所有權和林糧矛盾等有關政策問題。
工業方麵的調整,各民族自治地方大體上都是壓縮基本建設,調整農業和工業之間,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比例關係,關並那些沒有原料基地、沒有資金和技術條件、純粹搞無米之炊的企業。如廣西壯族自治區,經過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二年的調整壓縮,全區共削減工業企業2100多個,其中大多數是公社辦的企業,而壓縮的重點是重工業企業。
經過對國民經濟的調整,少數民族地區農牧業生產下降的局麵得到了扭轉,工農業生產在調整中有了發展。據統計,全國民族自治地方的工農業總產值,一九六二年比一九五七年下降5.1%,一九六五年比一九五七年增長70%。其中農業總產值一九六二年比一九五七年下降24.5%,一九六五年比一九五七年增長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