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乒乓球比賽規則之變化(1 / 1)

2001年乒乓球比賽規則之變化

乒乓球規則曾在1983,1987,1989,1991,1993,1995,1997,1999和2001年共修改過十次。在2001年國際乒聯理事會和大會上所做的修改涉及以下各條款。

2.1球台

2.1.2球台台麵不包括與台麵垂直的側麵。

2.5定義

2.5.2球處於比賽狀態:從有意識發球前,球靜止在不執拍手掌中的最後瞬間,到該回合被判得分或重發球,為球處於比賽狀態。

2.5.8阻擋:自對方最後一次擊球觸及本方台區後,如果在台麵上方或正向台麵方向運行的球,在沒有觸及本方台區,也未越過本方球台端線前,觸及到本方球員所穿或佩戴的任何物體,則視為阻擋。

2.11一局比賽

2.11.1在一局比賽中,先得11分者為勝方。11平後,先連續得兩分者為勝方。

2.12一場比賽

2.12.1一場比賽由得單數局組成。

2.13發球、接發球和方位的選擇

2.13.3在獲得兩分後,接發球方變為發球方,依此類推,直到該局比賽結束,或直至雙方比分為10平,或采用輪換發球法時,發球和接發球次序不變,但每人隻輪發一分球。

2.13.6在一局比賽中首先發球的一方,在該場比賽的下一局中應首先接發球,在雙打比賽的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5分後,接發球一方必須交換接發球次序。

2.13.7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賽的一方,在該場比賽的下一局應換到另一方位。在決勝局中,一方先得5分時,雙方應交換方位。

2.15輪換發球法

2.15.1除非雙方運動員都已獲得至少9分,如果一局比賽進行到10分鍾仍未結束,或在此之前任何時間應雙方運動員要求,應實行輪換發球法。

2.15.3輪換發球法一經實行,或者一局比賽進行了10分鍾,該場比賽剩餘的各局都將采用輪換發球法。

3.4.4間歇

3.4.4.1.1在一場比賽的局與局之間,間歇不得超過1分鍾。

3.4.4.1.2每局比賽開始後,每打完6分球,或決勝局交換方位時,可以有短暫的時間擦汗。

3.7.5分組循環賽

3.7.5.5在世界錦標賽,奧運會和國際公開錦標賽資格賽階段,參賽運動員根據抽簽分組,並盡可能使同一協會的運動員不在同一組,每組中每個運動員都有一個根據實力遞減的位置號。

3.7.5.6除非仲裁委員會有相反的規定,如果有一人獲得決賽階段比賽資格,應排在1號和2號選手之間,如果有2名選手獲得決賽階段比賽資格,則應排在2號和3號選手之間,依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