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商業活動
明代商業的特點
明代社會經濟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商業經濟在整個社會經濟中地位的提高。明中葉以後,國家對商稅的征收,已成為財政收入的一個不可或缺的來源。僅以鈔關為例,弘治十五年(1502)全國鈔關收入二千七百十九餘萬貫,折合白銀約八萬兩,在當年太倉收入中約占百分之三左右;至萬曆六年(1578),鈔關收入增至三十二萬五千兩,為當年太倉庫收入的百分之八;萬曆二十五年(1597)達四十萬七千五百兩,約占太倉庫收入的十分之一左右。可見明朝商稅在國家財政中的比重與日俱增。萬曆中期以後,明廷大興土木,皇室奢靡無度,使國用陡增,財政日蹙。不久,遼東戰事又起,軍餉無出,朝廷於是決定以加派重斂百姓。商稅又成為加派的對象。據《天府廣記》載,天啟五年(1625),全國八個鈔關歲入正餘銀高達四百八十萬餘兩,為萬曆中期鈔關歲入正銀的十二倍。足見商稅已在國家政治經濟生活中占有了相當重要的地位。
農業、手工業生產水平的較大幅度提高,國家的長期和平穩定,以及全國道路交通的改善和暢通,為商業的繁榮與發展創造了條件。與這種情況相適應,明代建有一套較為完整、係統、嚴格的商業製度。這一製度是在沿襲過去曆代,尤其是宋元兩朝煩雜眾多商業製度的基礎上,結合當時社會政治經濟的需要,有繼承有創造地逐步形成的。綜觀其形成過程,有前簡後繁、前虛後實、前弛後嚴,由零散到比較係統,從較大隨意性到逐漸有序的特點。《明史·食貨誌》在言及關稅時說:“關市之征,宋元頗煩雜,明初務簡約,其後增置漸多。行齎居鬻,所過所止各有稅”,大致反映了整個明朝商製形成發展的過程。
明朝的商業製度主要由朝廷製定頒立,同時在長期商業活動中自然形成的一些行業守則、條規,也屬於製度範疇內。明中葉以後,隨著明朝政權危機的日趨嚴重,統治者利用訂立製度的權力,加劇了對商業的重征暴斂和對商人的控製及超經濟強製,嚴重壓抑乃至摧殘了蓬勃繁榮的商業活動。盡管如此,在當時形勢下,一些商製在保障商務活動的有序進行、保證商品的公平交易以及促進貿易在更大範圍以更大規模開展等方麵,還是起了積極作用的。明代的商業製度具有鮮明的時代特點。
明代市場管理製度
明初,由於遭連年戰亂之累,社會生產力低下,朝廷又推行重農抑商政策,因此當時商品交易十分有限,市場普遍弱小。經過幾十年的休養生息,到宣德年間,社會經濟得到恢複發展,大量富餘的農產品尤其是經濟作物產品和手工業產品進入流通領域,刺激了市場的迅速發展。明中葉以後,商業活動更加頻繁,各地市場繁榮,並日臻成熟。其表現為不僅市場規模大、交易品種多,而且其結構也向多層次、多方位、行業化方向發展。明朝統治者在不同時期先後製定了一係列政策措施,以強化國家對市場貿易的控製與管理。與此同時,市場本身也在實踐中約定俗成了貿易參與者務必遵守的一些條規、守則,由此形成了一套比較齊備的市場管理製度。
市場管理機構
明代城市的市場由兵馬司兼管。洪武元年(1368),太祖令在京(南京)兵馬司兼管市司,並規定在外府州各兵馬司也“一體兼領市司”。永樂二年(1404),北京也設城市兵馬司,成祖遷都北京後,分置五城兵馬司,分領京師坊鋪,行市司實際管轄權。
農村集市,由地方官府管理。集市的開設廢銷,集期的調整,集市的分轄等,都須由當地官府批準或指定。
此外,城鄉許多官、私牙也參與市集管理。明初,朝廷一度打算取締牙行,以將市場管理權直接操縱於自己手中。但隨著市場的擴大,牙商普遍存在,並活躍於城鄉之間,而且地方各封建勢力又依賴於他們的協管作用,因此牙行非但取締不了,而且迫使朝廷承認甚至保護他們,使其在市場管理之中始終占有一席之地。有些集市,還有集頭參與管理。史載,“諸市皆官為校勘斛鬥秤,又有牙役以分之,集頭以總之。山市則縣倅親往治焉”。“市之在鄉者,恒有集頭,以把持其中”。
