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紅寺堡區社會糾紛及解決機製(2)(1 / 3)

二、人民檢察院對糾紛的解決

(一)延伸服務職能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紅寺堡區檢察院積極主動抓好各項工作製度的建設和落實,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該院成立以控申部門為主,各業務部門配合的化解矛盾糾紛工作機製,每天由一名領導帶班,一名控申幹警和一名其他業務部門幹警值班,進行群眾接訪,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保持檢令暢通。為進一步暢通信訪渠道、方便群眾提出訴求,該院陽光檢察法律服務大廳為檢察機關與人民群眾之間架起一座溝通交流平台,全麵暢通信訪渠道,化解矛盾糾紛。通過“檢調對接”,在保證辦案質量的前提下,化解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促成了刑事和解,確保案結事了不留“後遺症”,做好化解社會矛盾的“減壓閥”,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紅寺堡區檢察院確立了以明確責任為目的的首辦責任製,把問題解決在首次辦理環節,解決在基層。通過下訪巡訪、在檢察工作聯係點開展接訪,向人民群眾宣傳法律法規,現場解答群眾提出的問題,疏導化解矛盾;確保把問題和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發揮檢察工作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的作用。專人全天候接聽12309檢察服務熱線,對群眾谘詢的有關問題,及時予以答複,為群眾釋疑解惑,提供法律服務。根據熱線反映的問題定期進行梳理分析,從中發現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民生問題和社情輿論動向,了解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

對於涉檢信訪案件,該院落實首辦責任製,要求“責任到人”“責任到位”“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通過明確首辦責任人,嚴格責任、負責到底,避免部門之間的相互推諉,要求各責任人、責任部門將信訪案件解決在初發環節,解決在首次辦理環節,解決在當地,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對初信訪案件高度重視,依法妥善解決群眾合理合法訴求,及時就地化解,嚴防因初信訪處理不及時、不妥當演化成重信重訪、赴銀進京上訪甚至群體性事件和個人極端事件。對不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案件認真負責,為其指明應去的地方。這樣既減少了百姓的訴累,又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紅寺堡區人民檢察院將實現移民群眾幸福平安生活放在檢察工作的突出位置來抓。例如,南川鄉西源村屬回漢雜居村,共有村民276戶1050人。2010年下半年,經村委會與水利等部門協調聯係,為村民通上了自來水,但因管理上出現了問題,導致村民喝水陷入了困境。該村檢察工作聯絡員將這一民生信息及時上報到檢察院。院領導當即派出相關負責人深入一線調查核實,並協同村幹部及村民代表挨家逐戶做工作,催繳水費,讓吃水難這一群眾最關心、最直接的問題得到了有效解決。2011年10月30日上午,紅寺堡區太陽山鎮周新村彭陽組的20餘名村民欲到上級政府越級上訪,反映該村23名農民至今用不上電的問題,聲稱4年多來他們已經多人不下10餘次向各級政府部門反映,但始終未能得到解決。檢察工作聯絡員楊生虎同誌聞訊後及時進行勸阻。檢察院立即與紅寺堡區供電局聯係,並同時安排幹警會同紅寺堡區沙泉供電所所長等人一同前往該村雙休日現場辦公。經查看現場、調查走訪群眾後,供電部門當場表態:埋設9根電線杆,安裝6個配套電表箱解決這23戶村民的用電問題。

2012年1月31日,該院與紅寺堡區殘聯聯合開展了農村殘疾人調查統計及送溫暖活動。由檢察工作聯絡員根據農村實際,調查統計尚未登記發證的殘疾人信息並上報,區殘聯及時開通辦證、發證“綠色通道”,為殘疾人辦理殘疾證提供全程服務。確保不漏掉任何一個殘疾人,使他們對國家和社會提供的各種保障和服務能夠“應享盡享”。

