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投保人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並且在新增的基本保險金額生效之日起兩年內,被保險人因為自殺導致身故,保險公司對增加的基本保險金額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合同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保險公司將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公司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給付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之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保險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保險費的交納
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的保險費分為期交保險費和追加保險費。
1. 期交保險費
每一保單年度交納的期交保險費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約定並在保單上載明。
投保人應當按照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交納期交保險費。在交納首期保險費後,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在每個保險費約定交納日交納其餘各期的期交保險費。
期交保險費的交費期間自萬能型終身壽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2. 追加保險費
如果下列條件均符合,投保人可以隨時交納追加保險費:
(1)約定每一保單年度交納的期交保險費不低於8 000元。
(2)以前各期和當期應交期交保險費均已交納或者已交滿20年期交保險費。
(3)每次交納的追加保險費不低於1 000元,並且為500元的整倍數。
保險公司有權改變交納追加保險費的條件。
個人賬戶
保險公司正式同意承保後,將自保單生效日零時起為投保人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下設有兩個子賬戶,分別為穩健型子賬戶和進取型子賬戶。
1. 個人賬戶
對於投保人每次交納的保險費,經保險公司扣除保險費的一定比例作為初始費用後,按照投保單或批注上所約定的分配比例分別計入各子
賬戶。
2. 個人賬戶價值
個人賬戶價值為穩健型子賬戶價值餘額和進取型子賬戶價值餘額之和。
建立時的個人賬戶價值等於保險費扣除相應的初始費用後進入穩健型子賬戶餘額和進取型子賬戶餘額之和。
保險公司將在合同生效後的每個結算日,從個人賬戶的各子賬戶中按照各子賬戶的價值餘額比扣除當月的保障成本,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及利息(按照合同條款利率計算),保險公司也同時扣除。
部分領取的個人賬戶價值於領取日從個人賬戶的各子賬戶中按各子賬戶的價值餘額比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