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及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1987年12月16日國務院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查、開采的管理,促進石油工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下列各項石油、天然氣資源,必須根據本辦法申請登記,取得探礦權或采礦權:
一、石油;
二、烴類天然氣(包括共生、伴生的非烴類天然氣);
三、油砂、瀝青。
第三條 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工作中,凡本辦法未明確的事項,應比照國務院頒布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全民所有製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四條 辦理石油、天然氣勘查登記手續,應當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按照項目提出申請,並領取許可證。辦理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和開采登記手續,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按項目或單獨開采的油氣田為單元提出申請,並領取許可證。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許可證是準予進行勘查、開采的憑證,持證單位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分為勘查登記、滾動勘探開發登記和采礦登記。登記工作實行一級管理。申請者應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第六條 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石油、天然氣資源的勘查、開采登記管理工作,並將有關文件和材料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局。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石油工業部門做好登記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是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的登記管理機關,對執行本辦法和國務院有關法規負有以下職責:
一、負責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二、對與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有關的工作和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三、對違反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對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有爭議的,由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報國務院計劃主理部門裁決。
第九條 申請石油、天然氣勘查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包括國務院授權的全國性公司)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二、標有經緯度或者全國座標係統的工作區和工區範圍圖;
三、勘查申請登記表。
第十條 申請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二、由主管部門指定的地質研究單位認可的地質技術論證書;
三、經國家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準或部、省級儲量機構認可的不同級別的儲量報告;
四、主管部門對滾動、勘探開發項目總體規劃方案的審查意見書。
第十一條 新建油氣田申請辦理采礦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部門批準的計劃任務書;
二、國家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準的石油、天然氣儲量報告;
三、油氣田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有綜合利用的專題論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