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試圖將企業的商業秘密移植到自己的菜園裏開花結果,其想法也太天真了:商業秘密是企業的無形財產,豈能讓你據為己有?工廠裏的一個螺釘一塊木板尚且不能讓人隨意拿走,更何況是事關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商業秘密! 中國法律以一樁樁案例告訴那些覬覦他人商業秘密者:暗渡陳倉,此路不通!
二、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緊急追捕:涉密竊賊哪裏逃
1994年10月25日,三份逮捕令從廣東省惠州市公安局同時發出。 這三份逮捕令非同尋常: 這是國內首次以高檢令字(1994) 26號文為法律依據發出的逮捕令; 這是國內首次以無形資產評估結果為犯罪情節事實依據發出的逮捕令;
這是國內首次以刑法保護知識產權發出的逮捕令。
1994年5月20日上午8時許,惠州市公安局內保科接到惠州市電子通信工業總公司保衛科的報案電話:該公司所屬雲天集團的TCL皇牌電信有限公司(簡稱皇牌公司)研製的一台HW1868P/TSD15頻道無繩按鍵電話樣機和大量技術資料被盜,同時,應聘在工程部擔任研製樣機外圍技術工作的青年技術人員夏××、易××也不辭而別。
皇牌公司是惠州市生產電信設備的大型企業,15頻道無繩按鍵電話是其填補國內空白參與市場競爭的拳頭產品,技術含量高、利潤率大,市場前景可觀。公安局立即意識到這是一宗盜竊技術成果、侵犯商業秘密的重大案件,判定兩位技術人員有盜竊的重大嫌疑,便迅速派出偵察骨幹在全市查找。 兩天兩夜過去了,夏、易二人卻蹤影全無。 協助破案的皇牌公司保衛人員向公安人員提供了一條重要線索:這年3月,一名叫劉××的碩士曾來工程部應聘,參與樣機的研製工作,半月後辭職到珠海市東大集團公司謀職。該公司也生產電話機。夏、易與劉過往甚密,三人是否是合夥同謀呢?公安人員覺得這是一條重要線索,立即將破案組派往珠海調查。
5月23日下午,四名公安人員和皇牌公司有關負責人一道奔赴珠海。當晚即行偵察,發現東大集團公司下屬一公司生產電話機。
24日上午,公安人員在這家公司發現了夏、易二人,當即將其擒獲。在招待所夏、易的房內,公安人員繳獲了失竊的樣機和一個密碼箱,密碼箱內裝有15頻道無繩按鍵電話機的473張技術資料、材料料單及一袋元件,劉××盜用皇牌公司的電路板和元件拚製的一台15頻道無繩按鍵電話機也被繳獲。
夏、易交代,他們是受劉指使盜竊樣機及資料的。三人打算將該技術作股與家公司共同開發生產,以獲取每年20萬~30萬元的紅利。另外,劉××還準備把技術賣給江蘇一電話生產廠家。
公安人員繼續在招待所埋伏,守候劉××。下午1時半,破案組在招待所將劉××擒住。
據廣州市奧高資產評估公司對該電話生產技術進行資產評估,其價值為人民幣688萬元。
雖不能說劉、夏、易三人等同於盜竊了688萬元的實際價值,但這足以說明其犯罪情節的嚴重性。因此,惠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以犯有盜竊罪將他們三人逮捕。
竊密就是竊財產
采取秘密形式侵犯、占有他人有形財產,是一種古老的侵權方式。在現代科技飛速發展、人類邁入計算機時代後,侵權方式則變得更加複雜而隱蔽。利用智能化方式對無形財產侵犯、占有,無疑是一種新的侵權行為。而被侵犯和占有最多的無形財產便是商業秘密。
即然是企業的無形財產,那麼竊取商業秘密自然也就是竊取企業的財產。在某種程度上,這種財產價值更高。竊取一噸鋼材幾千元,竊取一台機器或許價值幾萬幾十萬元,而一項商業秘密,卻往往價值數十萬數百萬元之多。更重要的是,竊取一般的財物損失的隻是這種財物,而竊取一項商業秘密給企業造成的更大損失則是喪失了企業的壟斷地位與競爭優勢,甚至可以將此企業置於死地。因此,竊取商業秘密比竊取一般財物危害更大,影響更壞。
“克隆”把戲玩不得
英國科學家克隆綿羊,而中國卻有人“克隆”公司。前者是偉大的科學創舉,後者則是不很光彩的旁門左道。1999年1月23日的《法製日報》報道了一起轟動全國的“克隆”公司涉嫌侵犯商業秘密案。
袁林是深圳市同洲電子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1997年5月初的一天,他到公司下屬單位廣州辦事處檢查工作時,意外地發現這家辦事處還有另外一塊招牌:廣東同洲電子有限公司。
公司什麼時候在廣州注冊了這樣的一家同名企業?作為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袁林心知有異:莫非自己的公司被“克隆”了?
