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政府信息公開製度對我國的啟示
政策法規
作者:唐一冰 李敏
【摘要】本文通過對韓國政府信息公開製度的確立、主要內容及主要特點的研究,提出當前我國政府信息公開製度所取得的成績及存在的問題,從而對我國政府信息公開製度提出了完善措施。
【關鍵詞】信息公開製度信息公開例外法律救濟
一、韓國政府信息公開製度
(一)韓國政府信息公開製度的確立
韓國政府信息公開製度是以地方政府製度為開始,截止於 1997 年 6 月,有 170多個地方政府相繼製定了關於信息公開的條例。並於2004年1月底,對《信息公開法》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並於2004年8月1日開始實施。
(二)韓國政府信息公開製度的基本內容
韓國政府信息公開製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內容,1、信息公開的申請人。主要是指《信息公開法》中要明確規定韓國公民擁有信息公開請求的權利,但如外國人申請,則有一定的條件的限製。2、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主體。《信息公開法》中規定:"國家行政機關、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團體和其他有關規定的機關。"為信息公開實施主體 3、政府信息公開範圍。《信息公開法》中通過定義和列舉的方式確定可以公開的信息,與此同時還要列舉出不可公開的信息。 4、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程序。其行政機關既可以通過程序主動向社會公布政府信息,也可以通過申請人人的申請依程序提供相應的信息。
(三)韓國政府信息公開製度的主要特點
通過對韓國政府信息公開製度的確立及其基本內容的研究,政府信息公開製度基本包涵以下幾方麵特點。一、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主體的廣泛性。二、政府信息公開內容例外的確定性。三、政府必須對公眾的知情權有一定的保障性。四、政府信息公開對其程序和法律救濟的行為高度重視。
二、我國政府信息公開製度所取得的成績以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政府信息公開製度發展取得的成績
1.我國政府信息公開製度的初步建立。在2002年,隨著國務院起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後。各地方政府也先後出台了地方性地政府信息公開規章細則。到2007 年1月17日,國務院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之後,許多相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的規章細則先後出台,這則條例的出台正式標誌著我國政府信息公開製度的初步形成。
2.政府信息公開的內範圍年增加。《條例》實施之後,我國各級機關公布的信息的內容逐年累加。其中一方麵是政府主動發布的信息量逐年增加,另一方麵為依據申請而公開信息的數量增多。
3.我國政府在是危機背景下信息公開成效較為明顯。當意外事件發生後,政府應通過媒體及網絡及時、準確的公布事件的發展情況,應定期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事件處理情況,以及按照程序允許境外媒體到事發現場地區參與報道等諸多方麵,以保證信息及時的、準確的向社會公布,從而保障公眾的知情權,這樣既保證了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又維護了社會的穩定。
(二)我國政府信息公開製度亟待解決的問題
1.我國行政機關還缺乏對信息公開的重視,公眾在這方麵也缺乏一定的主動意識。一方麵,政府作為公共信息的發布主體,一般會認為政府信息基本上是極其保密的,隻有一少部分可以對外公布,從而漠視公眾的知情權,這樣往往會忽視了政府為社會服務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麵,我國大部分公民的權利意識非常淡薄,往往認為政府信息公開與老百姓無關,放棄了自身的知情權的使用,導致申請數量不多,救濟渠道使用也相對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