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方按供方通知的時間、地點前往提貨點提貨而未提到時,供方應負逾期交貨的違約責任,並承擔需方因此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五、因數量、質量、包裝或交貨期限不符合同規定而被拒收的產品,需方應負責代為保管,在代保管期間,供方應負責支付實際開支的一切費用,並承擔非因保管、保養不善所造成的損失。
六、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預購合同的,應加倍償還不履行部分的預付定金。
七、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單位(人)時,應按合同規定重新發貨或將錯發的貨物送到合同規定的地點、接貨單位(人),並承擔因此而多支付的運雜費及其他費用;造成逾期交貨的,還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未征得需方同意,單方麵改變合同規定的運輸路線或運輸工具的,應承擔因此而多支付的費用。
實行送貨或代運的產品,由於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單位(人)而造成損,屬於承運部門責任的,由供方按國家有關貨物運輸規定向承運部門要求賠償損失。
八、在接到需方驗收產品提出的書麵異議後,應在十五天內負責做出處理(當事人雙方商定有期限或另有規定的除外),如供方未按時處理,可視為默認。
第十八條 需方違反合同的責任:
一、在合同執行中退貨的,應償付供方退貨部分貨款總值5%—25%的違約金。因此使供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根據實際情況賠償其損失。
二、無故拒收送貨或代運的產品,應向供方償付被拒收貨款總值的5%-25%的違約金,並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三、逾期提貨(收購)的,除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收購)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償付違約金外,還應承擔供方在此期間所支付的保管費或保養費,並承擔因此而造成的其它實際損失。
四、未按合同規定供應包裝物的,交貨日期得予順延,同時應按本條第五款規定,向供方償付延期付款的違約金。因此而使供方造成損的,還應根據實際情況賠償其損失,如不能按合同規定提供包裝時,應按本條第一款項處理,或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
五、未按合同規定期限付款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供方償付延期付款的違約金。
六、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預購合同的,無權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預付定金。
七、承擔因錯填或臨時改變到貨地點而多支付的一切費用。
自辦托運的產品,由於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單位(人)而造成損失,屬於承運部門責任的,由需方按國家有關貨物運輸規定向承運部門要求賠償損失。
八、在合同規定的驗收期限內,未進行驗收或驗收後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可視為默認。
九、被拒收的一般產品,在代保管期間,必須按原包裝妥善保管保養,不得動用。一經動用即視為接收,應按期向供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則應按延期付款處理。對被拒收的易腐爛變質的產品及鮮活產品,供方應允許需方在取得有關部門同意後,及時就地處理。
第十九條 違約金或賠償金,應在當事人雙方商定的日期內或由有關部門確定責任後十天內償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任何一方均不得自行用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來充抵。
第二十條 違約金、賠償金的支付,已實行利改稅的企業,應在繳納所得稅後國家規定的企業留利中開支;沒有實行利改稅的企業,應在企業基金、利潤留成或盈虧包幹分成中開支。違約金和賠償金均不得計入成本(費用)和營業外支出,不得擠占應當上繳財政的收入。行政、事業單位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一律在單位的預算包幹節餘經費和預算外資金中支付,不得擠入經費中報銷。依法對個人的罰款,一律不得用公款報銷。
違約金和賠償金收入,應用於彌補未能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一條 合同當事人雙方發生糾紛時,首先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購銷結合合同涉及工礦產品的,應按《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辦理。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頒發的有關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的規定與本條例有抵觸者,應按本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