紅寺堡區人民檢察院還著力打造新農村文明鄉風,開展駐村法治輔導員等活動。該院選派檢察官到各村鎮擔任駐村法治輔導員。主要承擔法律谘詢、法律援助服務、法製宣傳講座、“陽光村務”活動開展情況監督、鄉鎮司法所人員、人民調解員培訓教育及規範引導等10項工作任務。自法律進村活動開展以來,共舉辦法律知識專題講座20餘場次,散發各種法律法規宣傳材料20000餘份,辦板報12期,受教育群眾達12000餘人次,成功調解各種矛盾糾紛20餘起,調解率高達95%以上。

2012年,為深入貫徹落實區委大力發展慈善產業的重大工作部署,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服務社會大局、服務經濟發展的職能,努力為招商引資和弘德工業園區建設營造風清氣正的發展環境,日前,我院結合紅寺堡生態移民區實際統攬各項檢察工作,深化服務意識,出台了《關於為招商引資和弘德工業園區建設服務的十項措施》,為創建良好的投資環境和法治環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檢察聯絡員製度建設

為了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和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進一步做好檢察機關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工作,加強對檢察工作聯絡員科學有效管理,檢察院出台了《吳忠市紅寺堡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工作聯絡員工作製度》。主要內容包括檢察工作聯絡員的工作要求、組織領導、選任條件、工作職責、紀律要求和考核獎懲等。院內成立檢察工作聯絡員領導小組,由檢察長任組長,各黨組成員為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統一管理和監督考核檢察工作聯絡員的日常工作。

檢察工作聯絡員的主要工作職責是協助檢察機關開展法律法規、政策政令宣傳;及時了解社情民意;快速調處矛盾糾紛;勸阻非法群體上訪;監督公正執法等,具體可細化為以下六項工作職責:一是積極協助檢察機關開展法製宣傳教育工作、化解矛盾糾紛,協助人民調解員做好調解工作。二是積極監督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等情況。三是積極反映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職務犯罪及侵權案件等線索。四是及時收集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刑事申訴和各類民商事申訴案件線索。五是積極搜集並反映所在村群眾的各種民生訴求,預防本村各種群體性上訪事件的發生。六是完成檢察機關安排部署或委托辦法的其他事項。

檢察聯絡員的具體做法是通過在農村地方上設立檢察室,檢察聯絡員收集信息,從而解決民生、民事糾紛等的問題。首先由檢察員收集信息,然後再上報檢察院,檢察院通過分析信息再分流解決或提出建議,最終使問題得到解決。這也是糾紛解決機製的發展趨勢,通過把檢察員結合起來建立一個人民社團,由政府出資進行培訓,從而培養出能夠解決社會糾紛、提高公眾覺悟並引導公眾管理社會的社會團體。相對於政府的強製管理,人民大眾自己監督管理自己,會取得更好的效果,既發揮了人民大眾的力量,同時還減輕了政府的壓力,國家的負擔。

截至2011年10月10日,該院在紅寺堡區所屬的4個鎮57個行政村和2個社區聘請了60名檢察工作聯絡員,實現了檢察工作在農村和社區的“全覆蓋”。該院根據收到的各類民生信息建成了完整的信息庫。這些信息內容涉及舉報“村官”職務犯罪案件線索;民事申訴類案件線索3件;農村困難戶、殘疾人享受不到低保;60歲以上老人享受不到養老保險;渠係老化、村道不通;土地鹽堿化、房屋成危房;農民用不上電、喝不到自來水、補貼款項、救災救濟糧油不能及時發放等諸多民生問題和訴求510餘條(約占信息總量的95%)。該院現在已經將群眾反映的訴求信息進行了認真登記、分類整理。除個別問題積極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外,剩餘部分編印《檢察民生信息》內參。

