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登記規定實施細則(1 / 3)

農藥登記規定實施細則

(一九八二年九月農牧漁業部頒布)

第一條 根據《農藥登記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規定》第二條所稱管理範圍除原《規定》所列內容外,還包括用於生害蟲及調節植物及昆蟲生長的農藥品種。

第三條 《規定》第二條所稱生物農藥,係指用於防治農林牧業病蟲草害或調節植物生長的微生物及植物來源的農藥。

第四條 國內、外各單位申請農藥品種登記、補充登記或臨時登記,需向農牧漁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申請並提供規定的資料壹式肆份。

第五條 申請農藥品種登記或臨時登記,需提供兩克純品或標準樣品(必要時需提供有毒代謝物或標記物),100克工業品原藥,250克加工品的農藥樣品。補充登記需提供250克申請登記的農藥樣品。

第六條 申請農藥品種補充登記,需根據下述情況提供資料:

(一)變更使用範圍,需提供應用技術和必要的殘留方麵的資料。

(二)劑型不變而含量改變,須提供新加工品因生產技術、應用技術改變方麵的補充資料。高毒農藥的製劑其含量由低變高時,需提供必要的毒性資料。

(三)改變劑型,需提供新劑型生產技術、產品標準、應用技術、毒性、殘留以及環境質量方麵必要的資料。

(四)投產兩種或兩種以上有效成份已登記過的農藥的混合製劑,需提供新加工品生產技術、產品標準、應用技術、毒性、殘留以及環境質量方麵的資料。

第七條 農藥進行大田藥效示範或在特殊情況下使用的臨時登記,其有效期一2年,同一品種的臨時登記不得超過兩次。

第八條 外國農藥在我國品種登記或補充登記期滿,要求繼續登記,須在期滿前6個月提出再登記申請。再登記的有效期亦為5年。

第九條 未經登記的農藥,不得在我國的出版物、廣播、電視上刊登和播放廣告。

第十條 農藥登記按如下標準交納手續費(按人民幣計):農藥品種登記(一個品種、一個劑型、二種適用作物)5000元;補充登記中改變劑型2000元,混合劑型2000元,改變含量300元,變更使用範圍200元;品種登記及補充登記有效期滿再登記500元、臨時登記500—2500元;補發換發《登記證》20元。

第十一條 農藥登記的審查期限,接收齊資料後起算,品種登記、補充登記1年,臨時登記3個月。

第十二條 農藥檢定所不定期公布農藥登記結果。

農藥登記審批辦法

第一條 根據《農藥登記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化工部科技局、中國醫學科學院衛生研究所、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環保局、商業部農資局、林業部森保司、農牧漁業部農藥檢定所分別為化工部、衛生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商業部、林業都、農牧漁業部對申請登記農藥進行審查的工作單位。

第三條 國內外各單位中請農藥品種登記時,需向農牧漁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申請,農藥檢定所將有關資料分送有關單位,各部門須在6個月內將審查結果提出書麵意見告農藥檢定所,農藥檢定所將意見綜合後送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委員,進行綜合評價(國外農藥品種登記可召集在京委員審議)後,符合條件的由農牧漁業部發給品種登記證。

第四條 國內外各單位申請補充登記,由農牧漁業部批準發給補充登記證或在原登記證上注明補充內容。

第五條 國內外各單位申請臨時登記,由農牧漁業部審批並發給臨時登記證。

第六條 《農藥登記規定》頒布前國內已生產的農藥老品種,由化工部做出計劃,並指定具體單位在1985年前分期分批補辦登記手續。

第七條 《登記證》由農牧漁業都頒發,《登記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農藥登記審批章》印章。

第八條 國內各單位辦理農藥登記時,交納手續費:品種登記50元,補充登記30元,臨時登記20元。

關於實施農藥登記規定的幾點說明

農牧漁業部、化工部、衛生部、商業部、林業部、城鄉建設環保部聯合發布的《農藥登記規定》198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我國農藥生產和應用的現狀,對《農藥登記規定實施細則》作如下說明:

1.國內各單位中請農藥品種登記、補充登記時,須提供的資料原則上應分別按照《農藥登記規定》第五條及《實施細則》第六條辦理,但由於國內農藥毒性、殘留、環境質量影響等方麵研究工作開展較遲,故可根據具體情況提供資料(詳見農藥登記申請表中有’者及有關試驗資料)。

2.國內進行大田藥效示範試驗在各點累計麵積超過100畝以上時,需申請臨時登記.

