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理避稅的方法與案例分析(1 / 3)

企業合理避稅的方法與案例分析

避稅就是指納稅人通過各種方式或途徑利用合理,至少是不違法的方法或手段,來減輕納稅義務的行為。目前,稅收的征納行為已經深入到社會再生產的各個環節、社會生產經營的各個方麵,並逐漸進入到每一個人的生活領域。在西方國家就流傳著這樣一句話:死亡和納稅對一個人來說,是不可避免的。既然如此,納稅問題也就難以回避,同時,納稅畢竟是一個人所得或財產占有的一種喪失,也是一種犧牲,那麼如何使這種“犧牲”最小,就是每一個納稅者首要關心的問題。這裏的關鍵就是要尋求一定的方法,來減少納稅的損失,減輕納稅義務。

1.費用分配避稅法及案例

(1)固定資產折舊與稅收規避計提折舊是對公司固定資產予以補償的基本途徑,沒有折舊的提取,公司的簡單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都不可能實現。折舊費是固定資產折耗反映到產品成本中的一種表現形式,構成了產品成本費用的重要組成部分。計提的折舊費用的高低,直接關係到產品成本的大小、利潤的高低和納稅額的多少。因此如何來計提折舊,並使其能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就成為經營者必須要考慮的問題。

固定資產費用計提被稱之為固定資產折舊。從理論上講折舊隻不過是一種人為的成本分攤辦法。我們不可能準確的計算出固定資產在每個生產過程中的貢獻到底有多大,而又不能不考慮固定資產的更新、技術改造等,同時我們也要正確核算出每一生產周期的成本、費用、盈餘及賦稅水平。依據目前的財務會計製度的規定,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主要根據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固定資產的估計殘值以及固定資產的估計使用年限。這幾項因素決定了應提的折舊總額和在多長時間內分攤全部折舊額,至於每期攤入費用的金額,則由所采用的折舊方法決定。由於每期攤入費用直接影響每期成本進而影響利潤的大小,因此,不同的折舊方法也將對各期的課稅數額產生直接影響。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一是由於折舊費用提取比例和期限不同決定了所得稅課征多寡和課征時期;二是由於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需要分期攤銷將對各期課征的流轉稅產生影響。

(2)利用記賬彙率進行避稅

在對外開放的經濟環境裏,涉外公司和從事進出口貿易的企業或公司往往在進貨和銷貨時運用不同的幣種進行計價,這對稅收分配具有重要的影響。下麵就幾種情況分別予以介紹:

①按不同貨幣分別設賬,或以一種貨幣為記賬本位,他種貨幣折合記賬。進銷貨采用同一幣種的,隻要在年底合並損益表時對彙兌損益調整好,對稅收沒有大的影響。

②按不同貨幣分別設賬,但進銷貨不同一幣種,對所得稅的影響,稅法已明確允許年底將彙兌損益列入當期損益,可以解決。但對增值稅、營業稅的影響很大。

③以一種貨幣為記賬本位,他種貨幣折全記賬,但進銷貨不同一幣種的,對流轉稅有很大影響。選擇正確、恰當的記賬彙率,能夠成功地減輕納稅義務。

(3)費用分配法避稅案例

利用費用分配法擴大或縮小公司成本,影響公司納稅水平的關鍵是在費用攤入成本時怎樣使其實現最大攤入。

2.轉讓定價法及案例

(1)轉讓定價法的內容

轉讓定價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有經濟利益聯係的經濟實體為共同獲得更多利潤而在銷售活動中進行的價格轉讓(即以高於或低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進行的交易)。它普遍運用於母子公司,總公司與分公司及有經濟利益聯係的其他公司。這種價格的製定一般不決定於市場供求,而隻服從於公司整體利潤的要求。

轉讓定價的作用有以下四個方麵。

①可以避免或者拖延繳納公司所得稅。轉讓定價使價格轉出方和接受方在實際稅負水平方麵趨緩、消失。因為絕大多數國家公司所得稅稅率實行超額累進製,收入越多,稅負越重。而轉讓定價可以通過價格讓渡,降低應稅所得額,使公司收入降低到適用稅率的檔次上。

②減少從價計征的關稅。當兩個或兩個以上有經濟聯係的實體有一方或多方發生進出口行為時,利用相互間特有的聯係,通過分倉、拆裝、增減批量等方式使實納關稅減少。

③集團公司通過轉讓定價實現稅負最小。集團公司(特別是跨國集團公司)通過利用高稅區與低稅區的稅收差異,躲避高稅區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壓迫,在稅收上避重就輕,達到稅負最小。