細心的袁林不露聲色地向辦事處負責人、原公司業務員周某要來辦事處的往來賬目和有關材料查看,他不僅發現了“廣東同洲電子有限公司”的大紅印章,還發現了營業執照,執照上的法人代表赫然寫著“周某”。
回到深圳,袁林立即在法律顧問的陪同下趕到公司所在地派出所報案,稱其公司駐廣州辦事處負責人周某在廣州以“廣東同洲電子有限公司”的名義注冊私人公司,以假亂真,拉走公司的老客戶,嚴重損害了公司利益,並存在盜竊公司技術秘密的重大犯罪嫌疑。
深圳市公安局華富派出所接到報案後,抓獲周某並在其住處查出一批電腦設備及相關附件。
這批電腦設備及其附件運回深圳後,袁林帶著公司技術人員前來鑒別,頓時嚇出一身冷汗:原來,警方所繳獲的軟、硬盤裏所存的信息正是深圳同洲公司開發的LED電子顯示屏的核心技術,所繳獲的電路板裏也含有大量公司的技術秘密。這些技術秘密一旦泄露並予以擴散,同洲公司有可能麵臨倒閉破產的命運。
辦案民警順藤摸瓜,經過兩個多月的艱辛努力,挖出了一個5名高科技人員“克隆”高新技術企業的大案。
1998年8月中旬,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宗“克隆”案。
深圳同洲公司是一家民營高新技術企業,其主營產品為研製、生產及銷售LED電子顯示屏(即發光二級管電子顯示屏),這些產品主要用於證券、銀行、期貨、交易所、車站、機場等場所。公司70%以上的員工是大專以上的技術人員,具有一定的開發和維護專有技術的能力,在廣東具有一定的市場影響力和相當的潛力。近幾年來,該公司投入巨大的人力和物力,獨立開發研製成功了高水準的電子顯示屏技術,被廣泛應用於深圳平安保險公司、招銀證券公司、蔚深證券公司、特區證券公司等單位的顯示屏上。同洲公司每年的銷售額達2000萬元,營利頗豐。
周某大學畢業後在廣州某學院當過教師,1995年4月進入深圳同洲公司當業務員,後被公司派駐廣州開展業務。在此期間,他工作勤奮,生活節儉,頗得公司賞識,半年後即被任命為駐廣州辦事處負責人。 被公司委以重任的周某在高薪的利誘下,先是瞞著公司進入廣州當地的一家電子公司工作,打兩份工。廣州這家公司與深圳同洲生產同樣的產品,但因技術落後,產品在市場上打不開銷路,就千方百計挖走周某。周進入這家公司不久,就將自己的老鄉朱某也介紹了進去。
對LED電子顯示屏市場的巨大利潤垂涎已久的周某和朱某,決定利用深圳同洲公司的技術和市場自創公司牟利。他們將要籌辦的公司定名為“廣東同洲電子有限公司”,故意給人以“廣東同洲”和“深圳同洲”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關係的誤導。又由周某先退出廣州的那家電子公司,進行“廣東同洲公司”的籌建和市場宣傳。