3.《農藥登記規定》頒布前國內已生產的農藥老品種,由化工部指定具體單位提供《規定》第五條中產品概述、生產技術簡述、產品標準和國內已進行過的毒性、殘留、環境質量影響等方麵的數據以及國外有關資料,補辦登記手續。

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組成辦法

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的任務是對申請登記的農藥提出綜合評價意見,並對我國的農藥管理方針、政策提出建議。

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由農牧漁業部、化工部、衛生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商業部、林業部委派並特邀中國科學院和南開大學的農藥技術和管理方麵的專家共37人組成,委員每屆任期3年。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農牧漁業部農藥檢定所擔任),切主任委員5人(化工部、衛生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商業部、農牧漁業部各1人)。並設農藥安全性評價及農藥生產、應用技術評價兩個分組。

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每年召開一2次工作會議,委員出席半數開會即可有效。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一些專業性會談,並邀請有關技術人員參加,評價有關農藥品種。

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農牧漁業部農藥檢定所負責。

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的活動經費每年應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計劃,列入農藥檢定所財務頸算。

農藥品種登記申請表(略)

YJS—表格D—填表說明

一、本表需用中文填寫一式四份,如有困難時,可用英文填寫。

二、本表格適用於品種登記,其中某些項目在申請補充登記和臨時登記時亦需填寫。

三、申請品種登記時,除填寫YJS—表格D—1外必須同時填寫YQJS—表格D—2一式四份。

四、產品概述

農藥類別:係指殺蟲劑、殺菌劑、除草劑或殺鼠劑等。

農藥組成:有效成分及其它成分的名稱及含量。

五、毒理學

1.急性毒性lD5。

試驗動物:兩種以上,

性別:雄性及雌性。

2.亞急性毒性

試驗動物:1—2種;

性別:雄性及雌性;

觀察指標:一般行為,體重、肝、腎功能、生理、生化以及血液檢驗,器官重量,組織病理檢驗。

3.慢性毒性

試驗動物:兩種;

性別:雄性與雌性;

觀察指標:參照亞急性。

4.繁殖和致畸口服飼養,兩種試驗動物。5.致突變

阿米氏試驗:骨髓細胞染色體畸變測定,微核試驗,婉妹染色單體互換,脫氧核糖核酸修複;

6.致癌兩種動物,至少兩年試驗。

六、應用技術

田間藥效許可證號:係指外國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田間藥效試驗所取得的許可證號。

七、申請者名稱及地址申請表中所填公司係指發給登記證的生產廠,在國內可以是該品種的研製和開發單位。

八、代辦單位名稱、地址(及聯係人姓名)如申請人不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委托一個單位代辦登記手續,但必須提交生產廠的委托書。

九、本表各格如不夠填寫時,可另紙說明。農藥補充登記申請表(略)

農藥臨時登記申請表(略)

農藥登記的殘留試驗資料要求

一、凡申請農藥登記必須向農牧漁業部農藥檢定所提供申請登記農藥的詳細殘留試險資料(見農藥品種登記資料目錄),外國公司還必須提供在我國兩個主要作物產區2年以上殘留試驗資料(包括農藥原藥和有毒代謝物)。

二、外國公司提供在我國進行殘留試驗的資料應包括以下幾項:

(一)作物

1.殘留量與時間的關係(農藥在作物中的消解動態).

2.常規用藥(包括施藥量、施藥次數、施藥時期)情況下作物中實際農藥殘留量。

(二)土壤

1.殘留量與時間的關係(農藥在土壤中的消解動態)。

2.常規用藥(包括施藥量、施藥次數、施藥時期)情況下栽培土壤耕作層中實際農藥殘留量。

(三)水

1.殘留量與時間的關係(農藥在水中消解動態)。

2.常規用藥(包括施藥量、施藥次數、施藥時期)情況下水中實際農藥殘留量。由於農藥性質、施用作物、防治對象、施藥方法等不同,所提供資料,經與農藥檢定所商定,可有所增減。

三、農藥殘留試驗和測定工作可由申請單位自行與具備條件的單位(省級或省級以上單位)聯係,也可由農藥檢定所推薦的單位承擔。

四、農藥殘留分析方法、標準品、試驗用藥及費用等由申請登記單位提供。

五、熏蒸劑、殺鼠劑以及其他特殊用途的農藥,所提供的殘留資料,根據具體情況酌定。

六、施用於多種作物的農藥申請登記時,可按作物類別,選其中1—2種做殘留試驗。

作物大致分類如下:

(一)糧食稻、麥(小麥、大麥、黑麥、燕麥等)各立一類;旱糧類:玉米、高梁、穀子等;塊根、塊莖類:甘薯、木薯、馬鈴薯、山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