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眾報礦獎勵辦法(1 / 1)

群眾報礦獎勵辦法

(一九八0年四月二十四日國務院批準一九八0年五月十二日地質部發布)

第一條 為了調動廣大群眾找礦報礦的積極性,以利發現更多的礦產資源,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群眾報礦,屬首次發現的礦產地,應給予獎勵,包括表揚,發給獎狀、獎品、獎金等。所報礦點及其線索經有關部門地質隊普查評價,屬小型礦床的,發給獎金十至一百元;屬中型礦床的,發給獎金一百至四百元;屬大型礦床的,發給獎金四百至八百元。屬國家當前急缺和貴重礦種如鉻、鈾、金剛石、金、鉑、高檔玉石(翡翠、青金、紅、藍寶石)等,可酌情提高獎金數額,其中大型礦床,發給獎金八百至五千元。

第三條 所報礦石本身,經過鑒定,具有特高經濟價值的,由接受部門酌情發給獎金。所報礦石對地質科學研究有重要意義的,也可酌情給予獎勵。

第四條 報礦獎勵費用,由普查評價單位在地質勘探費內支付。凡獎金在四百元以內的,由普查評價單位發給,報上級組織備查;超過四百元的,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發獎金前,應征求受獎人所在單位的意見。

第五條 群眾報礦,應報就近地質隊,如附近無地質隊,可函報省、市、自治區有關部門。

第六條 群眾報礦,應說明報礦人姓名、單位、職務、地址和礦點具體位置。報礦要有礦石標本,以便鑒定和研究。一個礦點的標本不要同時報幾個單位。礦石用紙包好(如為液體,可用瓶子裝好),分別編號,並按號注明采取地點,以免混亂。郵寄時應裝在木箱或布袋內,連信一齊付郵,按國家地質總局、郵電部《關於接受群眾報礦和報礦郵件郵寄問題的聯合通知》的規定,在信封和包裹左上角注明“報礦”字樣,即可免費郵寄。

第七條 接受報礦單位要填寫群眾報礦登記表,及時進行實地調查,並將結果回複報礦人;給予獎勵的,由進行普查評價的地質隊填寫群眾報礦評價表,報上級組織備查或審批。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準的《地質部接受群眾報礦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