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人壽保險隻提供一個確定時期的死亡保障,如果被保險人在規定期限內發生意外身故,保險公司向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屆滿時仍然生存,保險公司則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金。定期壽險不具有儲蓄性質。
終身壽險是一種不定期的人壽保險,為被保險人提供終身保障,即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提供保障,直至被保險人身故時終止。終身壽險是以人的最終壽命為保險事故,在事故發生時,由保險人給付受益人保險金的保險。終身壽險具有儲蓄性質。
簡單地說,終身壽險集保險(保障)和儲蓄(投資)於一身,而定期壽險僅僅是一份保險(純保障)而已。
萬能型終身壽險核心條款(條款參照市場上銷售的保險產品)
保險期間
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終身,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保險金額
1. 基本保險金額
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保險公司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若該金額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後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2. 保險金額
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等於合同當時個人賬戶價值的105%和基本保險金額兩者的較大者。
保險責任
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公司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1. 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按照身故當時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效力終止。
2. 持續交費特別獎金
自第四保單年度起,在投保人交納期交保險費後,如果下列條件均符合,保險公司將發放持續交費特別獎金,並計入個人賬戶價值。
(1)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生效日起3年內的每一期應交期交保險費,均在其約定的交費日期或其後的60日內交納;
(2)以前各期期交保險費已交納,並且當期應交期交保險費在約定的交費日期或其後的60日內交納。
持續交費特別獎金等於當期應交期交保險費的2%。
追加保險費和補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險費均不享有持續交費特別獎金。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傷害、故意殺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製措施。
(3)被保險人自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終止,保險公司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退還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終止,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退還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