市場管理項目
明代市場管理項目眾多,其中商稅下有專章論述,其他主要如下。
1.度量衡管理製度。度量衡的統一,是市司公平交易的保障,朝廷對此高度重視。洪武元年(1368),明太祖下令鑄造新的鐵斛、鐵升,以為標準量器。二年(1369),再下令,“凡斛鬥秤尺,司農司照依中書省原降鐵鬥鐵升,較定則樣製造,發直隸府州及呈中書省轉發行省,依樣製造,校勘相同,發下所屬府州,各府正官提調依法製造,較勘付與各州縣倉收支行用。其牙行、市鋪之家,須要赴官印烙。鄉村人民所用斛鬥秤尺與官降相同,許令行使”。明令市場貿易所用的度量衡必須與官定標準相吻,且經官府核定烙印後,方可用於市場交易。以後每隔數年,如洪熙元年(1425)、正統元年(1436)、景泰二年(1451)、成化五年(1469)、嘉靖二十七年(1548)等,朝廷都頒布核校度量衡法令。後來,司農司取消,製作和校定標準量器的工作由工部負責,“凡度量衡,[工部]謹其校勘而頒之,懸式於市,而罪其不中度者”。依照朝廷統一下發標準量器,各地逐級依樣製造後,“立平準,懸於市肆,諭貿易之人,有大小低昂,聽其較量”。各地對依標準樣生產度量衡器具十分嚴格,如明中葉人陳鐸描寫等秤鋪的製作,要求等秤“錘兒無捅移,杆幹要正直,量數兒須勻密。世人個個討便宜,賴你成平易。鋪麵營生,出入一例,好名頭從此起。輕重在眼裏,權衡在手裏,切不可差毫厘”。
朝廷還嚴格對度量衡的監管。一是派兵馬指揮司二至三日一次定期“校勘街市斛鬥秤尺”;二是針對違法作弊現象,製定法律,給以一定處罰:“凡私造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將官降鬥秤尺作弊增減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杖七十;提調失於校勘者,減一等,知情而同罪”;“其在市行使斛鬥秤尺,雖平而不經官司校勘印烙者,答四十”。有些地方,發現度量衡不合法,則“重責枷示不貸”。
統一度量衡製度對買賣雙方進行公平交易提供了保障,有利於市場的發展。如山東濟南府萊蕪縣的十七個集市,因“斛鬥秤尺,官為之謹,又有牙役以分之,集頭以總之,故貿易平而爭者鮮少矣”。
2.物價管理製度。物價平穩、合理,是市場有序乃至國家安定的一種表現,也是市場貿易渠道暢通的關鍵之一。朝廷對此一直很重視。洪武元年(1368),太祖針對當時物價起伏較大的情況,命在京、在外兵馬司每隔二三日“時其物價”,即由官方確定物價,並向民間公布,以平抑市場價格。二年(1369),又製定“時估”製,命“府州縣行屬”,“務要每月初旬取勘諸物時估,逐一核實,依期開報,毋致高抬少估,虧官損民”。如果“物貨價直高下不一,官司與民貿易,隨時估計”。二十六年(1393),又規定,民間市肆買賣一應貨物的價格,“須從州縣親民衙門,按月從實申報合於上司”。宣德元年(1426),朝廷頒令,凡“藏匿貨物、高增價值”的客商,都要給以罰鈔處理。《明律》對此有進一步規定:“凡諸物行人評估物價,或貴或賤,令價不平者,計所增減之價,坐贓論;入己者,準盜竊論,免刺”;“凡買賣諸物,兩不和同,而把持行市,專取其利,及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為奸計,賣物以賤為貴,買物以貴為賤者,杖八十”;“若見人有所買賣,在傍高下比價,以相惑亂而取利者,答四十”;“若已得物利,計贓,重者準竊盜論,免刺”。嘉靖二年(1523),中央政府再定市易之法,重申上述各項規定。各地方也建立起“每月朔望,各集經紀,謹較鬥秤,備訪物價”之製。當時物價的基準,是以國民賴以生存的糧食的價格為轉移的。朝廷為掌握平抑物價的主動權,通過國家行為,如建立預備倉,實行收糴、平糶製度等,來保證物價的平穩,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對於贏利過多的行業,政府則采取限製措施。如對既無“舟車之榷”,又無“江湖之險”的典當行業,《明律》規定,“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若他們違禁取利,要給予“笞四十”的懲處。
