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稅及其技巧(1 / 3)

合理避稅及其技巧

從法律的觀點來看,避稅是法律權利與義務矛盾運動造成的經濟後果的表現,是納稅人在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前提下盡可能地降低納稅額以減輕公司負擔的財務活動,本章將對國內避稅進行理論與實踐分析。

企業合理避稅的可能性

1.避稅概念的界定

(1)避稅的概念

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合法的手段,在稅收法規的許可範圍內,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或手段,通過經營和財務活動的安排、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避稅與偷漏稅有著本質的區別,因後者是違法行為,當然要受到法律製裁。而避稅恰恰是在遵守稅法、依法納稅的前提下,百般努力地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如果政府對避稅產生和發展采取無能為力的態度,或者采取近乎疲軟的措施,往往加劇了納稅人對避稅嚐試的狂熱追求。由此可見,避稅現象的發生既與納稅人竭力增大自己利益的“經濟人”的本性有關,也與現行稅法的不完善和存有缺陷有關。

國際上有人將避稅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接受避稅,另一類是不可接受避稅,二者的劃分以是否違背法律意圖作為根據。可接受避稅是指與法律意圖相一致的避稅即大概念下的避稅。例如,當國家對咖啡課以重稅,某君用喝茶替代了喝咖啡;當國家對煙酒課以重稅,某君戒掉了煙酒。由於煙酒稅的立法意圖中包括抑製煙、酒消費的因素,所以戒掉煙、酒是與立法精神相一致的,這種逃避稅負的行為不在反避稅之列。不可接受避稅是指與法律意圖相悖的避稅即小概念下的避稅。例如,某人為了給其繼承人留下盡可能多的財富,設法通過各種手段分割其產業,並將產業轉化成不同類型的財產,以便在國家對其征收財產轉移稅之前達到避稅目的。由於財產轉移稅的立法精神是以收入和控製資產轉讓等方麵考慮的,所以這種避稅行為違背法律意圖,成為反避稅的目標。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可接受避稅與不可接受避稅之間可以相互轉化,甚至避稅與偷漏稅之間也可以相互轉化,因為它們所引出的經濟後果是一致,都導致國家財政收入減少,歪曲經濟活動公平,因而避稅概念是一個具有相當彈性的相對概念。

具體來說,國際上判斷避稅的標準通常有五條。

①動機標準。即根據納稅人經濟活動的安排的法律特征或其他特征,看其主要或部分目的是否在於減少或完全逃避納稅義務。納稅人的動機蘊含於納稅人的思想中,不易直接檢驗,但動機可以通過其行為、效果反映出來;可以通過分析納稅人對有關經濟事務的處理來間接地推斷其動機。

②人為狀態標準。即通過納稅人使用一種在表麵上遵守稅法而在實質上背離立法機關對之征稅的經濟或社會實際狀況來判定。也可以把人為狀態標準表述為缺乏“合理”或有說服力的經營目的或其他非積極目的。運用這一標準,需要完全從特定條款或法規條款中的意圖和目的來判定,盡管這些意圖和目的並非總是表現得十分清晰,但它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納稅人使稅法的目的和意識落空的企圖。

③受益標準。即從實行某種安排而減少的納稅額或獲得的其他稅收上的好處來判定。在一項稅收上的好處可能是一特定交易的唯一結果,與一項稅收上的好處是某一交易的主要的或僅是一部分結果之間,必須作出區別。受益標準的最大優點是其客觀性,便於觀察,但要發現正確的因果關係,分清受益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通常又是很困難的。

④規則標準。即依據稅收法規中的特殊規則來判定。但通常情況下,判定是否避稅的權力基本落在稅務當局的手中,有時它們完全可以自由處置,而不依據什麼準則。一個典型的例子是,在美國的1970年所得稅和公司稅法第482節中,包含了針對公司遷移出境的規則。法令中沒有具體包含製定公司遷移出境的稅收動因和非稅收動因的標準,而是規定納稅人必須到財政部辦理手續。財政部可以宣布什麼是避稅行為,由此可以拒絕公司遷移出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