1996年12月19日,“廣東同洲電子有限公司”正式注冊成立。周某稱“廣東同洲公司”與“深圳同洲公司”是一家,製屏技術可靠,以此宣傳進行市場誤導。
畢業於某大學電子工程係的朱某,對電子屏幕生產技術的很多細節並不熟悉。他想到了在深圳同洲公司工作的兩位技術成熟的老鄉朱和劉,請他們幫忙一起“發財”。
不久,朱瞅準一個機會,以請保安員在電腦上看影碟為由,輕而易舉地進入深圳同洲公司總工程師的辦公室,偷偷將總工電腦硬盤取出拿回廠房,將硬盤中所存資料全部拷入自己的電腦硬盤,從而獲得了深圳同洲公司包括GAL方程核心技術在內的全部技術資料,價值約370萬元。後朱很講“信用”地把這套技術資料交給了朱某。
朱在拷貝這些資料時,被深圳同洲公司的總工助理劉某發現。但劉並沒有出聲,反而自己也趁機複製了一盤。
一不做二不休,朱某還想把深圳同洲公司的具體製屏技術也弄到手。他了解到為深圳同洲公司做電路板的廠家是深圳乙友電子公司,於是先後以請吃飯、給好處費等手段,拉攏乙友公司的工程師謝某,讓謝偷用同洲公司的資料為自己製作電路板。謝某為圖私利,不顧為客戶的技術資料保密的規定,為朱某大量複製了同洲公司的電子顯示屏集成電路板共計1087塊,技術含量價值達122萬多元。謝還為朱某提供了同洲公司證券屏菲林7套,視頻屏菲林7套。至此,朱某獲取了深圳同洲公司全部證券屏和部分視頻屏電路板的製作技術。
1997年4月,周某以廣東同洲公司的名義拉到了兩單製造證券屏的生意。在他的邀請下,劉某帶著自己偷拷到的深圳同洲公司的核心技術資料,加盟廣東同洲公司。他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技術資料,大量複製各種證券屏電路板,並全部用於所承接的工程。然而,他還沒來得及從周某手中拿到工程回扣,就被深圳市公安局華富派出所的辦案民警抓獲。
利用竊取的商業秘密“克隆”出一家一模一樣的公司,據稱這在全國還是首例。從中一方麵說明有些企業還存在著保密製度不嚴格、保密措施不落實的問題,另一方麵則也說明還有相當多的人對商業秘密認識不清,隻看到其價值,卻沒有看到其壟斷性與不可侵犯性。竊取商業秘密已經違法了,而利用竊取的商業秘密“克隆”出同名的公司公開登記注冊,我們實在不知道這到底是其真不懂法還是膽子太大。
三、侵犯商業秘密的代價
偷雞不成反蝕米
偷雞不成反蝕米,這便是侵犯商業秘密的代價!
1998年8月14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紙判決,使備受社會關注的廣東電纜附件廠(簡稱附件廠)訴佛山高連電纜附件有限公司(簡稱高連公司)及原附件廠廠長陳燦等4人侵犯該廠商業秘密案“有了說法”。高連公司和另4名被告被判停止披露和使用附件廠生產技術,並連帶賠償附件廠經濟損失900萬元。
900萬元不是一個小數目,人們不知是否從此案得到啟示:投機取巧搞不得!