④轉讓定價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逃避外彙管製的束縛。在一些國家,外彙管製十分嚴格,轉讓定價在不同國度之間進行,外彙管製就會減效或失效。因為轉讓定價可以起到貨幣轉讓的效果。甲國企業向乙國企業轉讓產品或勞務時,意味著它將得到乙國的貨幣收入。如果甲國實行外彙管製,則甲國企業就可利用轉讓定價進行反控製。

轉讓定價主要方法包括以下幾種:

①以內部成本為基礎進行價格轉讓。

②以所購產品的實際成本定價,簡稱為實體成本法。

③按預先規定的假設成本定價,簡稱為標準成本法。標準成本是當有效使用勞動和材料時,應當符合一種給定量的產品單位成本。它常常是通過確定在一個管理完善的工廠中投入產出比率的管理研究確定的。使用實際全部生產能力,並對維修和意外停工時間作出規定,這是製定標準成本的常見方法。

以成本為基礎的轉讓定價必須使轉讓方和接受方明了轉讓價格的意圖和利益關係所在。否則,以產品成本為基礎的轉讓定價就會造成利潤衝突,最終導致轉讓定價失效。

④以市場為基礎轉讓定價。

第一使用外部交易的市場價格,又稱為外部以市場為基礎的價格。

第二為包括間接費用和利潤在完全成本上加一筆加價,又稱為成本加價。

當一個買主能夠選擇賣主時,市場價格是可為雙方接受的價格。在市場上,買賣雙方都有權尋找最佳選擇。當交易是由買賣雙方協商解決時,價格不再由市場決定,而由買賣雙方討價還價確定。無論是前者還是後者,外部交易的市場價格總是作為基礎發揮作用的。

當產品經銷單位作為一個獨立的實體時,代替使用外部交易價格作為確定轉讓定價基礎的方法是在轉讓貨物的成本上加上一筆加價,加價包括間接費用和利潤。成本加價法通常在以下三種情況下采用:

第一,當交易的貨物為市場上無法得到的特殊產品時;

第二,當銷售利潤中心不對外銷售某種產品時(因為對外銷售就會確定一種市場);

第三,當外界供應商雖有能力生產某種產品但卻不生產時。

此時,當內部和外部交易特點之間的差異與產量和產品差異相關,而且差異大得使以市場為基礎的轉讓定價成為不可能時,也可以使用成本加價法。

確定加價程序的常見方法是:

兩個經濟實體(利潤中心)之間達到最終分享產品銷售利潤的某些協議;

規定一項固定的百分比;

像產品經銷商對外銷售同類產品那樣,由一項加價產生相同的毛利潤;

一項加價產生的毛利潤相當於公司的毛利潤平均水平。

從以上轉讓定價的兩種基本方式中不難發現,它們都是在以市場為基礎確定對內、對外交易的產品價格,這種方法在國際上被稱為雙重定價。雙重定價可以有效地滿足買賣雙方的需要,它既能保護獨立經濟實體對外的經濟利益,又能使有經濟利益聯係的經濟實體之間互不損害相互利益,故為越來越多的公司所采用。

(2)轉讓定價的運用

轉讓定價方法主要是通過關聯企業不合營業常規的交易形式避稅。關聯企業(公司)主要是指具有直接或間接控製和被控製的法律關係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公司)。這種控製與被控製的法律關係主要體現於參股,因為參股的比例決定參與管理與控製的程度。關聯企業之間之所以廣泛運用轉讓定價方法,是因為任何一個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及買賣雙方均有權力根據自身的需要確定所生產和經營產品的價格標準,隻要買賣雙方是自願的,別人就無權幹涉,這是一種合法行為。

關聯企業之間轉讓定價的手段很多,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①關聯企業間商品交易采取壓低定價的策略,使企業應納的流轉稅變為利潤而轉移,進行避稅。例如,某橡膠企業是執行高稅率產品企業,為減輕產品的稅負,將自製半成品以低價賣給了執行較低產品稅的聯營企業,雖然減少了本企業的銷售收入,卻使聯營廠多得了利潤,企業從中反而多得聯營利潤,從而實現了減輕稅負的目的。

②關聯企業間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價的策略,轉移收入,實現避稅。有些實行高稅率增值稅的企業,在向其低稅負的關聯企業購進產品時,有意抬高進貨價格,將利潤轉移給關聯企業。這樣既可以增加本企業增值稅扣稅額,減輕增值稅負,又可以降低所得稅負。然後,從低稅負的關聯企業多留的企業留利中多獲一部分。

③關聯企業間采取無償借款或支付預付款的方式,轉移利息負擔,以實現避稅目的。有些資金比較寬裕或貸款來源較暢的企業,由於其稅負相對較重,往往采用無償借款或支付預付款的方式給其關聯企業使用,這樣,這部分資金所支付的利息全部由提供資金的企業負擔,增加了成本,減少了所得稅負。

