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財稅分離”模式下的帳戶設置。
根據《關於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和有關補充文件,企業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兩個二級明細科目用於核算“應交增值稅”這一會計核算對象,將一個整體性的會計核算對象,強行分解為兩個平行的內容來核算,使會計核算工作過於繁瑣。在“財稅分離”會計處理模式下,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所得稅會計”的思路,對於一般納稅人,可以設置“增值稅費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和“遞延進項稅額”三個科目進行核算。
(三)“財稅分離”模式下的賬務處理。
1.預繳或實際繳納增值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企業購進貨物或接受勞務時,不論取得何種發票,均按會計準則的要求,根據價稅合計數,借記“物資采購”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3.企業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時,也一律遵循會計準則的要求,按照價稅合計數,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
4.發生“價外費用、視同銷售”等永久性差異時(在“價稅合一”模式下一般不會產生進項稅的永久性差異),按會計準則規定作其他相關賬務處理的同時借記“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
5.期末彙總本期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核算本期增值稅費用和增值稅暫時性差異。按會計收入確認的銷項稅額借記“增值稅”科目,按稅法確認的銷項稅額(不包括永久性差異)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差額計入“遞延增值稅”科目;同時,按稅法確認的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按銷售成本確認的進項稅額貸記“增值稅”科目,差額計入“遞延增值稅”科目。
6.期末計算“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餘額,若為借方餘額,即本期留抵稅額,保留在本賬戶;若為貸方餘額,即本期應納稅額,則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三、結語
作為我國第一稅種的增值稅,其稅收法規日趨完善,也正麵臨稅製改革之時,重塑增值稅的會計模式對於充分發揮增值稅會計的作用,規範和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是非常必要的。同時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報表使用者對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也不斷提高,以及財務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進一步深入,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的缺陷表現得越來越突出。而“財稅適度分離”模式下的費用化會計處理方法具有明顯的優越性,不但可以揭示增值稅的費用實質,還能降低稅法對財務會計的“幹擾”,更好地滿足增值稅會計的雙重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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