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回視王安石“富國”新政(1 / 3)

名利場

作者:翁禮華

王安石(公元1021—1086)是北宋江南西路撫州臨川(今屬江西)人,宋真宗天禧五年(公元1021年)農曆十一月十三日出生在清江縣(今江西南昌樟樹臨江鎮)。作為一代文學家,王安石橫溢的才華、傑出的文學成就,近千年來幾乎無人置疑。但他作為一個力圖超越中國傳統文化、謀求國家富強的改革家卻是最有爭議的人物。九個多世紀來人們對他以理財為中心的“熙寧新政”聚訟紛紜,爭論不休。

大刀闊斧推新政

宋代的政治經濟矛盾主要集中顯示在“積貧”與“積弱”兩個方麵。“積貧”是指政府因冗官、冗兵、冗費所產生的國家財政的匱乏,但這並不意味著當時的社會經濟不富庶,用現代的語言來說就是宋王朝國家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太低,需要通過改革不斷提高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來解決“積貧”的問題;而“積弱”主要是指軍隊戰鬥力薄弱,對外無法抵禦來自北方遊牧民族的侵犯,對內由於貧富差距拉大,難以對付風起雲湧的農民起義。

宋仁宗慶曆三年(公元1043年),參知政事(相當於今副總理)範仲淹提出了十項改革措施,其中包括整頓官僚機構、淘汰老朽的冗員、改革選拔製度以加強統治等,但由於改革觸動了一些官僚貴族的利益,不到一年,風靡一時的“慶曆新政”就被廢除了。

“慶曆新政”失敗後,宋朝的各種矛盾有增無減,特別是財政更為困難。到英宗時(公元1064—1067年在位),收入已經不夠支出,出現了巨大的財政赤字。由於宋神宗趙頊在做東宮太子時就常聽他的記室參軍(相當於秘書)韓維介紹王安石的學問和品德,留下了極其深刻的印象,所以有誌於改革的宋神宗19歲即位後立即任命時任舍人院知製誥(起草詔令的職官)的王安石知江寧府(相當於今南京市市長),半年後又改任為翰林學士,調回開封。熙寧元年(公元1068年)四月,王安石越次入對,由於談話時間有限,王安石事後專門奏進了《本朝百年無事劄》,議論改革,獲得宋神宗的讚許。熙寧二年(公元1069年)春,王安石應召又與宋神宗一起暢論天下大事,由於雙方觀點十分一致,思想深處引發共鳴,宋神宗當場提出“朕須以政事煩卿”時,王安石立即表示“臣所以事陛下,因願助陛下有所為”。於是熙寧二年二月,宋神宗破格任命王安石為右諫議大夫(宋設諫院,負責人為左右諫議大夫,右諫議大夫相當於今中央紀檢組織的副職領導)參知政事,一年後正式拜相,任命為同平章事,從此宰相王安石與皇帝趙頊聯手開始了北宋時期有名的“熙寧新政”。

受到重用的王安石在年少氣盛的宋神宗支持下,以惟實為要,大刀闊斧地對不適應新形勢造成“積貧”、“積弱”的陳規、舊政予以破除,尤其對宋初針對唐末和五代的混亂狀況而推行的“優容”上層官僚地主的政策、“兵將不相習”和“守內虛外”的政策和雇傭兵製、養兵政策,等等,都按照新形勢提出了一套改革方案; 從財政、經濟、軍事、教育和科舉製度等方麵推行了一係列新政。

六項改革顯效果

在財政經濟方麵,“熙寧新政”主要有青苗法、免役法、均輸法、市易法、農田水利法、方田均稅法等六項。

一是青苗法。宋代商品經濟繁榮,民間借貸極其普遍,不少富戶利用貧苦農民青黃不接之時缺少種子難以播種、口糧不足無以度日的困難,乘機放高利貸,以聚斂錢財。實施由政府作為金融機構向百姓借貸的青苗法,首先是有利於抑製豪強通過借貸種子、口糧等手段,對農民進行利息超過1倍的高利貸盤剝;其次通過實施青苗法,能使國家財政增加利率為20%的利息收入;再次,青苗法還有利於縣衙糧倉新陳相易,減少損耗,既利國又利民。這種方法王安石早在鄞縣任知縣時就實行過,所以實施起來可謂駕輕就熟。當時的青苗法具體規定是:全國財政以各路常平倉和廣惠倉庫存1400萬石作本錢,每年一二月和五六月時,由州縣政府辦理手續,給農民貸放現款或實物,貸款額度根據戶等高低有所不同,即一等戶15貫、二等戶10貫、三等戶6貫、四等戶3貫、五等戶1貫500文,到夏秋收獲時隨稅歸還,政府隻收利息二分。由於這種借貸一般是在青黃不接時發放,故稱青苗法。史料記載,自施行青苗法,“農民憧憧往來於州縣”,不是借款,便是還錢,可見青苗法是頗受農民歡迎的。但在實施過程中,由於部分地方官好大喜功,為了多得息錢,強迫每家每戶借貸,並要求相鄰民戶互保,造成無須借貸戶的反對和擔保戶的怨恨,使青苗法在實施過程中走偏了方向,嚴重影響了它賴以生存的基礎。可見好事執行不當就會變成壞事,“物極必反”乃千古不易的真理。

二是免役法。宋代政府稅收主要由賦和役兩部分組成,賦即田稅,役即力役。改革之前,中小地主及農民不但要繳納很重的田稅,還要負擔各種繁重的差役,往往被逼得傾家蕩產、妻離子散。新法根據宋代商品經濟高度發展、雇工現象十分普遍的實際情況,規定差役一律由官府募人承擔,納戶隻須繳納現錢,無須親身服役,並嚴格要求大地主必須繳免役錢才能不服差役,原來享受免役待遇的官戶、城市居民、女戶、寺觀、未成丁等也要交納一半稅額,稱助役錢。並規定在定額之外各路、州、縣還可帶征20%的“免役寬剩錢”,以備災荒年份免征備用。免役法將民戶按財產多寡分為十等,凡城市六等以下、鄉村四等以下的貧困戶享受全數免納優惠。免役法的實行使政府收支相抵有了結餘,僅據熙寧九年(公元1076年)統計,全國收入的免役錢達1041萬貫,實際支出648萬貫,結餘37%。同時也使四等以下的貧農減輕了負擔,可以專心從事農耕,使免役法真正達到保護農業勞動力,發展農業生產,即“以釋天下之農歸於田畝”的目的。但免役法在實施過程中卻由於有些地方官故意將貧困農戶的戶等提高到四等以上,城市貧民戶等提高到六等以上,讓農村貧農和城市貧民也交納免役錢,造成免役法不僅為官僚地主所反對,而且還招致部分貧困戶的不滿,從而使“新政”走偏方向,陷入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