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和公眾人物隱私權的衝突與平衡
新聞與法
作者:張洪明
【摘 要】南都娛樂周刊對文章出軌事件的報道在網絡上引來巨大的爭議,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新聞自由和尊重公眾人物隱私哪個更重要上。本文從新聞自由和隱私權的概念,以及新聞自由和公眾人物隱私權的衝突形式來探討新聞自由和公眾人物隱私權之間的平衡。
【關鍵詞】新聞自由 隱私權 公眾人物
一、事件始末及相關背景
南都娛樂周刊的記者、有內地第一狗仔之稱的卓偉,在進行8個月的秘密跟蹤之後,爆出著名演員文章出軌。之後一段時間,“文章事件”成為網絡熱議話題。對此次事件進行評論的網絡輿論也明顯分為兩種,一種支持南都娛樂周刊的行為,認為這本就是新聞報道範疇,無可厚非。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南都娛樂周刊的做法有悖新聞倫理,不值得提倡。至此,一件關於娛樂圈明星的出軌行為的討論轉變成為新聞自由和公眾人物隱私之間如何平衡的爭論。
二、公眾人物和隱私權
公眾人物的概念最早出現於1964年美國沙利文訴紐約時報案。在這一案件中,紐約時報被判未構成誹謗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根據憲法第一修正案闡述了法庭的判決理由:“……關於公共問題的辯論應當是無拘無束、熱烈和完全公開的,可以對政府和公共官員進行猛烈、辛辣、令人不快的猛烈攻擊。”大法官首次提出了公眾人物的概念,同時確立了“確有惡意原則”。而在我國,公眾人物這一概念最早出現於2002年足球運動員和《東方體育日報》之間的一場名譽侵權案件的判詞中:“即使原告認為爭議的報道點名道姓稱其涉嫌賭球有損其名譽,但作為公眾人物的原告,對媒體在行使正當輿論監督的過程中,可能造成的輕微損害應當予以容忍和理解。”①
公眾人物,其基本框架是:“1)適用於各種目的的公眾人物(即完全性公眾人物),其大名已是家喻戶曉。2)有限目的的公眾人物,他們又進一步區分為“自願”或“漩渦式”的公眾人物,前者指自願卷入公眾爭議的漩渦中心(包括明星、政府高官等);後者指非自願的、隻偶然被置於眾人關注的中心(如因新聞報道而成名的見義勇為者、交通肇事者、刑事案件的受害者)。”②
隱私權即公民個人對上述內容享有不受侵犯的民事權利。同時,隱私權具有諸多特點,首先隱私權的主體必須是也隻能是自然人。其次,隱私權的內容具有真實性和隱秘性。再次,保護隱私權要受到公共利益的限製,即不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者的利益。最後,隱私權是一種支配權, 可在一定程度內自我放棄。③
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作為自然人,公眾人物同樣享有隱私權。但是,由於公眾人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他們的隱私權同樣有特殊之處。首先,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和公共利益相聯係。就本文所界定的公共人物而言,他們和普通人不同,他們的一言一行都有可能被當做樣本被模仿或者複製,有著不可忽視的社會影響。其次,公眾人物的隱私和公眾的合理興趣相衝突。隨著經濟和信息傳播條件的發展,公眾對於信息的追求也越來越多,而關於明星的各種八卦信息也在其追求之列。同時,人類本身就具有窺私欲和好奇心,因此影響力巨大的公眾人物的隱私就不可避免的成為公眾追逐的焦點。第三,公眾人物的隱私和自身利益相衝突。比如,越來越多的明星有意或者無意公開自己的感情生活。最後,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受法律保護的有限性。根據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明星在獲取普通人所得不到的權利的時候,也必須主動讓度一部分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