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瑞爾精密兵敗繳稅合法性(1 / 2)

瑞爾精密兵敗繳稅合法性

財經

作者:謝長豔

在企業計算、繳納所得稅的過程中,調增調減項目都不可避免,例如最常見的招待費,就屬於典型的調增項目,隻要涉及金額不足以影響到淨利潤水平,都不會引起發審委和市場的關注。但在2011年11月22日發審委第261次審核會議上,無錫市瑞爾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否決上市,主要原因便是該公司於2010年確認的一筆金額高達803.04萬元的股權激勵費用,不僅確認無據,而且還涉及偷逃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揮刀自宮”存隱情

根據該公司招股說明書披露“2010年7月,公司實際控製人之一徐雋棟將其持有的公司48萬元股權以1元/股的價格轉讓給高管持股公司卓新投資。鑒於2010年8月,外部股權投資者對公司增資價格為17.73元/股,公司對2010年7月的股權轉讓進行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一次性確認2010年度管理費用803.04萬元,相應增加資本公積803.04萬元。”

這與市場中頻繁出現的其他擬上市公司高管在上市低價增資或受讓股權所不同的是,其他公司都在盡可能“無視”實質上的股權激勵行為,不對相關業務進行費用結算,進而虛增當期利潤、涉嫌利潤操縱。而瑞爾精密卻不惜減少報告期內利潤,“一反常態”地主動計提了大額管理費用,看似利潤核算嚴謹、謹慎,無奈卻是聰明反被聰明誤。

因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股份支付”部分的相關規定,發生股權激勵費用的前提條件是企業作為股權激勵支付主體,無論是采用低價增發的股票支付形式,還是采用現金支付形式,都應當體現為原有股東的利益流失。對於非上市公司來說,采用股票支付的形式,新增入股價格應當低於當前淨資產金額,則會形成對原有股份賬麵減值的稀釋;而現金支付則更為直接地體現為費用支出。

但以瑞爾精密的案例來看,股權激勵實施主體為公司實際控製人,將其原有股票低價對外轉讓,而在這一過程中體現為原股東的個人損失,雖然低價轉讓的目的是代替公司支付服務,但客觀上與瑞爾精密並不直接相關,應視為原股東的個人行為。那麼對這個並非是瑞爾精密發生的事項,公司為此計提了超過800萬元股權激勵費用顯然是沒有根據的。

從上述分析不難看出,瑞爾精密本不應將這筆金額高達803.04萬元的公允價值差額計入到公司損益表中,那麼該公司又為何在上市前用這筆大額支出衝減當期利潤呢?在眾多上市公司進行利潤操縱虛增利潤的同時,瑞爾精密卻“揮刀自宮”虛減利潤,該公司不惜違背會計準則而采取這樣的行為目的又何在?看似不可思議的行為背後勢必隱藏著不可告人的秘密,而這一秘密則直接指向了企業所得稅。

遭偷稅質疑 上市流產

招股說明書“發行人技術情況”部分披露,瑞爾精密母公司前身瑞爾機械於2009年12月22日取得了相關部門聯合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為3年,目前仍在有效期內,則瑞爾精密公司在2010年度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從披露的母公司財務數據來看,2010年實現稅前利潤總額3321.43萬元,對應計提企業所得稅費用金額為583萬元,稅率為17.55%,相比理論金額498.21萬元(3321.43×15%)還多出84.7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