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石油、天然氣管道的正常運行,維護公共安全,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全民所有的陸上輸送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包括:
(一)管道及其防腐絕緣層、陰極保護裝置,以及其他防護設施;
(二)管道沿線的加壓站、加熱站、計量站、配氣站、處理場、閥室、油庫及其附屬設施;
(三)管道沿線的標誌樁、測試樁、圍柵、拉索、標誌牌。輸送石油、天然氣的城市管網和石油化工企業內部管網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專業管理和群眾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石油、天然氣管道(以下簡稱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管道輸送的石油和天然氣都屬於國家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盜竊、哄搶、破壞。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對於危害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有權製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條 管道沿線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管道沿線群眾進行有關管道安全保護的宣傳教育,並負責協調解決有關管道巡查、維修和事故搶修的臨時用地、雇工等事項。
第七條 管道沿線各級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破壞、盜竊、哄搶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案件。
第二章 安全保護
第八條 管道建設企業和管道運營企業(以下統稱管道企業)負責所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運行,其職責是:
(一)在建設管道時,對管道包敷防腐絕緣層,加設陰極保護裝置;
(二)管道建成後,將埋入地下的管道位置書麵通知有關部門,並設置永久性標誌;
(三)對易於遭到車輛碰撞和人畜破壞的局部管道,采取防護措施,並設置標誌;
(四)嚴格執行管道運輸的技術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的規章製度;
(五)對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定期巡查,及時維修保養;
(六)管道出現泄漏時,及時進行搶修;
(七)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向管道沿線群眾進行有關管道安全保護的宣傳教育;
(八)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九條 管道企業為了巡查和維修管道,需要征用埋設管道的土地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征地手續。管道企業依法征用的土地,使用權屬於管道企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當地農民在征得管道企業同意後,可以在征地範圍內種植淺根農作物,但管道企業對在管道巡查、維護、搶修過程中造成農作物的損失,不予賠償。
第十條 管道企業可根據需要在管道沿線招聘群眾護線員。
第十一條 管道泄漏和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業負責回收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第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危及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及附屬設施場區外各五十米範圍內,開山、爆破、燃放爆竹和修築大型工程;
(二)在管道中心線兩測各五米範圍內,取土、挖搪、采石、蓋房、建溫室、壘家畜棚圈和修築其他建築物;
(三)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各五米範圍內種植深根植物。
第十三條 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各五十米至五百米範圍內進行爆破,應當事先征得管道企業同意,在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十四條 對於穿越河流的管道,由管道企業與河道管理單位共同協商確定安全保護範圍,並設置標誌。在此範圍內不得修建碼頭,不得拋錨、拖錨、掏沙、挖泥、築壩、炸魚、進行水下爆破或其他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水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