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社區社會組織備案與登記法律問題淺析(1 / 2)

法律法規

作者:王遠東

【摘要】法律是社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有力保障,隻有從立法和相關製度的層麵上對社區社會組織培育予以規範,社區社會組織的發展才能逐步走上法製化的道路。備案製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社區社會組織生存和發展的合法性困境,疏解了現實需求與現行製度之間的張力。但應該認識到現階段的備案製僅為過渡性、變通性的臨時做法,並非長期法律製度,其本身又存在若幹立法欠缺,無法從根本上達到扶持培育社區社會組織的目標。因此,應創造條件逐步吸收備案製中的積極因素,建立健全統一登記製度。

【關鍵詞】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登記

近年來,我國社區社會組織發展較快,在深化社區建設、完善社區服務體係、促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等方麵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積極培育社區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發揮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機構、駐區單位積極作用,引導各類社會組織、誌願者參與社區管理和服務。”但從我國社區社會組織的發展現狀來看仍處於一個探索的階段,並在法律製度和行政管理的不同環節上存在諸多不足,阻礙著社區社會組織在我國的健康發展。

一、發揮備案製的過渡作用

根據目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我國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雙重管理,而對於現實存在的大量社區社會組織而言,往往則因找不到主管部門或者達不到登記條件而無法獲得合法身份,嚴格的許可批準製和雙重管理模式導致社區社會組織出現合法性危機。政府為疏解社區社會組織的“合法性”困境而尋求變通方式。南京市、武漢市、濟南市、杭州市、沈陽市等地方先後出台了地方性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推行備案製試點,這些地方製度創新恰是對現實需要的及時回應。

備案製的推出既有利於登記管理機關及時了解社區社會組織的發展情況,對社區社會組織的結構和總量進行宏觀調控,有針對性地實施工作指導,也有利於掌握基層社區社會組織的動態,加強有效監管,更有利於開展社區社會組織規範化建設活動,進一步做好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工作。同時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社區社會組織生存和發展的合法性困境,疏解了現實需求與現行製度之間的張力。在目前尚未建立統一登記製度之前,應充分發揮備案製的積極作用,支持社區社會組織的發展。

值得指出的是盡管有了前述的觀念轉變和製度創新,但是製約社區社會組織發展的許多因素在製度上並沒有根本改觀,立法缺位、體製不順的問題依然存在。備案製對於經備案組織的法律地位問題未予以明確,對於這些組織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法律責任的承擔等問題也都未予以涉及。應該認識到現階段的備案製僅為過渡性、變通性的臨時做法,並非長期法律製度,其本身又存在若幹立法欠缺,無法從根本上達到扶持培育社區社會組織的目標。因此,應創造條件逐步吸收備案製中的積極因素,建立健全統一登記製度。

二、逐步建立健全統一登記製度

目前地方政府所製定和實施的社區社會組織登記製度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往往存在諸多衝突和背離。以社區社會組織登記條件為例,各地政府(如福建)所要求的登記條件往往大大低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這一方麵說明在地方立法實踐中已經認識到社區社會組織準入門檻過高的問題,於是突破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應該說這是一種積極有益的嚐試,但從另一方麵也說明中央與地方的現行法律出現了立法衝突,應逐步建立健全統一登記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