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常識來了:那些容易被大眾誤解的法律術語(2 / 2)

惡意與善意相反,語境不同解釋也不同,一般可解釋為明知或雖非明知但懷疑行為缺乏法律根據或相對人缺乏合法權利而故意為之的法律行為等。

26.搶劫:法律用語中不包含搶奪行為(排除轉化型搶劫),一般街上一妹子包被奪大喊“搶劫啦!”,其實多半是搶奪罪。

27.醉酒:醉酒在法律中有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之分,後者一般不負刑事責任,所以不是所有的酒駕都要悲劇的。另外,前者在法律上不影響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其犯罪行為的量刑。

28.近親屬:刑法、民法等部門法之間區分有別,範圍各有不同。

29.機動車:機動車不等於汽車,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30.自助:不是自助餐。我國民法中的自助行為還存在於理論之中,比如小明吃飯不給錢,老板死活不讓走,這就是自助行為,當然老板必須馬上撥打110求助,不能把小明扣了刷盤子。

31.自然人:胎兒不屬於自然人,我國自然人采獨立呼吸說,但未出生的胎兒也保留有繼承份額,胎兒出生後可自動繼承這一特留份;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32.馳名商標:按照我國最新《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33.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是個大課題,僅指出兩點:(1)《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2)對《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理解,應按照立法目的解釋,即有以上八種行為便構成犯罪。

34.自首:自首不是應當從減輕處罰的情節,而是可以從減輕處罰的情節,這二者有天壤之別,前者必須減輕或從輕處罰,後者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而定。與立功相比,這有時候就可以成為生死之別。具體可參照藥家鑫案和重慶龔剛模案。

35.三倍賠償:新《消法》規定了三倍賠償,是成交價款的三倍。後麵還有一句,賠償不滿500元按照500元算(哪那麼容易讓你騙了人就賠幾十塊)。

36.身份歧視:反歧視原則對合同自由原則有限製的作用,以不同的人分別訂立的數個合同,其內容不得形成不合理的區別對待。(前段時間網上看到鄭州一飯店“長得漂亮就能免單”引發的思考,讓我怎麼敢去。)

37.抽獎: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的,法律明文禁止。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38.不立案:公安機關做出刑事案件不立案的決定必須出具不立案通知,不能因為心知破不了案就隨意打發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39.發票:吃飯得開發票,但是商家不開發票,也不能不給飯錢,因為開具發票的義務不是合同主給付義務,發票與飯錢之間不具有對價關係。

40.被告與被告人:被告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被告人一詞用於刑事訴訟程序。

41.扶養:撫養與贍養兩者的關係多數人應該已經能夠分辨了,但“扶養”一詞有些人可能還沒聽過,其散見於各類民事法律,無直接定義。最常見的是《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提到的: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法條已經講得比較清楚了,它存在於平輩之間,在年齡上可以是雙向的。此外還有基於遺贈扶養協議建立的遺贈撫養等。

42.罰金和罰款:在現實中很多人都分不清楚。雖然都是罰你錢,但一個是在刑法上(罰金)而且是一個獨立刑種,另一個是在行政法上(罰款)作為行政處罰的一種,立法者為了做出區分才這樣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