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分公司治理的法律風險管理(10)(3 / 3)

以前,若股東不打算繼續經營公司,常見的做法就是不參加年檢,兩次不參加年檢,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公司事務即告終結。而今,根據前麵所述的〔2008〕法釋10號文,因為公司“人去樓空”,導致無法清算的,公司債務極有可能演變為股東個人債務。

公司注銷時,工商登記所需要填寫的表格中有要求清算組(一般為股東)在表格中填寫公司注銷時債權債務清理情況,甚至注銷後未了事宜的處理原則。如果股東承諾內容是對公司債務承擔償還、保證責任,承諾人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償還或保證責任;如果承諾內容是負責處理債權債務,則承諾人承擔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的義務,如果公司財產流失而無法清算的,承諾人在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追究承諾人責任,並不免除清算義務人應當清算而不清算的責任。公司債權人仍可以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要求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製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二、強製清算案件可以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請

(一)管轄問題

《紀要》第二條規定,對於公司強製清算案件的管轄應當分別從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兩個角度確定。地域管轄法院應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存在爭議的,由公司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級別管轄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級別予以確定,即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司的公司強製清算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司的公司強製清算案件。存在特殊原因的,也可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公司強製清算案件的審理法院。

(二)提出申請

《紀要》第七條規定,公司債權人或者股東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清算應當提交清算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同時,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請人已經發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享有債權或者股權的有關證據。公司解散後已經自行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但債權人或者股東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為由,申請人民法院強製清算的,申請人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違法清算行為可能嚴重損害其利益的相應證據材料。

(三)申請後受理前的程序,可能召開聽證會

《紀要》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審理強製清算案件的審判庭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強製清算申請時,一般應當召開聽證會。對於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經書麵通知被申請人,其對書麵審查方式無異議的,也可決定不召開聽證會,而采用書麵方式進行審查。

人民法院決定召開聽證會的,應當於聽證會召開五日前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並送達相關申請材料。公司股東、實際控製人等利害關係人申請參加聽證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聽證會中,人民法院應當組織有關利害關係人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資格、被申請人是否已經發生解散事由、強製清算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內容進行聽證。因補充證據等原因需要再次召開聽證會的,應在補充期限屆滿後十日內進行。

人民法院決定不召開聽證會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並向被申請人送達有關申請材料,同時告知被申請人若對申請人的申請有異議,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書麵提出。

(四)人民法院受理和不受理,出具裁定

《紀要》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聽證會召開之日或者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強製清算申請的裁定。

被申請人就申請人對其是否享有債權或者股權,或者對被申請人是否發生解散事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對申請人提出的強製清算申請應不予受理。申請人可就有關爭議單獨提起訴訟或者仲裁予以確認後,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強製清算申請。但對上述異議事項已有生效法律文書予以確認,以及發生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解散事由有明確、充分證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