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章 舊事重提(2)(1 / 2)

“他還在林家港辦事處,具體情況我也不清楚。”對於這些敏感話題,龔仲當然不敢多說什麼,隻是簡單地回答方老處長道。

“你被他害慘了。要不是他,你現在肯定不是這個樣子,早就上了一個台階了。”方老處長有些同情也有些惋惜地說道。

“這都是一個人的命吧!隻怪我命苦,遇上了這樣的事,是我命中注定有這一劫。”龔仲有些無奈地說道。

對於樹大明等人搞出來的“黑山事件”,嚴格來說與龔仲沒有任何關係。

但為什麼龔仲卻又脫不了關係,被江南局黨組責怪這麼多年,以至於還取消了他這幾年的處級領導幹部競爭上崗資格,至今都沒有一個合理的解釋。就是後來隨著司法機關的介入,以前一些各種各樣的說法慢慢浮出水平時,以趙一局長為首的江南局黨組,也不願意根據事實真相還龔仲一個清白。

龔仲無辜地絞入這起案件中,就是因為他有二次“接觸”了這起案件。

第一次就是樹大明在實施這起事情前,將當時正氣物業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兼任會計方麗紅,還有機關後勤保障中心辦公室主任龔仲,叫到他的辦公室說道:“現在物業公司賬戶上有幾百元,放在那裏不能產生任何效益。現在有一個機會,就是物業公司在黑山建設銀行開一個賬戶,三個月不動用,除了正常銀行利息外,還可多得三十萬元利息。你們倆人的愛人都是銀行的,你們去了解一下這樣做有沒有風險。”

第二天早晨一上班,龔仲就找到樹大明主任的辦公室,將昨天晚上去自己愛人商量的意見告訴他:“這樣做肯定有風險。樹主任,你想一想,資金存在我們物業公司的銀行賬戶上,與對方有什麼關係?對方憑什麼多給我們三十萬元利息?事情沒有這樣簡單,一定要慎重考慮,我感覺做不得!”

由於龔仲不負責物業公司的財務管理,也不知道樹大明所說的“機會”的具體情況,他隻是以一個旁人的身份,善意提醒樹大明主任。

至於方麗紅是怎麼回答樹大明主任的,龔仲就不知道了。

但後來案情暴露出來後,江南局幹部職工包括龔仲才知道,在龔仲提醒並明確反對這個“機會”的一周內,樹大明就與方建軍、方麗紅三人,背著江南局所有人員,當然也包括龔仲在內,以最快的速度去黑山建行,以物業公司的名義開了一個銀行賬戶,將五百萬元資金從江南市轉到了黑山市物業公司的銀行賬戶上。

這就是龔仲第一次“接觸”“黑山事件”的全部經過。

龔仲以前負責物業公司的財務管理,但在此事發生前一個多月,樹大明主任在機關後勤保障中心科以上幹部會議上,決定龔仲不再負責物業公司的財務管理,物業公司的財務管理由會計方麗紅全麵負責。

因此,從工作職責上來說,物業公司財務與龔仲沒有任何關係,龔仲沒有任何權力幹預物業公司財務管理的權力。而且樹大明要龔仲了解能不能做時,並沒有多說這個好“機會”任何具體情況。

後來案情暴露時,樹大明他們三人就以這次機會為借口,說“黑山事件”是他們四個人一起商量辦的,做之前一起統一了意見。

而且江南局黨組書記趙一局長也以此次事件為依據,把龔仲“當事人”的身份改套上了“知情不報”的帽子。他們一致認為,如果當時樹大明要龔仲了解那個機會有沒有風險時,龔仲向江南局黨組報告了,樹大明他們就沒有辦法搞出“黑山事件”了,正氣物業公司也就不會麵臨損失幾百元的風險了。

這真的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龔仲根本不知道樹大明他們會去實施這個機會,也不知道這個機會的對方是誰,他們是怎麼聯係上的,具體怎麼操作。

樹大明沒有說,龔仲限於身份當然不會問。而且龔仲還是根據自己的見識與理解,提醒了樹大明其中存在的風險,明確提出了自己的反對意見。

如果樹大明問龔仲這個所謂的機會能不能做,就視為是與他一起商量了,那古代“莫須有”的故事真的又要在今天重現了。

至於以趙一局長為首的江南正氣管理局黨組,後來給龔仲套上的“知情不報”的帽子,不但與事實真相不符,與製度規定不符,更與組織原則不符,與實際做法不符。

在沒有真憑實據的情況下,在沒有發現問題的情況下,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龔仲總不能捕風捉影,僅憑樹大明的一個說法會就去報告吧?

更何況還是越級報告,還是報告自己領導的事情?

在機關裏做人做事,是要嚴格遵守組織程序的,也有很多習慣性的規則是不能違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