商品質量管理製度
商品質量問題,一般由各行各業的商品經銷者自己來把握,但政府也有原則規定,並賦以法律形式。《明律》定:“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實,及絹布之屬紕薄、短狹而賣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貨物“不牢固”,紡織品“紕薄”、“短狹”,均屬次、劣商品;“不真實”,則是指冒牌、假偽或者以次充好者;“短狹”,也指尺寸不合格、數量不足的商品。實際上這是規定了偽劣與不合格商品不得在市場交易,否則要受到製裁。
平抑物價和質量管理製度,對於約束奸商,維持正常的市場秩序,均起過積極作用。然而,由於機製本身的原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現象嚴重存在,市場貿易中高抬物價、弄虛作假、欺詐行騙的情形屢見不鮮。尤其明中葉後,不法商人更和貪官汙吏相互勾結,沆瀣一氣,使物價、質量等製度形同虛設,成為一紙空文。正德年間,流傳民間的一首俗曲說,生藥鋪裏“高價空青,值錢片腦,罕見牛黃。等盤上不依斤兩,紙色中那管炎涼。病至危亡,加倍還償。以假充真,有藥無方”。香鋪內“有香名色無香味,戧喉噴鼻。一團煙氣,多半是榆皮”。
貨幣規範製度
貨幣在商品經濟中是商品交換的主要媒介,是市場貿易得以公平進行的關鍵。政府對貨幣的規範、管理一般都十分嚴格。但由於明朝不恰當地推行“鈔法”,致使幾度出現國鈔危機,造成流通貨幣的混亂。盡管如此,明政府還是在不同時期,根據當時情勢,作出反應,製定修正應急措施,加強對貨幣的管理與規範。
洪武初年,明朝規定銅錢和大明寶鈔“兼使”,二者同為合法流通貨幣。它們之間的比價是:“鈔一貫,準錢千文,銀一兩;鈔四貫,準黃金一兩”。但不允許以金銀直接交易,“違者治罪”。十三年(1380),紙鈔在流通過程中破損嚴重,政府頒布“倒鈔法”,鄉民、商旅可“以昏鈔納庫易新鈔,量收工墨直”,用這一辦法推動國鈔在市場上通行,並保證紙鈔發行權掌握在國家手中。二十七年(1394),寶鈔貶值,民間重錢輕鈔,政府為扭轉這種趨勢,限軍民商賈在半月之中,將所有銅錢交有司收歸官,依數換鈔,不許行使銅錢,並對“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棄者,罪之”。但這隻是一紙空令,對實際無甚補救,民間依然使用銅錢、金銀。三十年(1397),因杭州諸郡“不論貨物貴賤,一以金銀定價”,政府又頒布禁止以金銀交易的命令。永樂六年(1408),鈔法更壞,政府再申嚴金銀交易之禁,“犯者準奸惡論”,即處以死刑。宣德元年(1426),對以金銀交易者,定出罰鈔之例。正統十三年(1448),再禁街市交易行使銅錢,以強挽鈔法。其實這些命令不可能起到政府所期望的作用。由於明朝發行寶鈔沒有以貴金屬作為儲備,濫印濫發,造成極大貶值。百姓對寶鈔完全失去了信任。其必然廢棄之勢已非人力可以挽救。不久,朝廷在頒布米麥折銀之令後,不得不下令市場也“弛用銀之禁”。從此“朝野率皆用銀,其小者乃用錢”萬曆年間,經濟較為發達的江南地區,市場貿易“強半用銀”。但此時社會上造製低色、假銀現象非常嚴重,大都市商業界更是“專造偽銀”、“偽銀盛行”。對此,政府也屢頒嚴禁法令,但終因沒有得力措施而不能止之。
