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遠
我們所處時代是一個受托責任時代,社會和政府的存在與運行都處於一定的受托責任關係之中。社會公眾作為委托人,賦予各級政府、政府官員以及公務員設計、執行公共政策和運用公共資金方麵的重要決策權。同時對公共受托責任產生需求,他們希望政府公開解釋、說明其使用權力的方式,並且在發生錯誤時能夠及時糾正。在這裏,公共受托責任具有兩方麵目的,即政治目的和運行目的:政治目的在於檢查政治權力的執行情況,是一種使權力濫用最小化的機製;運行目的在於保證政府運作的有效性和高效率。各級政府和政府公職人員作為受托人,所承擔的公共受托責任具體包括三個方麵:一是負責以最大善意遵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國家的任務,杜絕一切以權謀私的行為;二是負責以最經濟、最有效的辦法管理和運用公共資源;三是負責使公共資源的配置和運用最大限度地達到預期目的。上述責任逐層遞進,缺一不可。
作為公共資金的提供者,社會公眾關心資金的使用效果,各級政府及其公職人員也必須對公共資金使用的效果進行解釋、說明,以解除其承擔的公共受托責任。當這種公共受托責任失效,政府破壞了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契約時,就會導致許多問題:公共資金被濫用或偷竊、政府官員公開受賄、公共服務提供不當等等。因此,社會公眾與政府之間的受托責任關係是國家治理的關鍵,也是健全民主製度的重要因素。當今政府改革的根本目的就在於塑造更向公民負責、更為有效地履行公共受托責任的政府體係。
隨著社會主義進程的不斷推進,不管是作為委托人的社會公眾,還是作為受托人的各級政府和政府公職人員,都越來越關注政府的績效。委托人和受托人對公共資金使用績效的關注,使政府績效評價成為公共受托責任的核心。長期以來,由於強調片麵的績效觀,各級政府普遍存在隻求速度、不問質量的行為傾向,甚至出現大量“政績工程”、“麵子工程”,造成了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因此,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科學政績觀,全麵、正確地履行政府職能,健全和完善政績評價標準、考核製度和獎懲製度,形成正確的績效導向是強化政府公共受托責任的必然要求。
確定績效評價標準是對政府績效進行評價的基礎。沒有科學的標準,就無法進行有效的績效評價,如何健全和完善政府績效考核標準?我們認為應該改變傳統的績效評價方法,在績效評價標準中引入協調和均衡的理念,借鑒管理科學中的平衡計分卡原理,從顧客、內部業務流量、財務以及學習和成長等四個層麵,綜合評價政府及公職人員的績效。這四層標準可以激勵和約束政府官員的行為,使各級政府的運行達到實現短期與長期目標、內部與外部、投入與產出、經濟與社會效益等四方麵的平衡。具體地說,政府績效評價標準應包括以下方麵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