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體係還缺乏完善。完善的法律體係是政府信息公開的製度保證。到目前為止,我國政府在信息公開的相關法律體係建設上遠遠落後於經濟發展以及社會對政府信息的需求,雖然08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明確規定了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內容、主要對象、行使程序、監督方法等。
3.還缺乏一定的監督機製以及明確的追責機製。在社會群體中,往往存在不顧道德規範、一有機會便采取投機行為的人,往往會在其巨大的潛在收益的誘惑下違反規範。於是監督和追責機製的完善則成為保證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及時公布政府信息的有效措施。
三、借鑒韓國政府經驗,完善我國政府信息公開製度
(一)建立政府信息公開的社會基礎
通過對韓國政府信息公開製度的研究,可以看到其政府信息公開製度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及社會參與性,具有堅實的社會基礎。我國政府信息公開製度若要得到社會廣泛的認可,發揮其應有的效果,必須堅實建立社會基礎,使大部分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予以更多關注。
(二)樹立政府信息公開的正確理念
韓國政府信息公開製度的建立依照"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理念,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以及"監督權",增加公眾的政治參與度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在製度建立以及完善過程中,也應該逐步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政府信息公開的行之有效的理念。
(三)建立政府信息公開的審議機構
韓國《信息公開法》中第10條規定,"設置信息公開審議會,來審議是否公開政府信息"。有效的製約了行政機關的權利,保證了行政機關行使決策的正確性。因此,為保障行政機關決策的公平性、公正性及合法性,約束我國行政機關的權利,應建立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審議機構以及相關的審查機製。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的製度體係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製度的同時,應該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相關配套製度與其配合,從而完善政府信息公開製度體係。例如,韓國政府製定《韓國信息公開法》之外,還有《個人信息保護法》、《信息通訊網絡法》等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形成了完善的保障體係。我國政府也應建立一套以憲法為基本,《政府信息公開法》為專項法,與政府信息公開相關的法律體係相結合的完整的政府信息公開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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