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進一步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2 / 2)

(六)承包、租賃、拍賣“四荒”使用權,最長不超過50年。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對於實行承包、租賃和股份合作方式治理的,可以依法繼承、轉讓或轉租;對於購買使用權的,依法享有繼承、轉讓、抵押、參股聯營的權利。在進行轉讓、抵押、參股聯營時,要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由鄉(鎮)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和抵押登記。國家在征用已治理開發的“四荒”地時,對其治理開發成果要給予合理補償。

(七)要發揮縣以及鄉(鎮)基層水利、水土保持、土地、農業、林業和供銷社等部門的指導、服務作用。要為“四荒”治理開發編製規劃,組織技術培訓,推廣適用科技成果,提供優質苗木、良種,供應生產資料,提供市場信息谘詢等保本微利的社會化服務。

四、治理開發“四荒”要實行規範化管理

(一)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四荒”使用權等都要做好前期工作。要劃清國家與集體所有“四荒”的權屬界限,權屬不明確、存在爭議的,在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前,不得進行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或拍賣。嚴禁把國有土地變為集體所有。嚴禁將有林地當作“四荒”拍賣。

(二)製定承包、租賃、拍賣規劃和具體的實施方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吸收村民代表參加,經村民代表大會充分討論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實施方案要規定使用“四荒”的範圍,明確治理開發的內容、要求、使用期限和有關政策,尤其要明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具體要求。

(三)承包和租賃治理開發“四荒”,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與承包、承租者簽訂合同,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合同要明確承包方與發包方、承租方與出租方的權利與義務。拍賣使用權的,要標定拍賣底價,實行公開競價,拍賣後買賣雙方要簽訂拍賣協議,辦理交款手續,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核發或更換土地使用權證書。拍賣金可一次支付,也可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

(四)承包、租賃和拍賣“四荒”使用權所收取的資金,實行村有鄉管,隻能用於“四荒”範圍內的水土保持和小型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要建立嚴格的資金使用申報和管理監督製度。

五、加強對治理開發“四荒”和水土保持工作的領導

(一)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治理開發“四荒”和水土保持工作。這項工作由水利部歸口管理,水利部要會同國家計委、財政部、農業部、林業部、國家土地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指導各地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精神,並對此項工作進行監管。各級有關部門都要積極主動地為“四荒”資源的治理開發做好服務工作。

(二)治理開發“四荒”要堅持分類指導。已開展承包、租賃、股份合作和拍賣工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擇工作開展比較好的縣認真總結經驗,完善政策措施,對麵上工作給以正確引導。未開展的地方,要在摸清“四荒”現狀、製定規劃的基礎上,先行試點,在試點基礎上逐步推開,切不可一哄而起,盲目推進。

(三)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要建立健全配套法規體係和水土保持監督執法體係,強化監督管理職能,不斷地提高水土保持工作的水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製定治理開發“四荒”資源的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