此外,在鈔勢式微之時,政府對錢的使用也作出過規定,市場上通行明各朝“製錢”,也可用“前朝舊錢”。但因私鑄錢幣有大利可圖,所以市場中使用私鑄錢幣的現象十分嚴重。政府下令禁止使用偽錢。嘉靖三年(1524),“令戶部出給榜文,曉諭京城內外買賣人等,今後隻用好錢,每銀一錢七十文。低銀每銀一錢一百四十文。著緝事衙門及五城禦史緝訪,違犯之人,發人煙去處枷號示眾”。六年(1527),再下令“曉諭京城內外商賈及鋪行人等,但有收積新錢(偽錢),限一月內,盡數赴府縣並各城兵馬司出首”,違者“嚴行究治”。
隆慶元年(1567),朝廷頒定,買賣貨物,“值銀一錢以上者,銀錢兼使,一錢以下者,止許用錢”。從此肯定了白銀在市場中為主要貨幣的地位。
流通領域銀錢並用的實際,導致了一種專門兌換貨幣的機構——錢莊(也稱錢鋪、錢桌、錢肆等)的產生。為了控製交換中的基本等價,政府對錢莊的經營是作出限製和規定的,這從當時錢莊為官府所立的保證狀式中可以窺見:“錢行△今於抵結,為錢法事,遵依明示,遇蒙解到發下官錢,承領出外,開肆貿易,不敢虧損,所結是實。”這表明,(1)錢莊進行錢銀兌換,要“遵依明示”,即要遵守官方規定的比價及其他有關法令、章程;(2)錢莊營業必須要承領官府一定的借貸款項。
對牙行的限製製度
牙行是市場貿易中為買賣雙方說合的中介人,也稱之為牙儈、經紀、牙人、駔儈等等。他們協助官府參與街市校勘度量,平抑物價,辨識假銀、偽錢,征收商稅等市場管理工作,並為賣方提供膳宿、貨棧、交通方便以及為買賣雙方牽線說合等,在大宗貿易中充當重要角色。商人們認為,“買賣要牙”,“買貨無牙,稱輕物假;賣貨無牙,銀偽價盲。所謂牙者,權貴賤,別精粗,衡重輕,革偽妄也”。可見牙行的重要。正因為如此,不少牙商就利用對市場行情的經驗和政府給予的特權,把持行市,擾亂正常的市場貿易秩序,從中漁利。時人說他們,“將無作有,當行久慣,把秤滑熟。十分客貨才成就,一分先抽”。
洪武二年(1369),朱元璋曾有意取締一切官私牙行,但實際上根本行不通,最後隻好撤銷原議,同意設牙,同時對他們設定限製。對“高抬低估”物價、“刁蹬留難”商賈的牙商給予嚴處:“拿縛赴京,常枷號令,至死而後已,家遷化外。”三十年(1397),朝廷“命戶部申明牙儈朘剝商賈私成交易之禁”。這是對不法牙行實行的法律管製。
明中、後期,國內較大的商貿都通過牙行進行,牙行的存在和活動完全合法化。政府允設官牙與私牙兩類。官牙是明朝官僚、諸王開設在各地的官店和市鎮中協助地方官府征收商稅、管理市場的牙行。私牙即是一般的經紀人。政府對他們的身份有明確的規定,“凡城市、鄉村諸色牙行及船埠頭”,必須“選有抵業人戶充應”,並要得到官府認可,交納帖價,獲得牙帖,方可營業。牙帖的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後,如果想繼續充牙,則要“換帖”,重新納價申請牙帖。如若不再充當,就須上繳此帖。另外,政府還允許軍兵充當牙行,鎮寧鳳陽定遠縣池河的軍營中,“舊例,該營出給官軍帖文,以充牙儈,取其貨稅,以供操貨”。
朝廷規定,牙行可以從事的合法活動是,(1)領到官府頒發的印信文簿後,在交通要道上,如實填寫商人、船戶的住貫、姓名、路引字號、物貨數目,“每月赴官查照”。(2)要如數開報收稅”,將收來的稅款,如數交付監察禦史、主事稽考。(3)說合買賣,代商賈買進賣出貨物,幫助雇請車船、腳夫,解決客商停放貨物、供應食宿諸問題,並從中收取牙傭。(4)評估物價,繳納牙稅等。
