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進一步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1 / 2)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進一步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為調動廣大群眾治理開發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以下簡稱“四荒”,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等)的積極性,加快水土流失的治理,改善生態環境,改變農業生產條件,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治理開發“四荒”的重要意義80年代以來,一些“四荒”資源較多的地方,出現了以家庭承包、聯戶承包、集體開發、租賃、股份合作和拍賣使用權等多種方式大規模治理開發“四荒”的好勢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實踐證明,治理開發“四荒”資源,對於進一步解放農村的生產力,控製水土流失、提高土壤肥力和土地的產出率,對於保護、改善和優化生態環境,加快農民脫貧致富、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等,都有著重要的意義。有計劃、有領導地治理開發“四荒”資源,是組織廣大農民向生產的深度和廣度進軍的一項戰略措施。

二、治理開發“四荒”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合理規劃的原則。鄉、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根據本區域內社會、經濟發展和生態狀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國家水土保持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指導下,製定治理開發“四荒”的具體規劃,並按照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治理開發。

(二)堅持治理和開發相結合的原則。治理開發“四荒”要以治理水土流失為前提,鼓勵合理開發利用“四荒”資源,以治理保開發,以開發促治理。要重視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積極改善開發利用“四荒”的生產條件。

(三)堅持以小流域為單元進行綜合治理的原則。要因地製宜,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保土耕作措施相結合,山、水、田、林、草、路綜合治理,合理安排農、林、牧、副、漁各業生產,在完整的水土保持防護體係基礎上,形成合理的開發布局,以保護“四荒”資源的永續利用。

(四)堅持多種方式並舉的原則。治理和開發農村集體所有的“四荒”,應根據群眾的意願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實行家庭或聯戶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使用權等多種方式。哪種方式有利於調動群眾的積極性,有利於保持水土,有利於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就采取哪種方式,切忌“一刀切”。

三、治理開發“四荒”的政策

(一)實行誰治理、誰管護、誰受益的政策。在經過治理開發的“四荒”地上種植的林果木、牧草及其產品等歸治理者所有,新增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在協議規定期限內,治理者擁有使用權,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都有參與治理開發“四荒”的權利,本村村民享有優先權。也鼓勵和支持有治理開發能力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或個人采取不同方式治理開發“四荒”。

(三)治理開發“四荒”,應做到公開、公平、自願、公正。治理開發的規模要適度,既不搞平均主義,又要避免由於規模過份懸殊帶來的資源分配和經濟利益不合理的矛盾。

(四)治理者對“四荒”享有治理開發自主權。國家依法保護治理開發“四荒”的成果和治理者的合法權益。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水土保持總體規劃和治理開發協議的前提下,允許並鼓勵治理者在保持水土和培育資源的基礎上,宜農則農,宜林則林,宜果則果,宜牧則牧,宜漁則漁,根據實際情況開發利用“四荒”。

(五)無論采用哪種方式治理開發“四荒”,都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準在25度以上的陡坡上開荒種植農作物,不準破壞植被、道路和農田水利、水土保持工程設施。不得進行掠奪式開發,不得將“四荒”改作非農用途,以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違者要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違約逾期不治理開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無償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