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美對伊朗新製裁帶來的經營風險
國際
作者:李瑞華
新年伊始,美2013年度的國防授權法案如期在總統奧巴馬簽署後正式出台。這部長達600多頁的法案,沿襲了上一年度國防授權法案的做法,再次增加了對伊朗製裁的內容。2012年度法案隻在第1245條款涉及對伊製裁,2013年法案則有所不同,對伊製裁不僅單獨成章,同時還被冠以了伊朗自由和反擴散法的稱謂。這也是在過去兩年裏,美出台的第四個製裁伊朗的法案,美對伊製裁可謂用心,立法不可謂不高效。
對伊製裁主要內容
2013年法案進一步擴大了對伊能源、航運和造船行業的製裁,增加了與伊進行特定材料交易的製裁,還對2012年法案第1245條款等進行了修訂。法案大部分製裁措施將在180天後,即從2013年7月1日開始生效。主要內容包括:
——對伊能源、航運和造船行業進行製裁。該法案將伊能源、航運和造船業及港口運營者列為擴散關注實體,要求美總統阻止與伊能源、航運和造船業及港口運營相關的資產和交易,對向伊銷售、提供或轉讓與能源、航運和造船業及港口運營相關商品和服務的人或提供金融交易的外國金融機構進行製裁。
——對與伊進行特定材料的交易進行製裁。法案要求美總統對向伊銷售、提供或轉讓貴金屬、石墨、鋁和鋼的原料或半成品、煤和工業係統集成軟件的交易進行製裁。
——對向伊受製裁活動和個人提供保險和再保險者進行製裁。
法案要求美總統可以采取1996年製裁伊朗法中規定的5種或以上的製裁措施,包括:阻止在美管轄權內的資產和資產收益,不給予美簽證,禁止外國金融機構在美開立可支付賬戶或實施嚴格監管等。法案還授予總統可以對違反法案的人員給予行政或刑事處罰。
潛在的影響
與歐盟對伊製裁有所不同,美對伊製裁包含了境外管轄權的內容,也就是說,對違反美法案的第三國進行製裁。境外管轄權的影響,在2012年法案上體現得尤為突出。2012年法案授權美總統對購買伊石油或提供石油產品金融交易支持的國外金融機構進行製裁。美總統也可在確定某國已大幅減少從伊購買石油後,免除對該國的金融機構製裁。2012年法案頒布一年來,前不久伊官員首次公開表示,由於受到美、歐的製裁影響,近9個月來伊石油出口總量下降了40%。顯然,由於顧忌美境外管轄權的規定,許多國家明顯減少了從伊石油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