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連結保險的核心條款(條款參照市場上銷售的保險產品)
保險期間
投資連結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終身,自保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保險金額
基本保險金額
投資連結保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保險公司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投保時的基本保險金額必須符合保險公司當時的投保規定。若該金額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後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投資連結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等於投資連結保險合同項下的投資單位價值總額和基本保險金額之和。
保險責任
在投資連結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公司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按照下列兩者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投資連結保險合同終止:
(1)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的基本保險金額;
(2)收到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後的下一個資產評估日的投資連結保險合同項下投資單位價值總額。
若保險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時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均未進入投資賬戶,上述第(2)項為扣除初始費用後的保險費及其劃入投資賬戶前產生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機構人民幣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傷害、故意殺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製措施。
(3)被保險人自投資連結保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複之日起兩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投資連結保險合同終止,保險公司向受益人退還收到被保險人死亡證明後下一個資產評估日的投資連結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投資連結保險合同終止,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收到被保險人死亡證明後下一個資產評估日的投資連結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若保險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時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均未進入投資賬戶,保險公司將退還扣除初始費用後的保險費及其劃入投資賬戶前產生的利息。
如果投保人曾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若被保險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兩年內,因自殺導致身故,保險公司對該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費的交納
投資連結保險合同的保險費分為期交保險費和追加保險費。
期交保險費
每一保單年度交納的期交保險費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約定並在保單上載明。
投保人應當按照投資連結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交納期交保險費。在交納首期保險費後,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在每個保險費約定交納日交納其餘各期的期交保險費。
追加保險費
如果下列條件均符合,投保人可以隨時交納追加保險費:
1. 每一保單年度交納的期交保險費不低於6 000元。
2. 以前各期和當期應交期交保險費均已交納。
3. 每次交納的追加保險費須符合保險公司當時的規定。
保險公司有權改變交納追加保險費的條件。
初始費用收取
投保人每次支付保險費後,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的一定比例作為初始費用,扣除初始費用後的保險費按照“投資單位數量確定”的約定分配進入投資賬戶,買入投資單位(有初始費用比例表)。
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合同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況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情況,保險公司將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