④關聯企業間勞務提供采取不計報酬或不合常規計收報酬的方式,轉移收入避稅。例如,某些企業在向其關聯企業提供銷售、管理或其他勞務時,不按常規計收報酬,采取要麼不收,要麼多收,要麼少收的策略相互轉移收入進行避稅,當對哪一方有利時就向哪一方轉移。當前尤為突出的是某些國有企業的富餘人員大量從事廠辦經濟或第三產業,但工資報酬仍由原企業支付,減輕了原企業所得稅負,增加了新辦企業的利潤。

⑤關聯企業間通過有形資產的轉讓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規的價格轉移利潤進行避稅。有些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將更新閑置的固定資產以不合常規的低價銷售或處理給某些關聯企業(主要是鄉鎮企業和個體、私營企業),其損失部分由企業成本負擔,減輕了所得稅負,然後,再從中獲取個人和集體的好處。

⑥關聯企業間通過無形資產的轉移和使用,采用不計報酬或不合常規價格,轉移收入,實現避稅。有些國有企業將本企業的生產配方、生產工藝技術、商標和特許權無償或低價提供給一些關聯企業(主要是鄉鎮企業),其報酬不通過技術轉讓收入核算,而是從對方的企業留利中獲取好處。這樣既減少了稅收,又可為企業解決福利及其他方麵的需要。

總之,關聯公司可采用各種辦法,控製轉讓定價,轉移利潤,造成盈利的企業不一定盈利,虧損企業並不一定虧損的假象。

現在我國的許多外商投資企業都大範圍地運用轉讓定價法,將利潤轉移出去,以達到躲避我國稅收的目的。例如,中外合資八達電子塑料工藝公司,它主要生產兒童玩具車,除產品包裝用品外,其餘材料如電子原器件,小馬達等材料均為進口。產品97%外銷,進口材料和產品外銷均由外方香港宏遠公司負責,生產的兒童玩具車平均單位成本21.50元,平均售價16.50元,單位成本高出售價5.0元,該公司開業投產以來年年虧損,而企業規模年年擴大,第三年公司注冊資本的75萬元增加了一倍。這樣,該公司將所得移至香港,避免了我國稅收。而香港又是一個天然避稅港,它實行的稅收管轄權為收入來源地管轄權,隻對來自香港境內的所得征收,對來自中國的所得即可免除征稅。八達公司采用這種手段達到了全麵避稅的目的。又例如,設在我國的某合資公司為了利用香港少征所得稅,免征財產稅,以及不征資本利得稅等優惠,在香港設立子公司。母公司把成本1000萬美元,原應按1400萬元美元作價的一批貨物,壓低按1100萬美元作價,銷售給香港子公司,子公司以1500萬美元的價格出售該批貨物。經比較可以發現,壓價前後母子公司實際負擔的稅款不同。

母公司應承擔的所得稅:(1400-1000)×33%=132(萬美元)

子公司應承擔的所得稅(香港公司所得稅率為大陸的一半):(1500-1400)×16.5%=16.5(萬美元)

母子公司總稅款為:132+16.5=148.5(萬美元)

壓低轉讓定價後,母子公司實際負擔的稅款。

母公司應承擔的所得稅:(1100-1000)×33%=33(萬美元)

子公司應承擔的所得稅:(1500-1100)×16.5%=66(萬美元)

母子公司總稅款為:33+66=99(萬美元)

轉讓定價前後相比,總稅負減少額為:148.5-99=49.5(萬美元)

同時,隻要香港子公司暫時不把母公司應得的股息彙出,母公司的避稅目的就達到了。接著,香港子公司用該部分所得在香港購置房地產,供公司營業使用,又可免除財產稅。將來等到這批財產賣出後,還能夠避掉出售這些財產利益應繳納的資本利得稅。

再如,北京某一物資生產企業鴻遠公司,專門製造防盜門,1999年產量10000個,每個成本300元,加工利潤150元,商業利潤60元。該公司在全國各地有8個銷售分公司,專門負責出售該企業生產的防盜門。這8個銷售分公司分別獨立經營、獨立核算。1999年鴻遠公司生產的防盜門全部售出,試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分析鴻遠公司與各銷售分公司的所得稅額及利潤水平?(假定各銷售分公司獲利水平相同。)

注:現行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率為33%;但應納稅所得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計算稅額;應納稅所得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計算稅額。

鴻遠公司的利潤水平為:

150×10000=1500000(元)

各銷售分公司的平均利潤為:

60×10000÷8=75000(元)

鴻遠公司應納稅額:

1500000×33%=495000(元)

各銷售分公司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