據介紹,此案涉及的35KV及以下電力電纜用矽橡膠預製件裝配式附件生產技術是目前仍處於國際先進、國內領先的一項先進技術。1987年,經廣東省計委批準,附件廠為扭轉我國在此項產品上長期依賴進口的狀況,決定從德國引進該技術。1989年11月,附件廠以540多萬馬克的價格與德國西門子公司簽訂了引進合同。1988年,該項目還被國家計委納入當年國家技術引進計劃,並被確定為國家秘密。
為保證企業的利益,附件廠在得到德國西門子公司從1989年起10年內不向第三方公開技術的承諾基礎上,製定了嚴格的保密製度,甚至上級領導來參觀也不讓進入車間。然而,1994年正當附件廠憑這項技術獨步市場之際,他們卻突然發現與工廠所在地南海市極近的佛山市冒出了一家生產與他們一樣的產品的高連公司,高連公司的業務經理正是1992年調離附件廠、並於1994年提前退休的原廠長陳燦。
更令人吃驚的是,高連公司中有1/3的職工也是來自附件廠。不僅如此,該公司的幾名主要負責人即該公司技術骨幹也分別是附件廠原技術科副科長、原銷售科長和原車間主任。
法院最終認定:陳燦等人故意非法披露、使用和允許高連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附件廠的商業秘密;高連公司與陳燦等4人惡意串通,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了附件廠的商業秘密並予使用、生產和銷售產品,對附件廠造成損害。為此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
北京某科工貿公司也是偷雞不成反蝕米,交了41萬多元的“學費”。
1991年,位於中關村電子一條街的北京科興材料研究所(簡稱科興所)根據我國電子通信工業的發展需求,開始研製一種用於電話通信領域中作為填充物的材料,1993年6月研製成功。這是一項高新技術,過去我國所需均靠進口,耗費了大量外彙。科興所考慮到該產品的市場獨占性,在研製試驗開發中,采取了保密措施,產品的配方僅限製少數技術人員知道。不料,1994年4月,曾參加了該產品研製開發全過程的該所原聘用人員Z辭職後,受聘於北京某科工貿公司。不久後,科興所發現,科工貿公司也開始生產銷售同樣的產品。經取樣鑒定,產品配方與科興所的相同。據此,科興所認為,科工貿公司利用跳槽人員Z侵犯了他們研製開發的技術秘密。遂向法院起訴。
法庭經審理後認為,被告Z作為科興所直接參加新產品研製、開發、銷售的科技人員,不履行保密義務,擅自將其掌握的技術秘密、經營秘密泄露給另一被告科工貿公司,並將其生產的同類產品銷售給了科興所的用戶,損害了科興所的合法權益。被告科工貿公司采用高薪利誘手段,與z惡意串通,並利用他非法提供的科興所的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生產同類型產品,違反了保護商業秘密的有關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為此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對科興所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16690. 66元。
偷技術成果,嚐法律苦果
科學是老老實實的,市場競爭也是實實在在的。它靠的是本身的實力與本身的努力。但總有一些人一心想占便宜,走捷徑。竊取他人的商業秘密便被許多人視為企業競爭與個人發財的一條捷徑。殊不知法律也是實實在在的,它容不得任何歪門邪道,容不得任何投機取巧。
1994年6月2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決太原某電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判決其賠償原告太原重型機器廠侵權費51. 96萬元。
太原重型機器廠是機電部和山西省的大型骨幹企業。1984年以來,他們為了解決鋼水、電石、矽化合物、黃磷在冶煉過程中的技術難題,先後投資了數百萬美元,組織科技攻關,研製成功了磁鏡式直流電弧爐。該爐具有提高冶煉效果,降低原材料消耗之功效。1985年9月,被國家授予新型實用專利,享有製造、銷售、出口、技術轉讓等專用權,在國內10多個廠家推廣應用。台灣一位商人欲出30萬美元購買這項專利的使用權,但因故未能達成協議。
1993年3月,太原重型機器廠發現陽泉某煤礦電子廠生產的激磁線圈與磁鏡式線圈驚人的相似,立即“順藤摸瓜”,結果發現這個廠受太原某電子公司委托,為台商作“嫁衣裳”。而太原某電子公司是如何剽竊到他們的技術的呢?一查,原來是該公司聘請了一年前從太原重型機器廠退休的磁鏡式直流電弧爐的主要發明人作為顧問,從而使他們的專有技術“牆內栽樹牆外結果”。為此,太原重型機器廠訴諸法律,討回了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