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中國法律保護商業秘密
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也是法製經濟,任何違背公平競爭法則的旁門左道,都是法律所不容許的。
商業秘密既是企業的“隱私”,也是企業的“財產”,竊取商業秘密則既侵犯了企業的“隱私”,也侵占了企業的“財產”。中國法律旗幟鮮明地宣布:保護商業秘密,禁止竊密行為!
中國雖然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但中國在許多領域都有領先世界的科學技術,有獨特的生產技術與傳統工藝,中國的經濟發展戰略與經濟發展布局在國際經濟貿易活動中也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中國同樣成為國際經濟間諜覬覦的目標。現在,中國把事關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商業秘密作為國家秘密的重要組成部分予以保護。對竊取商業秘密的間諜行為,中國法律則以侵犯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罪予以懲處。
《刑法》第110條規定:“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1條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近幾年來,已陸續有多名經濟間諜在中國落網。由此證明,中國絕不是經濟間諜竊取商業秘密的天堂。任何試圖竊取中國商業秘密的行為,都將受到中國法律的嚴厲懲處!
在國內市場競爭中,中國也是旗幟鮮明地反對任何竊取與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中,中國法律已全麵地界定了商業秘密的法律地位,任何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也是法律必然要予以製裁的。偷商業秘密結果把自己“偷”進牢房,這不是嚇唬人,而是中國法律反對竊取商業秘密行為的嚴肅態度。《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5條規定:“違反本法第10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1997年10月1日實施的新《刑法》則更進一步明確了侵犯商業秘密的刑事處罰。該法第219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隨著《反不正當競爭法》與新《刑法》的頒布,中國法律開始了嚴厲打擊商業竊密行為的行動。有的竊密者被處以巨額賠償;有的竊密者因此而鋃鐺入獄…
但是,值得我們重視的是,雖然近期的新聞媒介接連不斷地爆出侵犯商業秘密賠錢又坐牢的新聞,但仍有許多人對於商業秘密認識不清,總認為偷幾張圖紙、提供幾項信息是小事一樁,不犯法。他們根本沒有想到,竊取商業秘密,既是侵犯企業的“隱私”,也是侵占企業的“財產”,這是法律所不容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鑒於此,本章主要通過國內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的法律分析,提醒人們:商業秘密侵犯不得!
一、商業秘密侵犯不得
觸不得的企業“隱私”
對於企業來說,商業秘密是一種特殊的無形財產。其特殊性就在於這種無形財產是以秘密形式存在的。一旦泄露或公開,其價值便大打折扣,甚至可以變得一錢不值。因此,我們說,商業秘密不僅是企業的無形財產,而且還是企業的“隱私”,觸不得,更公開不得。
不久前,深圳市人民法院受理的“阿淨嫂”家用日化廠狀告其“策劃大師”——深圳市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泄露商業秘密一案,便頗令人深思。
“阿淨嫂”訴稱:1997年8月,他們曾與被告簽訂《合同協議書》,約定被告為其營銷廣告顧問公司,並指定被告方總經理朱某親自參與整個顧問工作。由此,被告獲取了大量有關“阿淨嫂”的商業秘密。按《協議書》有關條款,“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被告不得泄露原告商業秘密,且被告將原告產品的策劃案用於案例分析發表時,須征得原告的同意。”但1998年12月15日,被告在《深圳商報》上刊登廣告,稱“阿淨嫂”的產品“一個無名的小品牌……通過巧妙的借……創造了銷售熱潮……通過這一案例告訴您如何在營銷上‘四兩撥千斤’……”;1999年1月,被告方朱某在《銷售與市場》雜誌上發表文章,將“阿淨嫂”係列產品的營銷策略、價格分析、消費群體定位和目標市場策略等商業秘密公之於眾。“阿淨嫂”訴稱,被告的行為使廣大經銷商、消費者對其產品產生反感,以致許多經銷合同泡湯,該廠也不得不在1個月後數次降低產品的批發價格。因此,“阿淨嫂”要求被告賠償損失370萬元。 此案尚未結案,但我們卻應從中汲取深刻的教訓:就像不能隨意公開他人的隱私一樣,我們也不能輕易公開他人的商業秘密,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
北京零點市場調查與分析公司(以下稱“零點公司”)也遭遇到了同樣的尷尬。1998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北京中銳文化傳播公司訴零點公司侵犯商業秘密一案作出判決,判令零點公司返還中銳公司的調查委托費及賠償對其造成的損失共10萬元,並在新聞媒體上向中銳公司賠禮道歉。