檢察聯絡員架起了檢察機關與人民群眾“零距離”聯係的橋梁。聯絡員通過發揮模範帶頭作用,大膽建議,盡職盡責,切實反映群眾呼聲,積極協助檢察機關深入開展法製宣傳教育、服務民生、維穩保安等活動,促進轄區社會和諧穩定。聯絡員製度有利於檢察工作向基層鄉鎮延伸,將有效彌補檢察工作服務基層“腿短”的缺陷,有效解決鄉(鎮)村兩級存在監督盲點和誤區等問題;有利於把檢察工作服務科學發展的陣地前移,切實做到檢察工作聯係在基層、調處案件在基層、化解矛盾在基層,從而最大限度地實現“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

需要指出的是,檢察聯絡員工作也存在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包括:

第一,信息分流轉辦問題。聯絡員所反映的問題和提供的民生信息,絕大部分都不屬於檢察院的管轄範圍。如沒拉上電、沒通上自來水、村道和渠道老化等問題等,可以分流轉辦,交給有關機關和部門去解決。可又存在沒有預算、沒有資金、沒有項目款等問題。另外,信息較為龐雜,辦理起來很困難。

第二,經費保障問題。開展聯絡員工作,需要經費支持。該院已經在這項工作中花費了約10萬元。聯絡員們認為沒有利益方麵的重視不夠。由於經費得不到保障,此項工作的深入有效地開展也受到影響。如果有充足的經費保障,大家都能得到既得利益,這項工作3~5年沒問題。如果缺乏經費保障,必定會是曇花一現。

第三,聯絡員工作的最終走向問題。雖然目前聯絡員的工作已經有效開展起來,但這些人的最終走向還需要妥善處理。如果聯絡員看不到預期利益走向,看不到美好的發展前景,這項工作都將是一時的、短暫的“繁榮”。該院正在考慮把聯絡員工作推向社會,擬成立民間社團,掛名“紅寺堡區民間維權協會或中心”。經注冊、登記、批準,成立社會團體。擬建議由政府出資,保證協會基本人員的工資,讓他們發揮更大的作用。檢察機關暫時負責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

第四節 行政機關對糾紛的解決

一、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紅寺堡區特殊的區情決定了紅寺堡區矛盾糾紛多而複雜,因而需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特別是調解組織的建設。人民調解工作向專業化、職業化方向發展是全國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大趨勢。經過10多年的建設,目前人民調解工作成為紅寺堡區的一張名片。廣大人民調解員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糾紛,為紅寺堡區廣大移民群眾的脫貧致富和全區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做出了積極的貢獻,得到了各級黨委、政府的肯定,同時也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好評。為徹底解決困擾人民調解工作組織機構不健全,體製機製中沒有活力的難題,司法局大力扶持法律專業知識人員從事職業化人民調解工作,進一步規範個人人民調解室業務工作,以確保人民調解工作向專業化、職業化方向健康發展,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麵:

第一,人民調解員的職業化。即讓優秀的人民調解員脫離日常農業生產,騰出身子專職從事人民調解工作,充分發揮其自身特長。其原因主要是,絕大部分人民調解員由於缺乏係統的文化和法律知識,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工作要求水平和麵對諸如人身損害、醫患、勞務與合同等新型矛盾糾紛,傳統的經驗、方式、技術難以適應。特別是當前市場經濟環境下,人人都為發家致富的社會背景下,仍然依靠廣大人民調解員去免費、義務地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明顯與現實不相符,他們隻能是顧得上了調、顧不上了不調,而且調得多與調得少一個樣,調得好與調得差一個樣,特別是他們十分有限的經濟條件很難承受日益增長的矛盾糾紛量及化解矛盾糾紛的成本。調解工作室聘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大中專學生、退休的法官和檢察官、法律工作者、教師、醫生等,徹底解決長期困擾人民調解員調解業務能力水平低下、社會公信力不高的難題。司法局每季度組織培訓調委會主任一次,司法所堅持月度例會培訓,努力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業務知識水平。湧現出了馬智慧、孫孝成等一大批不計個人得失,以群眾利益為先的優秀人民調解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