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兩名同事去給當事人做筆錄。 做完後,當事人問:“二位警官姓什麼呀?” 一同事答:“姓鄭。” 另一同事答:“姓付。” 後來當事人到單位督察投訴:“兩位警官工作態度不嚴肅,一個說姓正一個說姓副。” 督察隊長帶當事人到警務公開欄,指著同事的照片說:“是他倆不,仔細看看,他倆確實一個姓鄭,叫鄭某某;一個姓付,叫付某某。” 當事人巨汗,當即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