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6章 我國證券市場會計監管問題(1 / 3)

孟焰

在中國證券市場發展進程中,一些上市公司由於缺乏會計誠信,出現了會計造假與舞弊行為,特別是會計信息披露的失真嚴重誤導了投資者的行為,使投資者損失慘重,因此如何加強對證券市場的會計監管,是關係到我國證券市場能否穩定、健康有序發展的重大問題。本文根據我國證券市場會計監管的現狀,提出以下若幹加強會計監管的思路。

一、進一步規範與完善會計準則和會計製度

會計準則和會計製度留有過多的靈活性和真空地帶,是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粉飾的重要前提。因此,防範財務報告粉飾,應該對會計準則和會計製度予以完善,為此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一)適當調整會計準則和會計製度遵循的基本原則

1.將提高會計信息的可靠性作為首要目標。

眾所周知,可靠性和相關性是會計信息的兩個重要質量特征,可靠性和相關性孰輕孰重,一直是一個爭論不休的話題。但從我國的現實情況看,如果一味強調借鑒國際慣例,盲目側重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則可能加重財務報告粉飾的嚴重性,因而,當前會計信息的可靠性更為重要,這是我們審視我國近幾年來會計信息嚴重失真後得出的結論。

2.正確處理統一性和靈活性的關係。

應在盡可能的範圍內減少可供公司會計選擇的餘地,尤其是對於收入和費用的確認,計量原則應盡可能地明確規範,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財務報告粉飾的可能性。盡管這是一項十分複雜的工作,因為無論政策製定者是否意識到,每一項政策選擇都是對不同個體偏好以及各種可能影響的權衡。同時,會計準則和會計製度若過於強調統一性,不給會計人員以適度的專業判斷空間,也會影響會計信息的質量,因此,在強調統一性的同時,也需要考慮如何保持一定的靈活性。

另一方麵,盡量減少真空地帶。即要檢視已頒布的會計準則和會計製度,尋找並填平其中的真空地帶。要檢視當前的實際,發現其中的新變化,及時製定相關的會計準則與會計製度。比如當前證券市場中的企業購並、股份回購、認股權計劃等事項,會計上應如何處理和披露。

(二)完善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方麵,我國在製定會計準則和有關監管部門製定信息披露規則時,我們建議在以下幾個方麵可以加以改進:

1.要求披露關聯交易對企業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的影響。

我國會計準則隻要求披露關聯交易的金額或相應的比例、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和定價政策,但忽略了最根本的問題,即關聯交易對企業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的影響的信息,沒有要求披露。在關聯交易中,產品購銷、其他財產銷售、融通資金、債務重組、租賃、擔保和抵押等交易,對企業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都能產生影響。在當前大量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調節利潤、控股股東大量利用關聯交易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情況下,這些信息與財務報表使用者的決策是高度相關的。

例如,上市公司向關聯方出售資產,僅僅披露出售資產所得到的收入是不夠的,來自資產出售所得到的損益,也應該予以披露,否則,財務報表使用者就無從知道資產銷售的關聯交易為上市公司貢獻了多少利潤。因此我們建議我國會計準則要求披露關聯交易對企業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的影響。

2.強化定價政策的披露。

在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內容中,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是最關鍵的部分。定價政策和定價方法,是投資者判斷關聯交易是否公允的基本依據,也是分析上市公司從事關聯交易動機的出發點。

我們建議,公司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充分披露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對於一般的關聯購銷交易,應披露定價的方法,如果確實按照公平市場價格進行交易,應披露有關依據。對資金往來關聯交易,應披露使用的利率,說明利率與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是否有差別。對股權轉讓、無形資產轉讓、固定資產轉讓等關聯交易,應披露資產評估方法和作價依據。資產評估價值或成交價格與資產的賬麵價值之間存在較大差異的,應說明理由。

3.披露關聯交易的支付方式。

關聯交易是否公允,不完全體現在交易價格上,還體現在作為交易條件的支付方式上。即使關聯交易價格本身是公允的,支付條款不同,也將影響公允性的判斷。因為支付條件會帶來交易風險的轉移。

4.披露控股比例變更時限。

現有法規對關聯方之間的直接控製關係,隻是在控股的比例上作出了規定,而對於控股比例變更的時限和變更對象未予界定,也使監管者對上市公司違規的關聯交易難以把握。我們建議證監會或其他監管部門出台相關法規,要求上市公司在直接控製關係變更後半年內或更長一段時間內仍披露與原關聯方的交易情況。

5.製定《關聯交易審計準則》,推動注冊會計師對關聯交易的關注。

首先,對關聯交易與公司的正常交易的審計程序與方法應有所差別,混淆二者的審計方法會增加審計風險;其次,關聯方的誠實信用對審計人員的業務審查影響頗多;能否發現關聯方之間複雜、隱蔽的關聯交易,對審計報告的出具有重要影響。目前,大多數國家和地區以及國際會計準則中都規定了關聯交易,同時也有相關機構製定了《關聯交易審計準則》,配合會計準則的實施。我國可以借鑒國際經驗,加強對違規交易的監督,提高相關信息的披露質量。

6.對於特別重大的關聯交易,需要建立獨立財務顧問製度。

獨立財務顧問報告製度是我國上市公司從海外比較成熟的證券交易市場特別是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借鑒而來的。目前我國尚沒有單獨成文的獨立財務顧問製度,僅在上市規則中對於關聯交易的披露和上市公司發生重大收購行為時規定需要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在實際運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的獨立財務顧問存在角色衝突,上市公司聘請過的獨立財務顧問中有不少曾經是該公司的股票承銷商或配股承銷商,而按照國際慣例,股票承銷商在一定時期內一般不宜擔任該公司的獨立財務顧問,因為兩者存在角色衝突。承銷商代表發起人股東向投資者銷售股票,主要代表的是發起人股東即大股東的利益,而獨立財務顧問代表的主要應該是中小股東即獨立股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