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製度研究(1 / 2)

經濟研究

作者:楊軼倫

【摘要】隨著股指期貨產品的推出,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係建設的推進又向前邁出了堅實的一步。為防止對股指期貨的非理性投機,還原股指期貨避險的初始功能,就要求我們必須積極探索建立與之相適應的製度安排。本文著重從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製度著手研究,分析其對滬深300股指期貨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的約束和引導作用,以及製度自身的缺陷和不足,為今後的發展和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股指期貨套期保值投資者適當性製度

一、概述

股指期貨的推出徹底打破了我國證券市場“隻能做多”的格局,全麵進入“雙邊市”的時代已經來臨。做多與做空的雙向機製實際上為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使得廣大的股民和機構投資者能夠通過使用股指期貨產品,實現規避現貨市場係統風險的目的,為中國這樣一個政策市主導的證券市場提供了減震的作用。但是由於股指期貨本身保證金交易的特征,決定了它同時又是一個高杠杆、高收益、高風險並存的金融衍生品,究竟有多少人真正是本著避險的本來目的參與到股指期貨的交易中來呢?這是難以回答的問題。我們不能忽略股指期貨這樣一個“助漲助跌”的產品在其中所扮演的負麵角色。隨著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係建設的推進,積極探索建立與我國資本市場創新相適應的製度安排,使參與者的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與金融創新產品相適應,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已經成為金融市場發展的迫切要求。

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製度分析

1.針對個人投資者

股指期貨作為一款使用保證金進行交易的高杠杆金融衍生品,其專業性強、高杠杆、風險大等等特性就從客觀上要求交易的參與者必須具備較高的專業水平、較強的資金實力和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

在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投資者的選擇中,首先,滬深300股指期貨要求普通投資者開立保證金賬戶存款的底線不得低於50萬元人民幣;其次,要求投資者必須具備投資股指期貨的基礎知識,通過相關的交易知識和風險偏好測試;第三是要求客戶必須具備至少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股指期貨仿真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3年具有至少10筆以上的商品期貨成交記錄。除了上述三點有關持有資金、專業知識、投資經曆的要求之外,在《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製度操作指引(試行)》中同時明確了在對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中要加入“誠信狀況評估”一項,投資者應該提供近兩個月內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作為誠信狀況證明。監管部門如此注重對於資信的要求是與股指期貨交易的高風險性分不開的,縱然滬深300股指期貨采取保證金賬戶的“當日無負債結算製度”,在現貨市場暴漲暴跌的情況下,風險控製不慎的交易者還是有可能在一個交易日內就爆倉,如果客戶逃避強行平倉之後的虧損,風險就轉嫁給了期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