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財稅分離”的增值稅會計模式思考
財會探索
作者:李海霞
【摘要】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會計“代理說”模式存在諸多問題及弊端,本文就現階段增值稅“財稅合一”模式的缺陷做出分析,並對以增值稅費用化為基本立足點的“財稅分離”增值稅會計模式進行思考和探討。
【關鍵詞】財稅分離增值稅會計增值稅費用化
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會計處理的理論基礎是“代理說”,它指導下的增值稅會計屬於“財稅合一,價稅分離”的模式。這種模式在規範增值稅會計核算,協調與現行增值稅稅法的差異方麵起到一定的積極意義,但是在增值稅會計確認、計量、記錄、信息質量、稅負的公平等方麵仍然存在諸多問題,降低了會計信息的質量,加大了增值稅征管的難度。針對這種模式存在的諸多問題,有必要進行研究與改革。
一、現階段“財稅合一”會計模式的缺陷
(一)不符合實際成本計價原則。
企業的各項財產物資按要求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這是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不符合成本計價原則,即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價稅分離核算要求,采購成本(包括買價和其他費用)部分計入貨物成本,增值稅稅款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據此反映的貨物成本實質上隻是企業實際支付成本中的一部分。
(二)不符合權責發生製原則。
我國目前在確認進項稅額的環節采用的是購進扣稅法,該方法要求按商品的購進時間而不是銷售時間確認進項稅額。稅法還規定了具體的進項稅額的抵扣時間標準,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這就導致購進貨物的時間和稅款抵扣的時間不一致。這樣當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既可能不是當期支付的增值稅額,更不是當期已銷貨物或提供勞務的成本應該承擔的增值稅額,也就違背了權責發生製原則,也就使得各期反映的稅負不夠真實。
(三)不符合可比性原則。
與增值稅有關的收入、成本信息在大多數情況下在同一企業和不同企業之間缺乏可比性,具體表現在:1)同一企業的進貨成本缺乏可比性。2)同一企業的銷售成本缺乏可比性。3)增值稅納稅人之間的成本缺乏可比性。4)不同稅種的納稅人之間的成本缺乏可比性。
二、“財稅分離”增值稅會計模式的建立
由於現行增值稅製度的不完善和現行“財稅合一”的增值稅核算模式的缺陷,導致了增值稅的會計核算出現了諸多的問題。為了解決核算中出現的問題以及加強增值稅的稅收征管和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筆者認為,應當以增值稅費用化為基本立足點,構建“財稅分離”的增值稅會計模式,並通過製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增值稅》來規範建立後的增值稅會計。
(一)以增值稅費用化為基本立足點。
由於增值稅具有明顯的轉嫁性,下一階段的納稅人是上一階段納稅人已繳稅款的負擔者,因此理論界都認為在增值稅上企業隻不過充當著代理人的角色,代政府征收稅款和代消費者繳納稅款,即增值稅的“代理說”。然而這種說法的錯誤在於被增值稅的價外稅形式和扣稅機製所迷惑。事實上沒有哪個企業會接受這一論斷的,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企業都會想盡一切辦法去進行稅務籌劃以降低成本費用,而不可能將增值稅置身與事外,因為他與企業的營利活動息息相關。因此我們有必要樹立增值稅“費用論”的觀點,將增值稅視為企業的一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