對於在以上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牙商,明律定有處置辦法:(1)私充牙行,即沒有得到官府批準,發給牙帖者,杖八十。(2)“所得牙錢入官,官牙埠頭客隱者,笞五十革去”。(3)在評估物價時,令價不平者,“計所增減之價,坐贓論,入己者準竊盜論”。(4)與商賈勾結,“賣物以賤為貴,買物以貴為賤者,杖八十”。(5)強行邀截客商貨物者,“不論有無誆賒物,問罪,俱枷號一個月。如有誆賒貨物,仍監追完足發落。若監追年久無從陪(賠)還,累死客商,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充軍”,等等。然而,牙商違法還是很普遍的事。一些奸牙,在客商“初至”時,往往“豐其款待,割鵝開宴,招妓演戲以為常。商貨散去,商本主人私收用度,如囊中己物,致商累月經年坐守者有之。禮貌漸衰,而供給漸薄矣,情狀甚慘”。而“官斯地者,慎勿等為征債,漫不經心,漫不加刑,漫不區處可也”。牙行的違法欺詐,一直是明代城鎮商業活動中的一大禍害。
城鄉市集管理製度
市集是各地進行商品交易的主要場所。各地對市集的稱呼不一,廣東稱之謂“虛”,川西稱之為“亥”,北方一些地方也稱“店”等等。市集還分城集與鄉集。市集的大小、多少,本來是地方商品經濟發展程度的體現,而非統治者隨心所欲意誌的結果,然而,具有權威的地方政府,為掌握和控製這種自由交換的集市貿易,對市集采取了人為和嚴格的管理製度。
首先是定點。由知州、知縣確定市集開設地點。如洪武二十九年(1396),開封府臨潁縣,“知縣李實立縣市。每月南街二集,東西北中及四關廂各三集”。宣德十年(1435),開封府尉氏縣知州選擇城中東街、東門外、小十字街等處,設立了十四個集市。嘉靖間,保定府蠡縣知縣李複初開創了北關市。西安府商南縣,知縣郝京儒“立東關、西關、南關三集”。有些市集地點,官府都規定得十分具體:如尉氏縣曹寨集,知縣劉紹將其位置定在“縣南三十裏”;白家潭集,知縣曾嘉誥規定在“縣東南五十裏”。一些縣州增設市集,也由當地官府決定。如成化年間,內鄉知縣沃頻就下令在西峽口增開一鄉集,在東西街廂再加設二城集,等等。
二是定期。城鄉集市,都由地方官府“各立限期”,即由官府確定開市日期及周期。集期長短、稀密,視各地經濟發展水平而異。明朝初年,經濟蕭條,集期間隔較長。如臨潁縣,洪武中每月全縣總共隻開二三集。一般都為十日一集。如河南光山縣,全縣共有八個市集,官府規定,每集每月分別逢一日或二日開市,此指某集於每月初一、十一、二十一日或初二、十二、二十二日開市,為十日一集者。寧波府象山縣,共有五市,每市在一月中,逢九或五日開市,亦十日一集。有些地方集期稍密,如內鄉縣的城集在成化前就“每月二、七日”開市,間隔為五日,不過“俱在大中街一處開設”,全縣城隻此一市。明中葉以後,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集市貿易日趨興旺。為從民便,地方官府所製定的集期漸次頻繁,間隔縮短,從十日一市改為三日一市、間日一市,並向常日市方向發展。如兗州府壽張縣,“古以四五為期,正德乙亥(即正德十五年,公元1515年),知縣陶傑始更為偶日”。“柘城縣關廂,原間日一集。正德五年,知縣高舉易為常市”。江南有許多鄉村市集,也都超越了定期市的階段,如蘇州府昆山縣的半山橋市,“民居輻輳,朝夕為市”。
三是一些地方官府對市集規模、經營商品等也有規定。如德州府,永樂九年(1411)因其州治遷至衛城,便在衛城附近招集四方商旅,“分城而治”。官府指定“南關為民市,為大市。小西關為軍市,為小市。角南為馬市,北為羊市,東為米市”。保定易州共有易州、柴廠等八集。易州、永安坊二集又各分二市。此二市中,規定一為大市,另一為小市。嘉靖、萬曆年間的紹興府市集,就隻許經營日用常物,“無珍奇”。