事情的起因是中銳公司為實施“VCD租賃連鎖店”投資計劃,於1998年4月29日與零點公司簽訂《委托調查合同》,對北京市民VCD消費情況做全麵調查,以確定市場定位,選擇具體投資戰略。合同第一條明確規定,中銳公司對本項調查研究結果有專屬所有權,零點公司對調查所取得的一切結果及中銳公司提供的一切商業文件承擔保密責任。
然而,6月16日,中銳公司看到零點公司定期向傳媒公開發布的《第一手First Hand》周刊第25期上刊有《北京VCD何處覓》一文,認為全文完全依據和摘錄中銳公司委托調查的結果。接著《北京晚報》於7月9日刊登文章《北京市民租借VCD居多》,《中國青年報》於7月26日刊登文章《VCD租賃店何時登場》,內容均摘自《第一手》周刊。中銳公司指責說,零點公司違反保密條款,使調查結果公布於眾,造成我方投資計劃全部被破壞。為此,我方投資計劃不得不拖延兩個月甚至更長時間。
被告零點公司解釋說,《第一手》周刊發布的全部數據、圖表均來自我們自己的研究報告。我們作為一家專業市場調查機構,參照國際慣例,除接受客戶委托並加以保密的專項市場研究外,一向隻發布自己投資進行及委托人要求公開的市場研究結果和社會調查結果。零點公司又從研究的地域範圍、對象、內容、樣本量、方法、時段上一一說明自己進行的研究與中銳公司委托的研究是兩項完全不同的研究。由此,零點公司認為原告以零點公司披露商業秘密為由的訴訟請求是不成立的。 這是市場調查與分析行業出現的首起重大商業秘密泄露和侵權案件。
法院調查後認為,零點公司作為專業調查公司,經常受顧客之委托進行市場調查,容易掌握顧客的商業秘密,更應依照法律或雙方約定提供服務。零點公司行為失當,對中銳公司造成損失,已構成對其商業秘密的侵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然,不可否認,在為中銳公司調查VCD市場之前,零點公司亦做過相同市場的調查,在《第一手》周刊公布的數據、信息,有的也來源於以前的調查報告;但也同樣不可否認,《第一手》周刊公布的信息恰與中銳公司的商業秘密相同,尤其是對廣大公眾或VCD經營商,無疑揭示了一個商機信息。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王範武說,由於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範圍比較籠統,法院在判案時依據合同法律基本常理,把握的原則是,隻要調查公司公布的材料妨礙客戶投資就視為違法,以保護權利人的利益。
有關人士認為,作為全國首例客戶起訴調查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相當的示範意義。零點公司的敗訴為新興的調查業如何盡快製定“遊戲規則”以規範行為,避免可能產生的糾紛,提出了新課題。
借“密”生“蛋”:打不得的主意
許多人認識到商業秘密的價值,這是中國的一大進步,但許多人不知道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性,卻是當前的一大缺陷。以至一些人把侵犯與竊取他人的商業秘密作為企業競爭或個人發財的一條捷徑,並美其名日“借雞生蛋”,“借腦發財”,殊不知竊用他人的商業秘密來牟利,不僅不道德,而且也不合法,結果自然是雞飛蛋打一場空。
1994年7月13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焦作市華貿電器設備廠和鄭州市國帆科技開發公司賠償焦作市新新應用技術研究所經濟損失81萬元。 焦作市新新應用技術研究所是一家民辦科研所。1991年10月,他們研製出用兩個按鍵代替多位數密碼的機動車輛防盜報警器。鑒於與華貿廠的長期合作關係以及考慮到該產品的銷路,新新研究所同意將已申報專利的這項新產品交由華貿廠使用、生產。1993年1月5日,華貿廠竟違背保守秘密的協議,擅自全權委托鄭州國帆公司轉讓該技術,以每家8萬元與湖北、河南等27個單位先後簽訂了技術轉讓協議,共收取前期轉讓費81萬元,華貿廠和國帆公司各得40.5萬元。
早在1987年頒布的《技術合同法》中就明確規定:受讓方“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華貿廠和國帆公司不僅不履行保密義務,反而將技術秘密轉讓牟利,不知是不懂法律還是膽大妄為。當然,到頭來還是偷雞不成反蝕米。
江蘇某通信設備廠也因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而被法院判決賠償94萬元。
1988年3月,曾被命名為“中國民辦科技實業優秀單位”的南京高能計算機應用研究所與江蘇省通信設備廠簽訂了技術轉讓合同。合同規定廠方製成產品後,每銷售一套向高能所支付提成費1萬元。合同簽訂後3個月,該廠在高能所指導下成功地生產出了該高科技產品,9個月銷售收入就達76萬元,效益顯著。
通信廠見此產品效益如此之好,便想獨占全部利潤。但高能所未將全部技術轉讓給工廠,也就是說,通信廠隻能在高能所的技術人員指導下才能生產。為了獲取整套生產技術,通信廠以高薪引誘,挖走了高能所7名技術骨幹,因此掌握了產品的全部生產技術。第二年3月,該廠便以種種借口拖延應支付的技術轉讓費,高能所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向法院起訴。
通信廠在應訴期間辯稱,他們與高能所的合同有詐且失公正,因為高能所並未提供技術資料給他們,產品是他們廠自己研製成功的。高能所則例舉出通信廠用高薪引誘高能所技術人員以獲取生產技術秘密的證據。該官司打了3年,最終判決通信設備廠侵犯了南京高能計算機應用研究所的知識專利權,限期10天內一次性賠付高能所94萬元。
