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珊燕
證券投資基金的治理結構關係到基金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有效的基金治理結構能在最低的成本下實現投資者利益。本文介紹了基金治理結構的廣義和狹義的含義、詳細描述了基金治理結構的框架,還對我國目前證券投資基金在治理結構方麵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描述,對這些問題解決的途徑進行了探討。
一、證券投資基金的治理結構
(一)證券投資基金治理結構
證券投資基金在組織體係上,是由基金持有人、基金組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關係人通過代理關係構成的係統。基金持有人是指投資購買並持有基金證券的個人或機構。基金托管人又稱基金保管機構,通常由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承擔。基金管理人是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的機構,它可以是一個專門從事基金資產管理運作的獨立法人機構,如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是在一個獨立法人機構中專門從事基金資產管理運行的部門,如美國的投資顧問公司中從事證券投資基金資產的管理運作的部門。基金組織有兩種類型,在公司型基金中,它是一個有形的機構,通常設有基金持有人大會、基金公司董事會等機構;在契約型基金中,基金組織是一個無形的機構,由於基金持有人難以集中開會去落實各項法定權力,基金的最高權力機構持有人大會和基金組織在多數場合隻是一種名義上的存在,因此在契約型基金中,內部控製問題尤其重要。
基金業發展的核心問題是保護投資者權益、樹立投資者對基金的信心,這需要一個良好的治理結構作為基礎。美國基金業發展之所以如此成功,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一個良好的基金治理結構。如果說公司治理結構是現代資本市場基礎的話,那麼基金治理結構則是基金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
證券投資基金治理結構有狹義與廣義兩種不同的理解:狹義而言是指有關基金持有人權利、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的功能與結構、股東的權利等方麵的製度安排,廣義是指有關基金資產控製權和剩餘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製度性安排。這些安排決定誰在什麼狀態下實施控製、如何控製,風險和收益如何在不同的股東和基金成員之間分配等問題。本章所研究的基金治理結構主要是指廣義的理解。
一個完整的基金治理結構應當包括製度與市場兩方麵的內容。製度層麵是指基金公司持有人大會和發起人對基金受托人的選擇、確認、監督和評價以及在同屬受托人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間的相互監督。市場層麵是指通過來自證券管理部門的監督以及來自市場的壓力對基金管理人的經營行為施加影響。而所謂有效的基金治理結構,就是通過對基金的有關當事人的行為進行必要的激勵和約束,使基金能以最小的成本獲取相應的投資回報,或者說在一定的成本下為投資者獲取最大的回報。
(二)證券投資基金治理結構的基本框架
證券投資基金治理結構的基本框架包括三個方麵:內部監控機製、外部監控機製與激勵約束機製都是必不可少的內容。內部監控機製即通過一定的製度設置和製衡機製來約束基金各關聯方的行為,並使它們之間能夠實現有效的互相監督;外部監控機製即通過外部市場如資本市場、經理市場以及政府管理部門對基金及各關聯方的行為進行監督與約束;激勵約束機製即通過業績評價和目標約束等在經濟和非經濟方麵激勵經營者努力工作。
有效的基金治理結構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麵的內容:
1.製度安排與製衡機製。有關基金各當事人關係的製度安排包括法律上的規定以及在法律基礎上訂立的合約等正式契約安排,這是規範當事人尤其是基金管理人行為的原則性文件;同時應設立相應的機構來保護基金財產,監督基金內部人的行為。通過各種合約與製衡機製,基金當事人在擁有較大的自由選擇權的同時,可以互相約束各方行為,從而彌補法規的不足,有利於降低監督成本。
(1)法律。最理想的監督是通過嚴格的法律規定,讓法律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方方麵麵,這樣可以降低基金持有人的監督成本。不過由於基金管理涉及到大量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基金經理的具體行為即使在最完備的合約中也不可能事先規定。此外,由於以後會產生爭端,也就要有解決爭端的機製。因此,法律規定應當有一個邊界。理想的法律應當是隻規定基金各利益主體的權利和責任,特別是對防範關聯交易的禁止性規定和對信息披露作出強製性規定,而不應當事無巨細麵麵俱到。如果超過了邊界,那麼就有可能限製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自由,反而損害投資者利益。
(2)合約。基金當事人可以通過各種合約來約束有關方麵的行為,從而彌補法規的不足,同時也為有關方麵提供了較大的自由選擇權,從而有利於降低監督成本,並激勵受托人。
(3)獨立的監管人。法律法規和有關合約的執行都需要有相應的機構來監督。由於基金投資者比較分散,監督基金管理人可以視為經濟學意義上的準公共物品。投資者都有“搭便車”的心理,同時投資者力量有限,因此沒有能力和動力去監督。雖然監督對所有投資者都是有利的,但沒有投資者會施以監督。顯然,不能指望分散的投資者來監督,引入獨立的監督者來行使監督功能是很有必要的。監管人可以有以下幾個方麵:一是公共監管機構,如證券監管當局和行業協會。這類監管機構不要支付監督成本,或僅支付較低的成本。但他們不可能對每一隻基金履行日常監督。二是托管人,不管何種形式的基金都有托管人,托管人負責保管基金資產。三是董事或托管人,在公司製下基金有董事會,而且董事會中有獨立董事或類似的安排,他們行使對基金管理者和托管人的監督權利。在基金製的情況下,托管人除了對基金資產的保管之外,還有監督基金管理者的權利。四是獨立的審計師或其他中介機構,這些中介機構受投資者的委托對某些專業事項進行監督。顯然,後三種監管機構的引入自然會增加監督成本。這裏所謂的監督成本是指委托人為監督代理人而聘請中介機構、委托監管機構的成本。
2.外部市場壓力。一方麵體現在基金市場的充分競爭,一個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為投資者提供了多種選擇的機會,競爭的壓力使基金管理公司等基金受托人盡力維護其地位。另一方麵體現在基金本身的高流動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受托人可以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而被更換。直接的方式是基金持有人“用手投票”,通過投票程序更換基金受托人;間接的方式是指基金持有人“用腳投票”:贖回自己的基金份額,或者基金持有人向其他人轉賣基金份額從而使基金價格下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