明中葉以後,在經濟發達地區,特別是長江三角洲一帶,固定的市集逐漸向市鎮化轉型。如鬆江、吳江等地原有的集市,由於居民日盛,商賈輻輳,紛紛自成市井,使城鎮數目激增。其時,官府將它們納入了城市的管理之中。
商人、商店自定的經營管理製度
在長期的經營實踐和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商人們為了求生存、發展,往往在總結經營經驗的基礎上,為自己立下了許多訓戒、條規,久而久之,有些則走向製度化。
明代行商中有“客商規略”、“為客十要”等,坐賈鋪店中有行規、店規。具體包括質量管理製度、商業禮儀製度、商品分級分類銷售製度、商業廣告製度、商業道德規範製度等等。蘇州孫春陽南貨鋪的經營管理製度,是當時最突出、最典型的一例。史載,該鋪“天下聞名,鋪中之物,亦貢上田。……其為鋪也,如州縣署,亦有六房:曰南北貨房、海貨房、醃臘房、醬貨房、蜜餞房、蠟燭房。售者由櫃上給錢取一票,自往各房發貨,而管總者掌其綱。一日一小結,一年一大結”。這裏首先反映了該店采用的是一種衙門式的管理製度,分門別類,明細完備。其次,從它“鋪中之物,亦貢上田”,及海貨等房外貨內品的“選製之精”,可見其內部嚴格的質量管理製度和精密的外購製度。再次,從它財、貨分開,使各司其職,賬目清楚,相互監督等來看,又見其高超的經營手段。
孫春陽南貨鋪的種種店規,顯示出我國明代商店經營已達到了一個相當高的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在這些由商賈們在商業活動實踐中約定俗成的店規、守則中,有不少是前朝鮮有、隻有在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才出現的新鮮的經營管理模式,如(1)合資製度,也稱同本製。這可從商人的合約中窺見其大概內容:“各出本銀若幹,同心揭膽,營謀生意,所得利錢,每年麵算明白,量分家用,仍留資本,以為淵源不竭之計。至於私己用度,各人自備,不得支動店銀,混亂帳目。”這種合夥股份式經營製度在中小商人中十分流行,因為這種製度,雖不能使入股者在商業成功時暴富,卻能使他們在商業失敗時免於傾家蕩產。注重血緣親族關係的大商人,也常合夥經營,或父子、兄弟、叔侄之間,或同裏、同鄉之人,結夥經營。徽人汪道昆曾總結說,“力田不如逢年,善仕不如遇合資”,指出了合資的優勢。(2)夥計製度。“凡商賈之家貧者,受富者之金而助之經營,謂之夥計”。嘉靖、萬曆年間人沈思孝說,在山西平陽、澤、潞豪商中,“其合夥而商者,名曰夥計。一人出本,眾夥共商之”,即富商出錢股,貧商出力股,雙方共同經營。夥計製度在大商人中較為普遍,明末清初人艾納居士在《豆棚閑話》中記述了同樣情況,一個擁有二十萬資金的徽商,“大小夥計,就有百餘人”。顯然其中多是雇主剝削夥計,但雇主、夥計的職責和義務都各有規定。(3)有些商鋪建立掌事製度,即大店家專雇一出納財貨之人,謂之掌事。掌事的職責,以六字概括:“謹出納,嚴蓋藏”。(4)賬目製度。有掌事製度,必有帳目製度。明商普遍認為“收支隨手入帳,不致失記差訛”。“人家掌事,必記帳目,蓋懼其有更變,人有死亡,則筆記分明,雖百年猶可考也。”記賬格式,一般分“舊管”、“新收”、“開除”、“見在”四項。而且“雖微物錢數,亦必日月具報明白”。可見當時有些店家的記賬製度已相當完備。這些新的經營管理模式,體現了明代商業經營文化的新水平,反過來,它們又推動了民間商貿的發展。
明代商稅的征收與管理
商稅是國家以強製手段,向用於交換為目的的商品所征的稅。商稅自古有之。在封建社會,商稅收入有限。但作為國家財政的一項收入,以及出於封建統治者為維持自給自足小農經濟而采取的強本抑末政策的需要,曆朝對商稅的征收和管理都十分重視,製定了一係列的法規製度予以控製。到明代,尤其是明中葉以後,隨著商品市場的活躍繁榮,豐厚的商業利潤成為統治者追求的目標,商稅收入也在日趨匱乏的國家財政中占有越來越大的比例,成為明統治者重要的財源之一。這就迫使明廷製定出比以往曆代更加完善健全的商稅征收和管理體係,以保證朝廷對商業的控製和國家財政的收入。明代商稅製度是整個商業製度中最重要,也是最詳盡具體、最具時代特色的部分。