我們不能要人家的雞給自己生蛋,也不能用人家的商業秘密給自己牟利。這是一個非常淺顯的道理,不知是真正不懂還是假裝不懂,至今還有人在打這種借雞生蛋、借密生財的歪主意。
暗渡陳倉,此路不通
雖然中國法律明確禁止任何侵犯與侵占商業秘密的行為,但在金錢與利益的誘惑下,仍有許多人在打商業秘密的主意。他們有的明盜,有的暗竊,有的欺蒙拐騙,有的則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而紅杏出牆,或者暗渡陳倉……
1996年11月21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彭××和衡陽市某複合材料研究所停止生產、銷售與原告衡陽格威工廠相同的“HT-2452二苯醚玻璃上膠坯布”,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1. 87萬元。曾經在湖南省衡陽市鬧得沸沸揚揚而且引起中央領導重視並作了指示的商業秘密侵權案,終於有了一個明確的說法。
彭××原是衡陽格威工廠主管生產和銷售的副廠長,1993年3月,他以身患多種疾病,無法正常上班為由,辦理了病退手續。
誰知,彭×ד病退”後,卻並未在家養病,而是抖擻精神,搖身一變,承包了衡陽一家複合材料研究所。不久,與衡陽格威工廠新型主導產品HT-2452二苯醚玻璃上坯膠布完全一樣的產品在彭××承包的研究所生產出來了,並且搶走了格威工廠獨家占有的大部分市場,使其產品銷路大減,效益滑坡。據統計,從1993年3月到1996年4月的3年間,彭××承包的研究所生產銷售該種坯布286069片,獲利120餘萬元,而格威工廠僅生產銷售92945片,不及前者的三分之一。
至此,格威工廠才明白,彭××病退原來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無情的事實使格威工廠的幹部職工感到十分震驚和憤慨,工廠主要產品和主要市場丟失,使全廠上下意識到了問題的嚴峻,並采取了一些過激的行動。一些憤怒的職工在1996年4月初的一天,動用廠內的大型東風牌貨車和大型客車各一輛,衝進衡陽市某複合材料研究所的生產場地和倉庫,幹擾生產並搶走了部分原材料。此舉自然未達到任何效果,反而因其行為過激而受到批評。
吃一塹,長一智,衡陽格威工廠決定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1996年4月10日,格威工廠以彭××及其承包的研究所侵犯商業秘密為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在審理中,被告認為,兩家產品雖然一樣,但該產品的生產廠家遍布全國,其生產技術和產品用途以及使用該產品的單位在全國都沒有什麼秘密可言,原告在開發該產品時也並沒有采取什麼保密措施,因為其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可以通過公開途徑獲得。因此,他們不承認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秘密。
原告則申述說,1989年10月,格威工廠從株洲電力研究所引進了通用無溶劑浸漬漆的全套製造技術,並以3年期內產品銷量的4%作為技術轉讓費,格威工廠還聘請了該研究所的高級工程師王憲為工廠的技術顧問。同年1 1月,他們又與株洲電力機車廠簽訂了“無溶劑浸漬類應用技術新工藝開發”的技術服務合同,付出了1.5萬元的技術服務費。就這樣,在王憲的指導下,由王憲提供配方和生產工藝對原生產坯布的工藝技術和使用材料進行了大量改進,於1990年上半年試製成功了HT-2452二苯醚玻璃上膠坯布,並在下半年投入了批量生產。 格威工廠認為,他們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開發出的新產品HT-2452二苯醚玻璃上膠坯布,其配方和工藝與早期的坯布比較均有明顯的區別,技術性能大大提高,而加工工藝則簡單得多了。為了保護他們嘔心瀝血研製出來的技術,他們沒有在任何媒介上發表過生產該產品的技術論文,並在廠裏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規定該新產品的技術文件隻限少數有關技術人員掌握,本廠職工均不得私自生產和銷售該產品。
彭××任格威副廠長期間,由於主管生產和銷售,在工作和職務上都有了解和接觸該坯布的生產技術和有關工藝文件的便利,並十分清楚該產品的銷售渠道和需求信息。另有證據表明,早在1991年,彭就開始收集本工廠的有關技術資料。這年下半年的一天,他利用職務之便,要技術幹部李××向他提供工廠的有關技術資料,其中就有HT-2452二苯醚玻璃上膠坯布的工藝文件。後來,李××向彭索要歸檔,彭以借口搪塞而未交出。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開發的“無溶劑浸漬類應用技術新工藝”生產的HT-2452玻璃上膠坯布,雖然利用了早期的“二苯醚坯布”的階段性成果,但其配方和工藝均有重大改進,應屬原告的專有技術。原告利用該專有技術獨家生產HT-2452二苯醚玻璃上膠坯布,並對該技術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是原告生產經營的商業優勢所在,故應係原告的商業秘密。被告彭××在原告處任職期間,掌握和了解了該商業秘密,爾後又與被告衡陽市某複合材料研究所行使秘密權能,生產相同的產品並銷往同一客戶,其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為此,作出了上述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