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本文所探討的文章出軌事件本身,關於此次事件爭論的焦點之一就是,作為公眾人物,文章的隱私到底該不該得到保護?作為普通人來講,個人感情毫無疑問的屬於隱私權的範圍。但是,按照國際通行的隱私權理論,作為公眾人物的隱私權相比較普通人是退縮的。即我們所說的公眾人物隱私權受法律保護的有限性。同時,作為公眾人物的文章,一直是以好爸爸和好丈夫的形象麵對大眾,這一行為對觀眾有著重要的影響,所以,從這一點來看,此次事件也不應劃歸到普通人的隱私範圍。另外,這次事件中的照片拍攝地是大街上。一般而言,如果公眾人物被曝光的行為發生在公共場合,以及被曝光的事件是真實的,則媒體的曝光是不構成侵犯公眾人物隱私權的。文章出軌事件中,南都娛樂周刊記者拍攝照片的場所位於大街上,並且當事人承認所拍攝事件的真實性,所以,在此次事件中,南都娛樂周刊記者的行為並未構成侵犯公眾人物的隱私。
三、新聞自由
新聞自由的理念最早出現於中世紀的歐洲,當時是資產階級為了反對封建階級和宗教神權的統治而提出的,之後在世界各地流行。“在西方,無拘無束的交流思想和意見被視為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人生而不給予思想的自由,無疑是在用強製來壓製人性潛能的發展。”④而新聞自由則是思想自由的重要組成部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圖爾特稱其為立法、司法、行政以外的權力製衡中的“第四權力”。為了保證新聞自由,世界各國都通過法律進行確認。如英國在其《人權法》中明確規定表達自由是人們的一項基本權利。
美國教授愛默生曾將新聞自由的作用歸為四種,即自我實現、達到真理、參與決策和維持社會穩定。在我國,新聞自由可以實現人民群眾的監督權和知情權,促進黨和政府與人民之間的交流,具體來說,新聞自由具有幾個主要功能。
第一,實現公眾的知情權,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新聞最主要的功能就是向受眾傳遞信息,而獲得信息的主要渠道即是報紙電視網絡等主要媒介,所以,隻有保證新聞自由,公眾的知情權才能夠得以實現。
第二,進行輿論監督。新聞自由可以對公共權力的行使起到一種監督與製約作用。在西方新聞自由被視為第四權力,所以能夠形成一定的影響力,曝光不法行為,並且效果明顯。
第三,疏導功能。新聞自由可以為弱勢群體提供表達的平台。這樣弱勢群體的權益才能得以保障,從而平息社會中各種不良情緒,從而保持社會的穩定。
四、新聞自由和公眾人物隱私權產生衝突的原因
1、知情權和隱私權的衝突
知情權是對信息的需求權利,新聞報道通過廣而告之的形式滿足受眾的這一權利。而隱私權則恰恰相反,它是對個人某些信息的隱藏。這兩者對待信息的區別是造成衝突的根本原因。
2、社會原因
社會原因包括兩個方麵。首先,不同人不同地區對待隱私權和新聞自由的定義也有所不同,這是造成衝突的直接原因。“文章事件”中的爭論焦點之一就在於此。支持南都娛樂周刊的人認為新聞自由比公眾人物的隱私重要。但相反的觀點則認為,感情的事情屬於隱私權的範圍,不管是否是公眾人物,這一權利都應得到保護。其次,法律的缺失是造成衝突的一個重要原因。通過法律的製定,可以保證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引導和約束人們的行為。正是由於沒有對兩種權利的明確界定,人們對於兩者的界定才會有一定的衝突。最後,公眾人物要想被大眾所熟知,就必須要有新聞媒體的關注和報道,尤其是這種以娛樂明星為主要代表的自願性社會公眾人物。他們一方麵自願曝光自身的一些信息來換取名譽地位和財富。但另一方麵又想作為普通人保護自己的隱私,這種矛盾性加劇了隱私權和新聞自由之間的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