商稅的征收機構
明代商稅衙門林立,機構旁出多門,比較龐雜,主要有:1.稅課司、局:早在元至正二十四年(1364),朱元璋就在他所轄區域內建立宣課司、通課司,作為商稅征收機構。明朝建立後,朝廷又把全國各府的商稅征收衙門通稱稅課司,州縣稱稅課局,隸屬戶部。同時,在一些大的市鎮及道路交通的關津、橋梁、渡口處設立分司、分局,或派員駐紮征稅。洪武初,設在京城諸門和各府、州、縣市集的稅課司局,約四百所左右。成祖遷都後,在北京設置順天府、正陽門等九個稅課機構。處於關津要道的安徽臨淮河上,洪武中“設廣濟、長淮二關”,南方商人北上,“至長淮關,吏留而稅之”。從商人在關上“書填商船貨物”以“送稅課司征稅”的情形看,這些水道上的關卡,顯然是稅課司的隸屬機構。明初杭州府設有府稅課司,江漲、城北稅課分司等七個稅收衙門及東新關、板橋關、觀音關三小關,行商往來,查勘稅票後,“方可放行”。這表明陸上道路關要處的關卡也是稅課司的下屬機構。
稅課司局的職責是“以司市廛”,具體來說,製定商品納稅細則收取各類商稅,然後將收得稅款“年終具印信文解明白,分豁存留,起解數目”,逐級解赴上司,再由各布政司在來年解到京都戶部。
各稅課司、局主管官員稱大使、副使。洪武中大使、副使多由儒士擔任,歸屬地方官府管轄,時人記述,“國家立稅課以征天下之貨,郡有司,州縣有局,……然多以儒者司之”。永樂以後,逐漸改由朝廷直接派禦史、主事、監生等到各處稅務機構“閘辦商稅”。這是政府加強中央對商稅征管的一大措施。大使、副使下還有攢典、巡攔。巡攔本是均徭之役,但各稅課司局的巡攔,明朝規定,“止取市民殷實戶應當,不許僉點農民”,即巡攔等稅務人員必須由市井中的富裕商民來承擔。他們既具體負責收稅,又協助管理市場。
2.竹木抽分局(廠、場):洪武初,朝廷在竹木柴薪盛產區的道路關津處,設立竹木抽分局,從商人販運的竹木等貨物中抽取若幹實物以為官有,供朝廷土木營造之需。抽分起初為抽取實物,後漸轉化為同等貨幣,實際就是商稅。當時蘇州的閶門、葑門、太倉等地,都設有抽分局,“抽分竹木、柴炭、茅草、蘆柴等物”。十三年(1380),有些抽分局一度被革罷。以後,又陸續在南京、北京等地,設置抽分局:“抽分在南京者,曰龍江、大勝港;在北京者,曰通州、白河、盧溝、通積、廣積;在外者,曰真定、杭州、太平、蘭州、廣寧……科竹木、柴薪。”抽分局、場大抵隸屬工部,“明世竹木之稅屬工部”。蕪湖的抽分廠“係工部分司……主管長江大河竹木稅”。宣德年間,鈔關普遍設立後,抽分局也有被稱為工部鈔關的。明中後期,全國抽分局數量比宣德前又有所增加。
抽分竹木局、場一般也設大使、副使,處理日常行政事務。後來,在一些比較重要的地方,朝廷特派中央大員,如工部主事、給事中、禦史等官監臨抽分。竹木局長官下設吏役人員,如官攢軍士、老人、書手等等。萬曆年間蕪湖有省祭官吏、冊房書手、直堂書手、算書、門子、承舍、陰陽生、皂隸、買辦、巡兵、水手、表背、刻字匠等吏役二百七十一人。這些吏役在抽分局長官率領下,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如省祭官吏負責“守關、點江抽分、報丈尺、差查小抽、放單”。冊房書手負責“呈堂公文、兩京季報冊簿、行下牌票、書柬禮儀、修造廠署、補置家夥等項”。算書負責“大抽簰捆並一座小抽算明標數,發吏出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