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執行《關於嚴禁竊電的通告》的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各電管局:《關於嚴禁竊電的通告》已經國務院一九九零年一月三十一日批準,現予發布。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通告”是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有關條款製訂的,是為了貫徹黨的十三屆五中全會精神,治理經濟環境,整頓供用電秩序,保護國家重要的電力資源而發布的。各級電力、公安部門要認真執行“通告”精神,嚴格依法處理竊電行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安部門要共同製訂貫徹“通告”的具體措施,並報兩部備案。
二、執行檢查竊電的工作人員專用證件,由能源部統一印製,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頒發。證件的名稱為《檢查用電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根據所屬供電部門檢查竊電任務大小,選派一定數量的政治素質高、作風正派、熟悉用電業務、辦事公道認真的人員從事檢查竊電工作;通過一定的審核批準手續,頒發《檢查用電證》,並規定執行檢查的紀律和要求;加強對《檢查用電證》發放、使用的管理;加強對檢查竊電工作人員的領導和監督。
三、在城鄉各地張貼“通告”。同時,要依靠地方各級政府的支持和廣播、電視、新聞等宣傳部門的有力配合,進行廣泛的宣傳教育,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各級電力部門還要進一步向社會宣傳當前的電力形勢,加強計劃用電、節約用電重要性和竊電危害性的宣傳教育,並向廣大用戶宣傳解釋電業規章製度。
四、供電企業要強化用電管理,使電力銷售環節的抄表、核算、收費和複核等工作更加健全,更加製度化、規範化,以堵塞漏洞,尤其要做到電能計量裝置準確、安全、可靠。還要研製和推廣行之有效的防止竊電的技術措施。
五、各級管電部門人員要遵守《供電職工服務守則》,帶頭貫徹執行“通告”。對於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甚至目無法紀、監守自盜或勾結他人竊電的人,應從嚴懲處。
附件:《關於嚴禁竊電的通告》能源部公安部一九九零年五月二十八日關於嚴禁竊電的通告通告為治理經濟環境,整頓供用電秩序,保證生產建設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用電,必須嚴禁任何竊電行為。為此,特通告如下:
一、全國城鄉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要積極宣傳和貫徹《全國供用電規則》,加強對職工的法製教育,共同遵守和維護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即為竊電:
1、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
2、繞越供電企業計費計量裝置用電;
3、偽造或啟封供電企業加封的表計封印;
4、故意損壞供電企業計費計量裝置;
5、包燈用電戶,私自增加用電容量;
6、致使供電企業計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失效的其他行為。
三、供電部門對竊電行為,可視情況當即采取限製用電或停電措施,並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第十章第80條第2款規定處理。造成供電部門設備損壞的,竊電責任者還要照價賠償或支付修複費用。
四、竊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情節的,公安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竊電數額較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檢查竊電行為的工作人員必須持有專用證件,按章辦事。被檢查的用電單位和個人應予配合。
六、對持證查電的工作人員進行侮辱、毆打、非法拘禁或用其他方法威脅人身安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