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結構性減稅,推進小微企業發展
經濟研究
作者:韋霞
【摘要】小微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成本高、稅負重等諸多問題仍然阻礙著小微企業的發展。目前,正在推行的結構性減稅有助於小微企業緩解上述問題。本文對涉及小微企業的主要減稅政策進行了梳理,總結出小微企業減稅政策在實行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應的建議,以完善結構性減稅政策,更好地推動小微企業發展。
【關鍵詞】結構性減稅 小微企業 稅負 建議
2008年12月初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首次提出 “結構性減稅”一詞,即一種“有增有減,結構性調整”的稅製改革方式。結構性減稅強調的是為了特定目標而針對特定群體、特定稅種來削減稅負水平,實行的是小劑量、小幅度的稅負水平消減,旨在從量上削減稅負水平。
一、結構性減稅的主要政策及實施效果
(一)主要政策
(1)營改增。2012年1月1日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在上海率先開展營改增試點;2013年8月1日,交通運輸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在全國推開;2014年1月1日起,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納入營改增試點;2014年6月1日起,電信業納入了營改增試點。“營改增”將繳納營業稅的應稅項目改為繳納增值稅,可以避免產業鏈的重複征稅,降低小微企業稅負。
(2)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征收,以及減半征稅政策。應納稅所得額方麵,我國對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實現了“四連跳”:從2010年開始,對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2012年,減半征收的年應納稅所得額擴大為6萬元以下;2014年1月1日,擴大為10萬元以下;2015年2月25日,再次擴大為20萬元以下。企業範圍方麵,由查賬征收拓寬到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管理方麵,由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轉變為備案製。
(3)暫免增值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為扶持小微企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型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2014年10月,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力度,該標準提高到3萬元,並且擴大到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4)小微企業其他優惠政策。2014年12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一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二是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實施效果
從上述優惠政策可看出,我國政府對小微企業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國家一係列稅收利好政策的出台,收獲了小微企業千金不換的口碑,給小微企業的發展帶來了實質性的利好。據統計,2014年,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戶數為246萬戶,合計減免稅款101億元,優惠政策受益麵達90%;享受小微企業減免“兩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約2200萬戶,其中減免增值稅307億元、營業稅204億元,合計減免稅額511億元。三個稅種合計,2014年小微企業一共減免稅款612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