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常識來了:那些容易被大眾誤解的法律術語(1 / 2)

常識來了:那些容易被大眾誤解的法律術語

圍觀

作者:帥炸天

1.法人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是法律擬製之人,自然人是一個與之並列的概念,一個自然人是萬萬成為不了法人的,隻能成為法定代表人。

2.婦女:刑法中對婦女的規定是已滿十四周歲的女性(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3.死緩:不是關兩年再執行,而是給犯人一個不死的機會。被判死緩的人類似於坐在達摩克利斯之劍下,兩年不故意犯罪就可減刑為無期,有重大立功還可減至25年,但故意犯罪的話劍就掉下來了。

4.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偵查階段被偵查機關列為有犯罪嫌疑的人,不等於罪犯、犯人、犯罪分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5.無期徒刑:罪犯表現得好都會減刑,羈押期限不少於13年,基本不會關一輩子。

6.消費者協會:不是政府機構,其決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消協牛是因為消協老大一般都是隔壁工商局退休的王伯伯。工商局對商家和消費者的糾紛處理決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隻有通過仲裁和訴訟才具有法律效力。

7.警察:警察一般大家所指為人民公安,按照《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8.交通肇事:不是所有開車撞人的都是交通肇事,有的根本不構成犯罪,有的構成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9.吸毒:吸毒是不犯罪的,藏毒販毒等才犯罪,吸毒僅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10.嫖娼:嫖娼一般不犯罪,黃海波是被行政處罰了個夠嗆,當然嫖宿幼女是構成犯罪的,有其他行為觸犯其他罪名依該罪名判罰。

11.槍支:不僅持槍是犯罪,持有彈藥也是犯罪,具體請參照《刑法》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

12.結婚:結婚是靠領證,而不是靠婚禮,辦了婚禮沒領證,在現在《婚姻法》上連事實婚姻都不構成(刑法仍構成重婚)。

13.私生子:非婚生子女是可以上戶口的,我國法律對非婚生子女的保護程度與婚生子女相同。

14.領養:領養小孩不是雙方達成了合意就可以的,具體參照《收養法》,要求多多。

15.違法和犯罪:違法不等於犯罪,犯罪是觸犯刑法的行為,隻有在除刑法外的部門法無法調整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刑法,所以一個侵權行為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就調整完畢的,千萬不能再用刑法兜底條款來判處,如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等,這有違法理。

16.債:債不等於欠錢。法律上的債的原因可以有“合同”“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單方允諾”等,欠錢的債僅僅是合同所引發之債。

17.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隻能在侵權之訴中提起,並且不適用刑附民或遭遇刑事犯罪單獨提起的民事訴訟。因為自然人的精神其實是無法用金錢彌補的,但是法律隻有如此調節方能一定程度彌補被害人的痛苦,所以適用比較苛刻。

18.肖像權:侵犯肖像權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所以沒事發微博上那個不是侵犯肖像權,可能侵犯隱私、名譽等權利。

19.定金:定金不等於訂金,簽合同交定金才能確保不會對自己不利。定金合同雙方負擔相同的風險。但交訂金時,其懲罰性是單方的,僅對交付方適用,不對收受方適用。

20.權利:權利不等於權力。一個是right一個是power。後者是強製性的支配力,由國家享有。

21.合同:合同並非一定要簽一張紙或者一疊紙,可以口頭成立合同或者推定成立合同。比如一言不發去買一瓶可樂,推定當事人有訂立合同之意思表示,合同可成立。

22.因果關係: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不等於日常所說因果關係,法律上的複雜太多,不好展開介紹。

23.第三人:第三人不等於平時說的“第三者”,第三人是相對於法律關係當事人之外的人所言。

24.人格:法律人格在法律上是指權利能力,不同於平時大家所說的“我以人格擔保”。

25.善意惡意:善意在民法中可解釋為麵對無權處分人(代理人)的權利外觀不知情且盡到了審慎的義務,如善意取得製度一般可阻斷物權的追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