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2 / 3)

九、貨款的結算。應明確規定貨款的結算辦法和結算時間。結算辦法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統一規定執行。

合同中應注明雙方的開戶(結算)銀行和帳戶名稱、帳號。

結算貨款時,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需方不得為其它單位代扣款項。

十、產品的驗收。對驗收地點、驗收辦法應做出明確規定。在檢驗中如對產品質量發生爭議,當事人雙方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的規定,交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裁決。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

第三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九條 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況之一時,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並采用書麵形式(包括文書、電報等)由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未達成書麵協議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議後,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做出答複,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的期限答複,超過規定(約定)期限不做答複的,即視為默認。

第十二條 屬於國家統購、派購計劃內產品的購銷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應報經下達該計劃的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屬於國家統購、派購計劃外產品的購銷合同的變更或解除,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辦理。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的日期,以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的日期為準;需要報經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批準的,以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批準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為準。

第四章 違反合同的責任

第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由於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指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以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 由於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隨意變更計劃、調度失當、非法幹預等錯誤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造成經濟損失的,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應承擔違約責任,應先由違約方按規定向對方償付違約金、賠償金,然後再由應承擔違約責任的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負責處理。

第十五條 由於運輸部門的責任造成的違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應盡快向對方通報理由,經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後,可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並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供方違反合同的責任:

一、交貨數量少於合同的規定而需方仍然需要的,應照數補交。其補交部分按本條第四款有關逾期交貨的規定處理。超過規定期限不能交貨的,應償付需方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1%—20%的違約金。

如因違約自銷或因套取超購加價款而不履行合同時,應向需方償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貨款總值5%-25%的違約金,並退回套取的加價款的獎售、換購的物資;違約自銷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上繳中央財政。

二、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產品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不以違約論處。對這些產品的處理辦法,可由供需雙方協商決定。

在交售的農副產品中摻雜使假、以次頂好的,需方有權拒收,供方同時應向需方償付該批貨款總值5%—25%的違約金。

交售的鮮活產品如有汙染或疫病的,除需方應拒收外,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三、包裝不符合同規定,發貨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發貨後因包裝不善給需方造成損失時,應賠償其實際損失。由於返修或重新包裝而造成逾期交貨的,應按本條第四款有關逾期交貨的規定處理。

四、交貨時間比合同規定提前而需方不同意接貨的,可以拒收;需方同意接貨的,可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

逾期交貨而需方仍需要的,應照數補交,並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因逾期交貨需方不再需要的,由供方自行處理,並向需方償付該部分貨款總值1%—20%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