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章 意外傷害保險(1)(1 / 2)

本章所講述的意外傷害保險包括:意外傷害保險、旅遊保險和航空意外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中所稱意外傷害是指:在被保險人沒有預見到或違背被保險人意願的情況下,突然發生的外來事故導致對被保險人的身體明顯侵害的客觀事實。

意外傷害的概念

1. 傷害。傷害是指被保險人的身體受到侵害的客觀事實。

2. 意外。意外包含以下兩個層次的含義:

第一,被保險人事先沒有預見到傷害的發生,可以理解為傷害事故的發生是被保險人事先所不能預見或無法預見的。

第二,傷害事故的發生違背被保險人的主觀意願。

3. 意外傷害的構成。意外傷害的構成包括意外和傷害兩個必要條件。

意外傷害保險的概念

意外傷害保險有三個層次的含義:

第一,必須有客觀的意外事故發生,而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預見的。

第二,被保險人必須因意外事故造成了人身死亡或傷殘。

第三,意外事故的發生和被保險人遭受人身傷害的結果兩者之間有著內在的、必然的聯係。

意外傷害保險的基本內容

投保人向保險公司交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並以此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被保險人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的一定時期內造成死亡、殘疾、支出醫療費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則保險公司給付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一定數額的保險賠償金。

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障項目

1. 死亡給付。

2. 殘疾給付。

意外死亡給付和意外殘疾給付是意外傷害保險的基本責任,其派生責任包括醫療費給付、誤工費給付、喪葬費給付等。

意外傷害保險的特點

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事故發生時,死亡保險金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按照保險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付。

保險費計算依據

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是根據保險金額損失概率計算的。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的概率取決於其職業和從事的活動,在其他條件都相同時,被保險人的職業和所從事活動的危險程度越高,應交納的保險費就越多。

保險期限

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較短,一般都不超過一年。

意外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

意外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就是保險人公司不應該承保的意外傷害,如果承保,則違反法律的規定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意外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一般包括:

1. 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所受到的意外傷害。

2. 被保險人在尋釁鬥毆中所受到的意外傷害。

3. 被保險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後發生的意外傷害。

4. 被保險人的自殺行為造成的傷害。

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

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是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所導致的死亡和殘疾,不負責疾病所致的死亡。隻要使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的事件發生在保險期內,保險人就要承擔保險責任,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了意外傷害

1.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必須是客觀發生的事實,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測的。

2.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的客觀事實必須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

1. 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

死亡即機體生命活動和新陳代謝的終止。在法律上發生效力的死亡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生理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殘疾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人體組織的永久性殘缺,二是人體器官正常功能的永久喪失。

2. 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限之內。

保險責任期限是指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內(如90天、180天)。

在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可以在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條款中訂有失蹤條款,規定被保險人確因意外傷害事故下落不明超過一定期限(如3個月、6個月)時,視同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但如果被保險人以後生還,受領保險金的受益人應把保險金返還給保險公司。

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廢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1. 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疾的直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