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招投標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理論研究
作者:程誌新
【摘要】隨著建築行業管理體製的不斷完善,工程項目招投標也向規範化方向發展,但是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本文分析了招投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招投標問題對策
一、前言
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是國際上普遍使用的科學工程承包形式。由於建設項目涉及範圍廣泛,投入金額較大,涉及領域多,導致招投標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有的引起經濟犯罪,有的由於工程質量問題對國家及人民的財產安全造成損害等等。因此,不僅需要從法律的角度對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進行強製監督管理,還應該采用一係列的相應措施來解決這些問題。
二、當前我國工程項目招投標中存在的問題
(一)建築行業中交易雙方並不是獨立運作的市場主體。
當前我國的大型建築項目的投資主體多數是國家,或者是國有企業,建設企業是工程項目的業主,依照行政劃分關係是接受上級部門的監督管理,工程項目法人從本質意義上來說是業主,也就是各級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承包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當前的建築行業中一直存在一些以企業法人名義參與的個體投標現象。對於這些個體,他們並沒有能力可以維持一個企業的正常運轉,即便有能力也會擔負很大風險。另外,對於建築企業來說,獨立投標所需投入較大,利用出借資質不但能夠省去大量投入,中標之後還可以收取管理費用,轉移投資風險。因此,建築行業上盛行這種掛靠現象,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當前建築行業中真正自主運轉的市場主體還沒有形成。
(二)業主規避招標。
業主規避招標的現象是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主要是通過以下幾種方式進行:一是化整為零,分解項目。把需要招標的項目分成幾個小項目或者是分時期執行,使其達到規定的招標項目規模標準。二是排斥競爭,用邀請招標替代公開招聘,控製投標人範圍以達到排斥競爭對手的目的。三是在評標辦法中設置限製性的要求。四是弄虛作假,將直接發包替代項目招標。
(三)投標人編寫投標資料的時間不夠。
根據招投標法的有關規定: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開始到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之日為止,最少時間不能低於二十日。可是當前很多建築項目,招標企業往往由於很多外在因素,把投標人編寫的投標文件的有效時間控製在二十日之內,更嚴重的僅僅幾天就完成。因為沒有足夠的編寫投標資料的時間,投標人隻能把單位從前投標工程的方案或者相關文件進行重新組合,導致投標方案過於傳統,沒有針對性。
(四)評標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評標時間不夠。
當前,評標專家庫的形成還處於初級階段,隻有在一些條件較好的大中型城市中建立了具有一定資質的評標專家庫,其他很多城市的評標人員數量不夠,評標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嚴重影響了評標質量。
另外,評標時間也明顯不夠。根據招投標法的規定,有效的投標人數不能少於三個,一般情況下,中小型建築項目的有效評標人數設置為三到六個,大型工程評標人數多於七個。但是當前很多項目的評標時間僅為半天或者一天,評標專家組成員的簡曆也不夠詳盡,在這麼短的時間內,評標人員很難做出客觀、準確的評定,因而很難實現評標工作中所要求的擇優選擇中標人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